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问题研究20110907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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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网络主体法,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和公共组织等主体的资格和权利(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第二,网络行为法,包括合同法、电子签名与认证法、网络支付法、广告法第三,网络管理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网络侵权法、行政法、刑法第四,网络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法和诉讼法课程相关专题简介概述概述域名域名网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网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著作权著作权商标与专利商标与专利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网络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网络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网络身份认证及其制度网络身份认证及其制度电子支付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中的市场规制问题(电子税收)电子商务中的市场规制问题(电子税收)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网络与有害信息的控制网络与有害信息的控制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网络安全及其规范网络安全及其规范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范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范网络案件的管辖及争端解决机制网络案件的管辖及争端解决机制三、网络法律的渊源三、网络法律的渊源
(一)概念1、实质渊源:
是指网络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
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
2、形式渊源:
是指网络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换言之,网络法律的形式渊源,是指网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种类1、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2、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和部颁规章、地方条例、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四、国内外网络立法现状四、国内外网络立法现状
(一)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立法1981年欧洲国家制定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国外立法198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Wto全球基础电信协议(1997年2月15日)信息技术协议(1997年3月26日)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1997年12月31日)全球电子商务宣言1998年5月电子商务工作方案1998年9月
(二)英美法系1、美国:
学校网络过滤法、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1997年)、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1998年)、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2、英国:
广播法1990年、黄色出版物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录像制品法(三)大陆法系1、德国:
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1997年6月、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2、法国:
菲勒修正案(四)我国网络法律现状1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涉及互联网的管理。
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199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
2000年,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互联网内容服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合同法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大胆地吸收了数据电文形式,并将之视为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11条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6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3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确立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4特殊行业监管随着互联网推广和应用,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制定规章,对一些特殊行业网络经营行为加以规范。
如:
证监会在2000年4月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1月11日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五、五、网络法律同电子商务法的联系网络法律同电子商务法的联系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国际互联网为主的各种计算网络上所进行的一切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网络法律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政府从事网络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以,电子商务法是网络法律的一部分。
六、六、我国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现状及面临的挑战我国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现状及面临的挑战1.法律现状网络的迅速普及和发展使得我们不得不面临很多以前不遇到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很多传统的法律部门1.民法2.合同法3.刑法4.行政法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著作权法7.产品质量法8.电子签名与认证法9.广告法等等2.面对的问题: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电子签字与电子认证法律基本问题、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在线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等特殊的法律问题3.解决途径有无单独立法之必要?
网络法或网络管理法?
可否旧瓶装新酒?
1)在传统的法中增加适用于网络规制的条款。
2)在特定领域制定专门的网络规制法律进行规制。
所有有关网络规制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网络法律。
专题三专题三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一、个人信息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指通过处理后得到的数据,即数据的数据知识。
但是由于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人,从这一点出发,描述个人特征的基本数据,理应包含在个人信息的范围内。
学者齐爱民将个人信息定义为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周汉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指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
前者是一种列举加概括的定义方式,后者则是概括的定义方式,但无论是哪种定义方式,个人信息最根本的内涵就是可识别个人的信息。
个人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个人隐私不同于个人信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隐私权范围很狭窄,一般就是个人的负面信息,或者个人不愿意公开的私事。
但是像名片、简历等本身是人们准备公开的扩大交际范围而准备的东西,上面的工作单位、住址和电话等信息就不能够算作隐私,其仍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如果对其不当利用,仍会构成侵权,所以个人信息的内涵包括个人隐私,其范围更广。
不过将具有隐私权性质的信息区分开,仍有重要意义,在国外一般将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信息的一部分,其它的敏感信息还包括个人健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其与非敏感信息的区别的意义在于:
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在保护强度和保护程度上应当更加严格。
(二)网上个人信息的特征
(二)网上个人信息的特征1.无形性网上个人信息是在网络虚拟空间里流动的网上活动、网上空间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是人们上网后被记录在案的、以数字化形式存放在网站的数据库中的,在虚拟空间所有活动轨迹的描述,具有无形性,必须通过一定载体来物化。
2.易被侵犯性例如我们在网上注册了个人信息后,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时可以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随意处理,任意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形时有发生,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收到的一些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很大一部分可能就是由于网络服务商将网民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所致。
但是网下的个人信息一般是通过档案等比较严格的形式而进行控制,所以对之侵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二、网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比较分析二、网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隐私权性质的分散立法保护模式美国对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有法律保护,还有行业自律保护等方式。
从法律保护讲,其对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多个法律,同时借鉴欧盟的“安全港”原则对网上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通过隐私权的方式进行。
1.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须保护隐私不致受到侵害,让民众能放心地在网络上从事商业活动;
个人信息收集者应告知消费者所被收集的数据资料内容及其用途;
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愿意其个人信息为他人使用或再使用;
父母有权决定儿童的隐私信息是否可以为他人所收集;
如果因不当使用或揭露个人信息资料,或者基于不正确、过时、不完整或不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作成决定,造成消费者损害时,消费者应该得到补偿;
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开发简易、方便、安全的保护隐私权自律机制。
2.1998年儿童在线保护法,提出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条款,规定了更严格的隐私权在线之保护3.安全港模式行业自律与立法规范相结合的新模式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
(二)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人权性质的统一立法保护模式1.指令将信息收集者称为“资料控制者”,其附有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管义务及在利用信息时对信息提供者的告知义务。
2.指令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即信息控制者必须确保个人信息在公平合法的情况下被处理。
其基本要求是:
(1)信息的处理必须经主体的明示同意;
(2)主体为合同一方的,为履行合同或依主体的申请可以对信息进行处理;
(3)信息资料的管理者为履行法定义务可以处理信息;
(4)为保护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或为履行公共利益性事务可以对信息予以处理等等。
这些处理都不得危害当事人自由与基本人权。
3.指令还提出了敏感信息资料敏感信息资料(sensitivedata)的概念,其第8条规定,有关种族、血缘、政治倾向、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员工、健康或性生活等敏感信息原则上禁止处理。
三、我国相关规定
(一)我国没有直接规定。
多采用名誉权间接保护的方式
(二)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
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
现行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说隐私权。
而现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
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
三、我国网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构建三、我国网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构建保护路径分析保护路径分析1.确立个人信息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兼具财产权益与人格权益的权利束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列入立法轨道,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特别法的制定,对网上个人信息的概念、内容、权利及其保护进行详细的规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地位。
2.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1)信息决定权,简称决定权,是指本人得以直接控制与支配其个人信息,并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目的、范围来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
决定权集中反映了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绝对性与支配性,在各种权利中处于核心地位。
(2)信息保密权,简称保密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密性的权利。
(3)信息查询权,简称查询权,是指本人得以查询其个人信息及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