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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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适用国际条例原则适用国际条例原则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是由中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适用于调整涉外行政诉讼关系的规范系统。
一法律一法律
(一)
(一)行政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行政诉讼部分的规范(三)其他法律相关规范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有关解释涉外行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三国际条例和惯例三国际条例和惯例
(一)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惯例的前提适用国际惯例的前提:
情况特殊,没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可供遵守;
有相关国际惯例存在,而且我国与涉外行政诉讼主体所属的国家都在事实上承认和遵守这种惯例;
人民法院适用这种国际惯例并不会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相反有利于涉外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一一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概念在涉外行政诉讼适用法律过程中,当不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一)条约优先
(一)条约优先
(二)特别规定优先
(二)特别规定优先二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原则二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参与人一一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中国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而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二二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实施了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所认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接到法院的受案通知而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三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应法院的通知或自己请求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人(既可能是行政机关或组织,也可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四四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人。
练习题1996年10月某日,某外国人斯腾堡在中国因嫖宿暗娼被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斯腾堡处罚如下:
治安拘留10天,罚款4000元。
斯腾堡不服,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
上级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行政处罚。
斯腾堡仍不服,于1997年3月某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适用其本国法律处理。
问题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如果原告欲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可否请其本国律师?
为什么?
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于什么期间提起上诉?
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和期日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和期日
(一)期间
(一)期间人民法院和涉外行政诉讼参与人单方面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期间主要有上诉期间和答辩期间。
(二)期日期日二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二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件交付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一)涉外行政诉讼送达的方式
(一)涉外行政诉讼送达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托使馆送达委托代理人送达代表机构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二)送达回证
(二)送达回证涉外行政诉讼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我国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凭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本章总练习本章总练习外国人某甲因嫖宿暗娼被某城区公安分局查获。
公安分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甲罚款2000元,治安拘留6天。
甲不服,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调查后认为原处罚过重,变更了原处罚决定,作出罚款1000元、治安拘留3天的复议决定。
甲仍不服,便在接到复议决定的第3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于第9日作出判决,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判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进行了审理。
问:
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问:
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的有关规定?
关规定?
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vs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
而涉外民事诉讼的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
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外。
()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都是外国人。
()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国外。
而涉外民国外。
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
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宣判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宣判v2010年年10月月22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受到全国司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受到全国司法界的高度关注。
法界的高度关注。
v原告徐某原告徐某1966年来到原鄞县洞桥镇插队落户,根据年来到原鄞县洞桥镇插队落户,根据当时政策,徐某分得一间知青安置房,后经折价处当时政策,徐某分得一间知青安置房,后经折价处理后归其所有。
理后归其所有。
2000年年6月,村民盛某在申请颁发房月,村民盛某在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将这间知青安置房登记在其名下屋所有权证时,将这间知青安置房登记在其名下,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为此,徐某状告当地政府,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为此,徐某状告当地政府,要求撤销当年颁发的这个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在受要求撤销当年颁发的这个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盛某被列为第三人。
盛某认为,当年政理该案后,盛某被列为第三人。
盛某认为,当年政府向他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完全合法。
因此,他向法府向他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完全合法。
因此,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徐某已于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徐某已于1983年将这间知青年将这间知青房卖给了自己,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法房卖给了自己,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最后决定,将这两起涉及行政和民事的案件合并院最后决定,将这两起涉及行政和民事的案件合并审理。
审理。
v鄞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撤销原鄞县人鄞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撤销原鄞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盛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驳回盛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盛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驳回盛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长、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长、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光宏对这个判决作了详细解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光宏对这个判决作了详细解释:
释:
“当年,盛某在向当地政府申请房屋所有权登当年,盛某在向当地政府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徐某的这间房子以自己的祖传屋为由一并记时,将徐某的这间房子以自己的祖传屋为由一并申请了产权登记,鄞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审核并认申请了产权登记,鄞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审核并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
从行政诉讼角度而言,应撤销定的事实缺乏证据。
从行政诉讼角度而言,应撤销这个行政行为。
由于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鄞县这个行政行为。
由于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鄞县政府登记发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依赖于第政府登记发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依赖于第三人盛某与徐某之间房屋所有权的确定。
而盛某未三人盛某与徐某之间房屋所有权的确定。
而盛某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盛某要能提供相关的证据。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盛某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不能更改徐某对这间房屋的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不能更改徐某对这间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而言,原鄞县人民政府房屋登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而言,原鄞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发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也同样应予以撤销。
记发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也同样应予以撤销。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v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了与行政争议具有一定关联性的民事争议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并案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
v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v第一,一个或者数个当事人提出了两个不同性质而又具有关联性的诉讼请求,即一个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另一个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v第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机关。
v第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为前提v第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将两个不同法律性质的诉讼请求进行并案审理。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种类
(一)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受害人不服该处罚决定所涉及的民事赔偿内容,要求增加赔偿而分别提起诉讼,法院一并审理。
(二)受害人认为行政处罚偏轻,且应责令被处罚人赔偿经济损失而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有关裁决,或裁决被处罚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偏轻而提起诉讼,要求加重处罚承担赔偿责任或增加赔偿数额。
(三)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在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请求法院重新就民事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的民事诉讼。
v(四)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仅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而未请求法院重新裁决民事争议,但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重新裁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