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律基础课程经典课件第3讲继承法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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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死者生前所:
死者生前所拥有的个人合法有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定法定继承承遗嘱嘱继承承继承的方式、承的方式、继承从什么承从什么时间开始?
开始?
遗赠一、一、几个基本概念几个基本概念1、继承、继承继承是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合法转移的法律制度继承是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合法转移的法律制度。
特点特点:
(1)以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
)以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死死亡亡的的法法律律意意义义是继承开始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遗产的范围决定遗产的范围决定继承人的范围决定继承人的范围
(2)转移的是公民个人生前)转移的是公民个人生前所有的所有的合法合法财产财产。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2、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的人。
是自然人。
死亡时留下遗产的人。
3、继承人继承人特点:
特点:
(1)是自然人。
)是自然人。
(2)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
)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4、遗产遗产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1)含义)含义:
死亡时死亡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
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
(2)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的问题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继承前应分割继承前应分割共有财产共有财产。
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
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未指定收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未指定收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22、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基本概念基本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方式。
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方式。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
(2)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赠;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赠;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6)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范围配偶:
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配偶:
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子女:
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的子女:
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继子女是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继子女是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
(2)继承顺序)继承顺序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
注意:
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承人继承。
第二,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第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第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遗产分割时,第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2、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1)概念:
)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死亡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
度。
(2)条件)条件: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该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3、转继承、转继承
(1)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本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本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
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承人。
转继承既适用于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享有转继承权的包括继承人的享有转继承权的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全部继承人。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4、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概念概念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其嘱将其遗产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的继承方式。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立,立遗嘱的行为不能代理。
遗嘱的行为不能代理。
(3)遗嘱的)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内容和形式合法。
(4)遗嘱)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的应继份额。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只有通过公证的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只有通过公证的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
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
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主持制作,应当有两个以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主持制作,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亲口录下姓名、制作录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亲口录下姓名、制作录音和见证录音的年、月、日。
音和见证录音的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
人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当有人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遗赠遗赠遗赠人遗赠人通过遗嘱方式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给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之外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嘱人为遗赠人,接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者为受遗赠人。
受遗赠者为受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由遗嘱人与作为抚养人或集体组织签定的,关由遗嘱人与作为抚养人或集体组织签定的,关于抚养人于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的权利的协议。
赠权的权利的协议。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四、四、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行使
(1)继承的开始)继承的开始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时间:
地点:
一般应当地点:
一般应当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作为继承开始的地点作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如果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如果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没有重要遗产,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作没有重要遗产,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作为继承开始的地点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
(2)继承的接受:
)继承的接受:
明示或默示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的方式(3)继承的放弃:
)继承的放弃:
只能采用明示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的方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前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4)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丧失的理由丧失的理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这种情况不考虑杀人的动机。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这种情况不考虑杀人的动机。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这种情况下杀人的动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这种情况下杀人的动机必须是为机必须是为争夺遗产争夺遗产,但不论故意和过失。
,但不论故意和过失。
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意义丧失的法律意义继承权的丧失由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判决。
继承人继承人只只丧失对该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丧失对该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公民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继承权的公民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没有代位继承权。
位继承权。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5)债务清偿的原则)债务清偿的原则债务: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合法债务。
债务:
清偿原则:
以遗产为限。
(四)民(四)民事事权权利利继承权继承权第三讲第三讲婚姻继承法教学重点及婚姻继承法教学重点及思考题思考题一、教学重点一、教学重点
(一)婚姻法
(一)婚姻法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及其法律意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及其法律意义2、结婚的概念、条件、程序、结婚的概念、条件、程序3、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4、离婚:
概念、程序、离婚:
概念、程序
(二)继承法
(二)继承法1、有关继承的几个概念:
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