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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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优质PPT.ppt

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估:

一是收到委托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指定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调查。

二是被指定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指派二名以上人员围绕实施办法规定的调查事项,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

三是被指定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围绕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一核心,全面分析掌握的调查资料。

四是对人民法院拟适用禁止令的,还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一项或者几项禁止内容。

五是鉴别归类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通过集体讨论,慎重作出能否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调查情况的客观性、评估结论的公正性,按时向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六、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工作?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宣告有哪些具体规定?

七、为什么要规定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司法所如何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

八、如何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如何实施?

矫正方案是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的方案。

司法所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社区矫正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协助。

制定矫正方案时,一是查阅有关法律文书材料,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情况和思想动态,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家属、邻居、村(居)委会、原单位(学校)的有关人员,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事实、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做到基本情况明了,基本事实清楚。

二是根据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程度、利益需求、心理行为、素质缺陷等进行综合分析,找出社区矫正人员犯罪的症结和可能影响矫正进行的问题所在,确定矫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三是在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拟定矫正方案。

矫正方案包括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个人自然情况、刑罚种类、矫正期限、居住地址等)、对其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综合评估情况、对其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帮困扶助的措施等。

司法所对拟定的矫正方案要及时审核确定后执行。

四是矫正方案开始实施后,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矫正措施针对性强、矫正效果明显的,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方案。

原来拟定的矫正措施针对性不强、实施效果差的,要重新对矫正措施进行调整。

制定时做到因人定案,因人施矫,切忌千篇一律、不讲效果。

九、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如何确定,变更居住地如何进行审批?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初次确定,以人民法院等决定机关的裁判、决定文书确定的居住地为准。

在裁判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调查评估时对居住地的条件一并考虑,向决定机关反馈意见。

工作中要把握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和居住地变更的区别。

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是因为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居住地不发生变化,对其监管仍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外出期间司法所要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予以核实,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要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

居住地变更则是因就医、就业、就学等原因,生活基础发生变化,居所变动,且居所位于另一个县(市、区、旗)导致社区矫正执行地发生变更。

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在总结各地开展监管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

二是外出需审批。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

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

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十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特别的监管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暂时改变监禁执行方式,置于社区内以非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

与管制、缓刑、假释罪犯相比,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应当更加严格。

实施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作出了特殊规定,主要有:

一是在交付接收环节,强调现场交付接收。

对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监狱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当场办理罪犯移交手续;

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到法庭办理罪犯移交手续。

二是在日常监管环节,除了遵守报告自己遵纪守法情况等一般性监督管理规定外,保外就医罪犯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司法所除了定期检查、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还要定期与其就医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有关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三是在处罚环节,除其他适用警告的情形外,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警告。

四是在收监执行环节,实施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情形设专门条款作出了规定: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从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除了从事与其就医密切联系的活动外,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应当从严控制。

在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要特别注意督促保证人履行职责。

具有保证人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批准罪犯保外就医的重要条件之一。

保证人应当监督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发现其违反监管规定的,应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及时为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督促和帮助其按照规定到医院复查病情并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发现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保外就医人员死亡的,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训诫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保证人资格。

对保证人丧失保证人条件、被取消保证人资格或者因迁移住所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保证义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限期提出新的保证人,并对新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确定后,通知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十二、怎样确保禁止令的正确执行?

十三、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

十四、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有哪些具体规定?

十五、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

十六、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怎样组织追查?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查找到的,如何处理?

十七、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如何实施这些处罚措施?

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任务。

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不漏管,是实现社区矫正首要任务的基础。

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绝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自觉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但也有极少数社区矫正人员无视监督管理规定,脱离司法行政机关视线,成为漏管、脱管人员。

实施办法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问题。

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查找或追查。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要求,采取以下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一是深入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学校和社区,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下落。

二是开展信息化核查,通过移动定位系统确定社区矫正人员的位置。

三是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由其通过人口管理系统追查社区矫正人员的下落,对漏管、脱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通过上述措施发现社区矫正人员下落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报到并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派员将社区矫正人员带回居住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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