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规定讲解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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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规定讲解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实体上的问题需要专业性的提升。

第四,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推进,行政程序法典化成为趋势。

我市是15个副省级城市第一个立法。

三、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管辖和回避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第四章特别行政程序第五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六章附则

(一)基本原则1、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不仅要对公民参与予以保障,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听取和采信。

这也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诉求的相契合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其提供便利。

行政法发展的趋势是从强制、单方朝参与双方发展。

2、比例原则“不可用大炮打小鸟”“杀鸡焉用牛刀”,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3、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信赖保护原则。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利益。

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

5.平等对待原则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行政公开原则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陈述、申辩与听证以听取当事人辩解、听证为核心的正当程序,对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特别行政程序相对于传统行政管理活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之外,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手段的不断创新,产生了一些新的行政管理方式,这就是草案规定的特别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给付、行政规划等内容。

(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事项作出某种决定或者选择。

决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从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决策跟踪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五)行政处理程序行政处理也成为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查、行政收费等行政处理程序重点条文解读第二十七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防止恣意滥权,所以,现代法治中,直接依据法律的即时强制是例外,常态是先做出书面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

(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

(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

(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程序瑕疵理论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行政执法不得牟利原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理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理程序。

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显现普遍存在。

行政与司法的最大区别是:

行政是依职权主动做出,而司法是依申请消极做出。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出具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回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回执应当载明:

(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和收件人;

(二)行政机关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

行政机关内部登记制度必须完善。

有些部门以没有收到、找不见了为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材料,有权依法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处理的,当事人负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书面收据。

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

行政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调查制度法治化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对特定人和特定场所的不公开资料、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证,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告知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

进入非公共场所实施检查,应当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制进入住宅、船舶、航空器进行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

没有强制检查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实施强制检查的,应当由具有强制权的机关协助。

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医生进行。

实施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行政检查法治化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理必须先取证,后决定。

没有法定依据和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全面、客观、及时,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根据。

行政证据制度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执法的核心行政执法是优势证据,刑事案件是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一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人性化执法、歧视执法等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人性化执法、歧视执法等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听证制度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案卷排他制度的意义与实践第六十八条一般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处理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以后,作出决定。

行政处理集体讨论制度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理案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摘抄或者复制与其相关的行政处理案卷,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行政处理案卷制度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简易程序制度与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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