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就业形势与政策法规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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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确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1.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录用合同的一种,是指以职工雇用为目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员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2.录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以长期雇用劳动者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大学生就业协议。
它是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或续签合同时使用的合同类型。
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义务,是劳动合同中基本类型。
3.借调合同。
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之间所签订的约定将某用人单位职员调到另一方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并确立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又是零时性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规0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性质却完全不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停薪留职合同。
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
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持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劳动合同的种类还可以分为:
定期劳动合同;
不定期劳动合同;
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和程序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草案一般又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
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代表(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定,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条款表现出来。
劳动合同包括必备条款和协定条款,必备条款又称法律条款,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法规03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实行劳逸结合、加强女工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劳动保护。
具体有:
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时间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
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措施;
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
三、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法规03
(1)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工作时间的限制,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应该劳动的时数。
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具体体现。
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
法律规定特殊条件下实行小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
特殊劳动岗位(矿井、高山、有毒有害岗位)、夜班时间、哺乳期女工、未成年工。
劳动法关于休息休假时间的规定主要有: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传统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三、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法规03
(2)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权利的保护。
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1.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义务。
2.劳动者在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法规03(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采取不同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律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夜班工作。
四、劳动工资制度我国的劳动法规03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维持劳动者自身和家庭成员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一个人自身价值的体现。
工资的支付形式: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奖金、年薪等。
工资保障制度:
保障劳动者依法得到工资并自由支配工资的制度和措施,工资保障制度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保障。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保障是国家以法定形式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保障是指对劳动者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的支配权的保障。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刘伶利事件刘伶利事件刘伶利,1984年出生。
2012年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到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工作,走上了大学的讲台,成了一名别人眼中羡慕的大学教师。
2014年6月,刘伶利突然觉得腰部疼痛难忍。
由于当时正值期末,刘伶利打算等学生们考完试放了假再去检查。
2014年7月,刚刚过完30岁生日的刘伶利住进了甘肃省人民医院,接受了进一步的检查,诊断的结果是卵巢癌。
出院后,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带着女儿去北京检查,并向刘伶利工作的外语系主任请假。
2015年1月19日,兰州交通大学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该两位同志(包括刘伶利记者注)连续旷工已违反兰博人字(2009)6号文件规定,违反了劳动协议的相关约定。
为规范该院用工,决定开除刘伶利同志,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关系。
这份文件由陈玲签发,陈玲是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
案例分析:
2015年3月29日,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
2015年4月17日,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做出对刘伶利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
2015年5月,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2015)榆和民初字第126号:
“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兰博院发【2015】14号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2016年8月14日8点多,刘伶利因为癌症并发心脏病,在甘肃省人民医院的病房里,年仅32岁的她离开了人世。
2016年8月22日晚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官网发出向刘伶利老师家人的公开道歉信,如下:
刘伶利老师的家人:
近日,社会上对该院刘伶利老师“因患癌被开除”一事极为关注,刘老师患病后,在没有掌握真实情况前,学院草率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属不妥。
而就在我们与你们商议即将解决相关问题时,刘老师却不幸去世,留下了深深的遗憾,令人痛惜。
对于刘伶利老师的病逝,我们非常难过,因学院这一决定,对刘伶利老师及你们造成了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此,我们再次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几天来,该院积极配合,与你们沟通协商,全力妥善解决后续事宜,就是想以实际行动弥补该院的过失。
通过这一事件,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将深刻反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不辜负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逝者已去,逝者安息!
希望你们一家人早日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来,我们再一次表示致歉和慰问。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2016年8月22日2016年8月23日下午,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等人,来到了患癌去世女教师刘伶利的家中,向刘伶利的父母道歉。
随后,校方与刘伶利老师家属对补偿问题具体商谈,双方达成和解,并现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其中包括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向刘伶利家属已经补发的工资57600元,丧葬抚恤金14400元;
补偿所有医疗费40万元、亲属救助金6万元、抚慰金4万元,以上三项共计50万元将于签约2日内付清。
通过上述劳动纠纷案例,结合教材中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分析讨论如何用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