金融诈骗犯罪的理论与实务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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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犯罪的理论与实务优质PPT.ppt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B-B-司法解释司法解释44到到88的的演变)演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B-B-司法解释司法解释44到到88的的演变)演变)(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B-B-司法解释司法解释44到到88的的演变)演变)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B-B-司法解释司法解释44到到88的的演变)演变)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杜益敏案参考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杨彦明案参考(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学界观点)学界观点)金融诈骗犯罪在客观表现上有别于普通诈骗罪,主要表现为将资金非法处置或滥用,其主观目的即可以是实际占有,也可以是骗用或者获取其他不法经济利益。

因此,对具有以下11种情形的,即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

(2)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的;

(3)没有经营、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4)将资金大量用于挥霍、行贿、赠与的;

(5)将资金用于高风险营利活动,造成亏损的;

(6)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7)携资金潜逃的;

(8)抽逃、转移、隐匿资金,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

(9)隐匿、销毁财务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10)为继续骗取资金,将资金用于亏损或不营利的生产项目的;

(11)其他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

4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1)数额标准:

)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年2月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次会议、议、2010年年11月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法法释释20117号号

(2)犯罪数额的计算)犯罪数额的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55、金融诈骗罪的罪名分类、金融诈骗罪的罪名分类

(1)集资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3)票据诈骗罪(4)金融凭证诈骗罪(5)信用证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最(7)有价证券诈骗罪(8)保险诈骗罪二、集资诈骗罪二、集资诈骗罪1、集资诈骗罪的概念、集资诈骗罪的概念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适用法律、集资诈骗罪适用法律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集资诈骗罪适用法律、集资诈骗罪适用法律

(2)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集资诈骗罪法律、集资诈骗罪法律(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3、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44、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贷款诈骗罪三、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的概念、贷款诈骗罪的概念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2、贷款诈骗罪适用法律、贷款诈骗罪适用法律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2)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法2001820018号)号)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

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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