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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就是资源整合,如果你有足够的资源整合能力,能够整合全产业链,你一个人就是一个信托公司!

你没有信托牌照,你找人“贴牌”嘛!

此君做了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找好项目,也协调好信托产品销售渠道,再去找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乐得有人送项目上门来,收个2%的信托报酬就已很满足,而此君可以收融资方3%-5%的财务顾问费。

当然,前提是,他找来的是“靠谱”的项目,才能过得了信托公司的风控程序。

第一节信托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也是一种金融制度。

该制度因在财产管理、融通资金、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已为不少国家所采用,并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背景信托背景v起源于古罗马遗产信托起源于古罗马遗产信托v“尤斯制尤斯制”(USE)近代信托原型近代信托原型教徒立遗嘱将土地赠与教会教徒立遗嘱将土地赠与教会-国王颁布国王颁布没收条例没收条例-教教徒立遗嘱将土地交予第三人为教会利益处分土地徒立遗嘱将土地交予第三人为教会利益处分土地-若第三人损害若第三人损害受益人利益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受益人利益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最终确立衡平法对受益人的最终确立衡平法对受益人的保护,创设保护,创设Use制。

制。

真正的信托是一种文化,根植在契约和信仰中的文化,是天地良心的承诺与守护,我们离它还很遥远!

”联想到信托的起源,一种说法是“十字军东征”,战士可能一去不复返,“出征”之前,把财产甚至是妻子儿女都托付给他人。

在中国历史里,类似的故事是白帝城托孤。

信托,初看是金融,再看是法律安排,认真感悟,是人性。

信托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基于信任,是基于对人性善的一面的认知。

当然,这种信任,也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做基础。

(一)信托的概念我国作为后来引进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结合国情和自身法律文化的前提下,依据信托制度的基本法理对信托进行了立法界定。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

(1)信任是信托的基础

(2)财产转移是信托的关键(3)受托人名义是信托的形式(4)委托人意愿是信托的目的信托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交付财产、设立信托交付财产、设立信托管理信托管理信托享受信托利益享受信托利益

(二)信托的特征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作为一种社会信用活动,信托业务中始终贯穿着信任关系。

委托人之所以会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代为管理,正是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这种信任关系是信托业务得以存续的基本条件。

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委托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的存在。

因此,受托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至关重要。

在信托关系成立后,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2信托关系具有三方当事人与委托代理制度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包含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

其中,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也即委托人是提供信托财产的人;

受托人是由委托人选定,并以自己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使受益人获得相应的利益,实现信托目的;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是信托行为的终点。

3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是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委托人将财产设立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但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

4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委托人虽是信托行为的发起者,但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的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需要借助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另一重要特征。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受托人,不直接归属委托人。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规定。

二、信托的分类和功能信托具有设计上无可比拟的灵活性和应用上的广泛性,人们借助信托可以实现各种目的,解决、克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障碍。

因此,信托的类型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并且随着信托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创新而有所变化、调整。

(一)信托的分类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根据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否为商事营业主体,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又称为“非营业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

民事信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受托人没有严格限制,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担任。

商事信托是以商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属于商法范围内的信托业务。

商事信托以营利为目的,其受托人一般为从事信托营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商事信托又被称为营业信托。

2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可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是指以金钱为信托财产的信托。

财产信托是指以动产、不动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

3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根据信托的目的,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受益人是固定的。

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受益人是非特定的多数人。

4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根据信托利益归属的不同,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自益信托只能是私益信托。

凡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让第三者受益的,则为他益信托。

5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和共同信托根据委托人的主体地位不同,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和共同信托。

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务,其委托者是个人,受益者也是个人。

法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的信托。

若某项信托财产为几个人所共有,共同提出设立信托,委托人是数人的即为共同信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集团信托是我国信托公司未来资金信托业务发展的重点。

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结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结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托人)(受托人)爱建信托公司爱建信托公司资金收付与保管人(工商银行)资金收付与保管人(工商银行)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资资金金信信托托纯纯粹粹资资金金信信托托集集合合信信托托单单一一信信托托非非纯纯粹粹资资金金信信托托贷贷款款信信托托组合运用信托组合运用信托股股权权信信托托债权投资信托债权投资信托租赁型信托租赁型信托交易型信托交易型信托基础设施信托产品基础设施信托产品房地产融资信托产品房地产融资信托产品工商领域信托产品工商领域信托产品金融投资信托产品金融投资信托产品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权益投资信托权益投资信托信托信托6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根据信托成立和产生的原因,信托可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设定信托是指由信托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或者遗嘱)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信托机构承担的信托业务大多是此类信托;

法定信托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信托,这类信托一般存在于某些关于财产的特别法之中,其在各国信托中的比例很小。

7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根据信托所涉及的行业不同,信托可分为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

贸易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在信用的基础上,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居民个人的委托,对其所委托的商品、物资进行各种商业性质管理和经营的信托业务;

金融信托是指在信用基础上,通过签订信托合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各种金融业务性质的管理和经营的信托业务。

房地产资金信托法律与政策

(一)房地产资金信托的概念所谓房地产信托,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不动产信托,二是房地产资金信托。

不动产信托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使其依照信托合同来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房地产信托主要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即由受托机构依法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向特定人私募或向不特定人公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以获取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项目,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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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资金信托的法律与政策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简称212号文),对房地产信托计划业务做出了风险提示。

我国对房地产信托融资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有:

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银信合作理财产品1,背景:

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银行和信托公司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监管政策约束具有差异性。

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导致银行和信托公司具有不同的投资领域和资金来源渠道,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拓展各自的业务空间。

投资渠道:

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这极大限制了商业银行资金的运用领域和运用方式,也限制了商业银行向其客户提供更为综合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

而信托公司是现行金融体系中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并综合运用各种投资方式的金融机构。

资金渠道:

信托公司面临的制度约束主要是私募定位下客户资源、营销宣传及网点渠道等方面的限制。

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主力,以其庞大的客户群体和营销网络几乎囊括了所有的人群和区域,其覆盖面之广,影响力之大,是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法匹配的。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产品,不仅扩大了其理财资金来源,而且拓展了理财资金的投资领域,真正实现了优劣互补。

银信合作产品类型第一,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的合作:

主要是指信托公司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基本结算户等固有业务的账户,在银行存放金融同业存款,为企业客户向对方担保,彼此之间的同业拆借(放)等。

第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与银行(中间业务)的合作:

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在银行处开立信托专户,邀请银行担任保管人,银行以代理资金收付名义开展的代销集合信托产品业务,银行在此时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保管信托财产等。

第三,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的合作,可以再分为两种:

(1)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信贷资产买卖、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帮助银行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2)贷款回购(置换)承诺安排、间接银团、银行牵头的信团贷款等,这种合作目的是联合为客户提供银行无法独家实施的融资。

第四,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与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合作:

主要是指银行设立人民币理财计划,向居民、企业募集资金,然后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投向各种市场,实现增值。

(二)信托的功能

(1)财产管理功能。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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