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文档格式.ppt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634321 上传时间:2022-11-09 格式:PPT 页数:44 大小:1.5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文档格式.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文档格式.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文档格式.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文档格式.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文档格式.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文档格式.ppt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文档格式.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文档格式.ppt(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知识产权法学(总论)PPT文档格式.ppt

知识产权:

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智力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经营标记)、信誉(经营资信)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术语:

相关术语:

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知识所有权精神产权无形(体)财产权

(二)沿革

(二)沿革

(1)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最早最早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

(2)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发展发展了这一概念,认为知识产权是根本不同于物权的特殊权利范畴(时间性,无限共享性)。

(3)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的签订,使“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念在世界范围内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被接受。

(4)在我国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用语首见于首见于民法通则,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

二、列举式二、列举式迄今为止,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并未给知识产权作出统一定义,大多通过划定知识产权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广义知识产权:

广义知识产权:

指一切在文学、艺术、科学、产业领域内由人类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

其范围由两个国际公约认可: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WIPO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11、著作权、著作权22、邻接权、邻接权33、专利权、专利权44、商标权、商标权55、商号权、商号权66、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77、地理标志权、地理标志权8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识记)11、著作权、著作权著作权(版权):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2、邻接权(、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Neighboringrights)又称传播作品者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是指民事主体因传播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33、专利权、专利权民事主体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44、商标权、商标权民事主体对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5.商号权商号权民事主体对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企业名称的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色组织形式例: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公司66、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民事主体对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77、地理标志权、地理标志权指民事主体对地理标志享有的权利。

地理标志:

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8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又称拓朴图权,拓朴译自“Topographies”,与Layout-designs(ofintegratedcircuits)同义:

指民事主体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狭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二)狭义知识产权的范围(识记)狭义知识产权:

狭义知识产权:

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部分。

狭义知识产权可分为狭义知识产权可分为文学产权工业产权11、文学产权、文学产权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

22、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指在工业、商业、农业、林业等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财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相关链接:

工业版权出现,主要包括工业产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第二节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的性质一、权利本体:

私权性一、权利本体:

私权性二、权利客体:

非物质性二、权利客体:

非物质性一、权利本体:

私权性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1、公私法之划分2、原因3、体现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保护均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二)立法例

(二)立法例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成员国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

国内立法:

现代各国均认可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

二、权利客体:

非物质性

(一)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一)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对象(教材中称“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

(二)知识产品

(二)知识产品VS.VS.有形财产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智力成果),是无形的精神财富,其区别于有形财产:

11、占有、占有不发生有形的控制和占有。

22、使用、使用可为多个主体同时使用;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3、处分、处分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第三节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一、专有性一、专有性二、地域性二、地域性三、时间性三、时间性一、专有性一、专有性

(一)法律表现

(一)法律表现11、权利独占、权利独占22、“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同一知识产品,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专有性

(二)知识产权专有性VS.VS.所有权专有性所有权专有性独占性独占性排他性排他性11、独占性、独占性(11)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的独占性绝对,无时间、地域限制较少法律限制(2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相对,限于一定时间、地域更多法律限制,权利限制是制度的重要内容22、排他性、排他性(11)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排他性排斥他人对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毁损。

(22)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排斥他人对知识产品的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二、地域性二、地域性

(一)法律表现

(一)法律表现知识产权具有严格领土性,效力多限于本国境内除依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不具域外效力。

(二)原因

(二)原因11、历史传承、历史传承知识产权制度雏形封建特许权(行政权)封建特许权仅限于该君主所辖地域。

22、现实利益、现实利益近代知识产权虽脱离公权性质,成为法定私权,但各国基于自身利益,仅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三)冲突(三)冲突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品贸易国际化、全球经济一体化之间产生巨大冲突。

知识拓展:

张玉敏教授不赞成知识产权具地域性这一观点,认为一国法无域外效力,系主权原则之体现,不独知识产权法如此。

三、时间性三、时间性

(一)法律表现

(一)法律表现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过期则进入公共领域,为民众所共享。

著作权财产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均具期限性;

例外:

商业秘密权。

(二)原因

(二)原因11、知识产权法秉承工具理性、知识产权法秉承工具理性法律赋予权利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

保护私人权利,仅是促进公益的工具。

22、知识产权时间性正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知识产权时间性正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三)与所有权的区别(三)与所有权的区别11、所有权、所有权标的物可灭失永续性,事实不能,法律能2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标的永续存在永续性,事实能,法律不能第四节第四节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地位、体系概念、地位、体系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是私法领域中财产“非物质化革命”(有体物无体物)的结果。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隶属民法范畴,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法隶属民法范畴,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知识扩充:

知识产权的立法体例知识扩充:

知识产权的立法体例11、纳入民法典、纳入民法典缺点:

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纳入民法典,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性、动态性与民法典的保守性、静止性冲突;

知识产权法中实体、程序规范杂合,条文庞杂,归入民法典既失法典形式之美,又存在难以整合的技术问题。

22、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如,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缺点: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不足,各分支法律间难以抽象出共同的制度、规则。

33、单行立法、单行立法为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亦采之。

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第一部专利法:

第一部专利法:

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

第一部著作权法:

1709年,英国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第一部商标法:

1857年,法国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末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末迄今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迄今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为统领,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加入的各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主体。

11、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1990年4月7日通过著作权法,后经两次修订:

2001年,2010年。

22、专利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1984年3月12日通过专利法,后经三次修订:

1992年,2000年,2008年3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4、商标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1982年8月23日通过商标法,后经两次修订:

1993年、2001年55、商号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66、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7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993年9月2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7年8月30日通过反垄断法

(二)知识产权基本制度

(二)知识产权基本制度11、主体制度、主体制度22、客体制度、客体制度33、权项制度、权项制度44、利用制度、利用制度55、保护制度、保护制度66、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