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ppt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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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法:
判断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滥用职权的情形。
程序合法:
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时间,不违反一般的行政程序。
依法治校的要求规则治理:
规则透明、公开;
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规则的内容要合法;
规则的制定要民主;
正当法律程序:
1、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
回避;
2、人们的抗辨必须公正地听取:
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听取申辩。
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1、动因要符合行为目的;
2、考虑相关因素;
3、平衡行为目的与学生的权益教育法的法源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我国的教育法系是由纵向四个层次、横向六个部门构成的。
四个层次:
1、教育基本法;
2、部门教育法;
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六个部门: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
成人教育;
教师;
教育经费。
教育立法概念:
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合废止教育法律和法规的活动。
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教育法的实施概念: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重使教育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方式:
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适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法院的审判)法律的遵守:
权利的享用;
义务的履行;
禁令的遵守教育法实施的现状、具体问题及具体建议。
我国教育法实施的监督体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及教育督导制度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党的监督社会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总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附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扫盲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公民受教育权利及其保护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申诉、诉讼;
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
平等权(入学、升学、就业)对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我国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多元化体制经费筹措渠道包括: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
社会力量捐资、集资;
金融、信贷手段;
教育专项资金;
学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总则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附则教师身份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律地位:
公务员:
法、德、日公立学校教师雇员:
私立学校教师公务雇员:
英、美公立学校教师“学校和教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
”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队教师试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中国公民;
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
必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合格的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的认定:
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尤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有试用期。
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
受理;
颁发证书。
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禁止取得: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丧失: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职务制度定义:
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
职务层次: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任职条件: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师聘任制度定义:
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制度。
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条件、报酬、纪律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原则:
合法,自愿。
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学制:
类型及实施机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位制度与学业证书制度自学考试制度以学历考试为主,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由举办者自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特征:
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性质:
教育行政关系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1)政府依法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高等学校同样依法对政府行使以批评建议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
这对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确定的,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
政府在此关系中占据主导的地位,行使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在高等学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可以强制其履行。
而政府不履行职责,高等学校只能请求其履行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法律监督关系:
法律监督关系: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关系。
行政指导关系:
在法律规定的政府对高等学校可以行使管理或监督权的领域,政府为达成高等教育目标,在法律或法律原则范围内,运用非强制的指导、鼓励、建议、劝告、说服、教育及指引等方式进行管理,使高等学校同意或自愿接受政府的意图并付诸实践的关系。
其他关系:
包括行政命令关系,行政合同关系,行政服务关系等。
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所有权关系财产所有人与其他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相邻权关系基于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建筑及其它与土地有关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而构成的协议关系。
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学校有权组织、监督、评价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
教师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
另一方面,学校应实行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通过各种形式使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处分,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的管理。
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的权利。
学生享有相应的受教育权利及其它权利。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高等学校自主权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在于处理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明确高等学校的自主权。
作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成果,1995年教育法首次在法律中赋予学校一系列权利。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1998年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对高等学校自主权做了规定。
法律责任定义:
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客体:
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主观方面:
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
实施了行为。
分类: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有关政府的法律责任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
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向学校收费:
由政府责令退还;
对给予行政处分。
招生徇私舞弊: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对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学校的法律责任违法招收学员: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
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有以下情形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作弊:
警告,停考1-3年;
宣布考试无效;
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违反学生(籍)管理规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有关社会的法律责任非法举办学校:
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行政处分。
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破坏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的;
或侮辱、殴打教师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救济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也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
法律救济,私力救济法律救济的特征:
前提是第一权利受到了侵害具有权利性具有弥补性法律救济的具体制度教育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学生申诉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人事仲裁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教师申诉制度定义: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法39条。
特点:
法定的,专门的,行政性的。
内容: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形式;
申诉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犯的一年内提出。
申诉范围:
1、对学校的处理不服。
2、认为学校或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
受理机关:
学校所属教育行政机关,侵权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
处理:
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处理维持;
变更、撤销,要求重新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定义:
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