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一债的转移与消灭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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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约定,将甲享有的让画师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乙。
试问:
甲乙的债权让与是否可以成立?
b基于个人人身信任关系而生的债权。
甲长期雇用乙在家做保姆,双方形成不定期雇佣关系。
现甲考虑到其友丙身体不佳无人照顾,便与丙商定将甲对乙的雇佣债权转让给丙。
甲丙之间的雇佣债权让与是否可以成立?
c某些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债权一旦转让给他人,意味着受禁止者可以不再被禁止从事债权人营业范围内的营业,除非随营业权一同让与。
d某些从债权不得单独转让。
基于有效的特别约定不得让与。
基于法律规定不得让与。
如经适房的让与受到法律限制。
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意。
甲乙于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5月1日向乙交付货款,乙11月1日向甲给付货物。
5月1日甲依约交付了货款。
7月1日,甲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
9月1日,甲将债权让与一事通知了乙。
11月1日,乙向丙给付了货物。
债权于何时转移给丙享有?
债权让与的实现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债权让与的实现是否需要债权人或受让人的履行行为?
债权让与的实现为什么不需要履行?
物权的对世性要求其让与应当对世公示,债权的对人性是否也应当要求其让与应当对人明示?
以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合意的履行行为,和债权让与不需要履行,这两种主张分别采用的是什么立法模式?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让与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同意,合同法改为仅须通知债务人,何者合理?
按照现行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债权让与之后,通知之前,该让与对债务人是否有效?
债权让与于何时对乙生效?
按照现行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债权让与之后,通知之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谁是真正的债权人?
债权让与一经通知不得撤销,但是受让人同意撤销的除外。
(三)法律效力1内部效力
(1)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而代之。
(2)从权利随之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约定专为债权人所设的保证债权。
甲乙于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5月1日向乙交付货款,乙11月1日向甲给付货物,丁为甲提供保证。
甲对丁的保证债权是否转移归丙享有?
(3)债权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这里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权利瑕疵还是质量瑕疵?
2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就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11月1日,乙向甲给付了货物。
丙是否还能请求乙给付货物?
甲乙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我国规定债权让与通知者为债权人,但外国法上往往还可以是受让人。
规定受让人通知有何不利?
可否克服?
(2)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抗受让人。
(合同法第82条)案例:
11月1日,丙向乙要求提货,乙称甲5月1日所交货款中有1/10为假币。
乙对丙的抗辩权能否成立?
(3)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权人的法定抵销权对抗受让人。
(合同法第83条)案例:
11月1日,丙向乙要求提货,乙提出只能付给丙2/3的货物,因为甲原来曾欠乙一批货物一直未曾交付,数量为目前这笔货物的1/3。
乙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4)表见让与情形下,债务人基于信赖而对受让人所为的履行行为有效。
表见债权让与是指债权让与并未发生或者无效,但是债务人因为债权人的通知而有理由相信已为有效让与。
(四)债权让与和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关系1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相同点
(1)都涉及第三人。
(2)该第三人都在事实上成为了标的物接受者。
3不同点
(1)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不是债之关系的当事人;
债权让与的,则是。
(2)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系出于为他人受领的意思;
债权让与的,则系为自己受领的意思。
(3)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履行不合格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担责;
债权让与的,则向受让人担责。
三、债务承担
(一)定义: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务不损其同一性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二)无因性1第三人为债务承担的原因,法律不予考虑。
甲乙系好友,甲素来好酒,但囊中羞涩,欠酒铺丙的酒钱300元,屡屡遭丙嘲弄。
乙听说之后,冲丙说道:
“我兄弟甲的酒钱我双倍付你,以后闭上你的鸟嘴!
”丙连忙点头称是。
乙出于何种原因承担甲之债务,是否影响该债务承担法律关系?
2债务承担不受原因行为之效力影响。
案例十:
青年亭长刘邦嗜食狗肉,奈何薪俸微薄,日久积欠沛县屠狗专业户樊哙狗肉款15铢。
衙吏萧何怜之,告邦曰:
“籹为吾县衙看门30日,狗肉债归吾,如何?
”邦喜极,然诺连连。
萧何遂与樊哙立契云:
“今后每月自萧何月俸之中支出2铢,用以偿还刘邦狗肉债,付清为止。
”后邦看门仅3日,即因思念新婚妻子吕雉,径回丰县老家消遥。
萧何气急,遂不偿肉钱。
樊哙大怒质问,萧何辩曰:
“前番刘邦依约看门,责吾偿债有理;
此番竖子失信,故吾爽约无罪!
”试问:
萧何的辩解是否成立?
(三)种类1免责式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自己则不再承担债务。
须经债权人同意。
常见。
2并存式债务承担:
债务人本身不脱离债之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就债权负连带责任。
只需通知债权人。
为什么并存式债务承担只需通知?
甲欠乙债务10万元,甲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由甲丙二人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通知了乙。
乙是否可以要求丙负担全部债务的清偿?
丙的地位类似于何种法律关系参与者?
(四)订立方式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只需通知债务人。
案例十二:
甲在乙的饭店吃饭,准备结帐时被告知有人已经代结,但该人已去向不明。
甲乙之间的债之关系是否消灭?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必须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84条),同意可为明示或默示。
甲欠乙债务10万元,甲丙3月1日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甲于4月1日通知乙,乙不置可否。
丙5月1日向乙交付10万元,乙接受。
债务承担是否有效?
债务承担自何时生效?
默示不等于沉默。
(五)效力(免责式债务承担)1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之关系。
2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转移。
甲欠乙债务10万元,甲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乙同意。
后乙要求丙履行,丙拒绝,提出:
“甲欠乙的债务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故我可以拒绝履行。
”后经法院查证丙言属实。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丙的主张?
(六)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共同点
(1)均涉及第三人。
(2)第三人均在事实上承担履行合同义务行为。
3不同点
(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债务承担的,则为当事人。
(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须有为债务人履行的意思;
债务承担的,则系为自己履行。
(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权人无正当拒绝理由即为有效;
债务承担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为什么有第(3)条规则?
(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履行不合格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担责;
债务承担的,则由第三人担责。
四、债的概括承受
(一)定义:
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该债权债务的行为。
(二)种类1意定概括承受:
双务合同一方将其债权债务通过协议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并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法第89条)案例十五:
甲乙两公司订有买卖合同,甲交货10吨,乙付款100万元。
履行前,甲丙订立合同,甲的地位由丙替代,征求乙的意见时,乙表示同意。
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2法定概括承受:
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由合并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基于法定,无需对方同意,只需单独通知或者广告通知即可生效。
案例十六:
履行前,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
原甲乙的合同应当如何履行?
案例十七:
履行前,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丁约定,对甲的债务承担分配原则为,丙承担70,丁承担30。
后甲请求丙支付100万元,丙称“最多支付70万元。
丙的主张是否有理?
案例十八:
履行前,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甲丙丁约定,对甲的债务承担分配原则为,丙承担70,丁承担30。
(三)效力1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承受人承担。
2适用或者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规定。
五、债的转移中的诉讼第三人问题
(一)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受让人发生债务纠纷诉讼,债务人援用对让与人的抗辩权的,可列让与人为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
(一)第27条)
(二)债务承担后,第三人与债权人发生债务诉讼,第三人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
(一)第27条)(三)协议概括承受的,受让人与对方诉讼的,对方提出合同权利义务抗辩的,可列出让方为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
(一)第27条)债的消灭一、概述
(一)定义:
债之关系在客观上归于消灭,不复存在。
(二)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之目的,如履行不能、清偿。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三)效力1债之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2债之从权利义务消灭。
债之从属性权利是否即为从给付义务所对应的权利?
3债之后合同义务尚且存在。
二、清偿
(一)概念1定义:
当事人为实现债之目的的行为。
2性质
(1)法律行为说。
(2)事实行为说。
(3)折衷说。
(二)清偿人1债务人,包括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法定或约定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除外。
3第三人代为清偿
(1)构成要件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
第三人须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
清偿人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连带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