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自驾租车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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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自驾租车合同
(是指租车期在一个月及以上)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基本情况: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车身颜色:
车牌号码:
行驶里程:
燃料:
核定载客: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三、交车地点:
还车地点:
(注:
交车及还车地点原则上在甲方的经营地点,如需变更则由双方商定)
四、租金
租赁车辆月租金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应于每月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租金,每逾期1日收取滞纳金3‰。
五、保证金
1、乙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保证金:
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2、合同履行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清偿所有于租赁期间之违章、违规款项后,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第一条规定的车辆及行驶所需有效证件;
2、甲方不承担租车期间租赁车辆的停车费、燃油费、路桥费、违章处罚等任何费用;
3、承租期间在正常磨损状态下,每45000公里更换四条新轮胎,费用由甲方承担。
非正常磨损、外力造成、不明原因、造成轮胎不堪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租车约定的租约期限内,负责车辆的维修及5000公里/次的保养,并承担相应的维修保养费用;唯乙方需配合车辆因维修或保养而引起的调度和暂停使用的需要,甲方须提前告知乙方;
5、甲方负有对乙方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协助与救援义务;当租赁车辆进入维修厂检修超过48小时,甲方提供代步车服务;
6、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随时随地收回租赁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甲方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车辆折旧费用和营业损失费用;
(1)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营运行为
(2)乙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试车、进行零件加装测试
(3)乙方因使用不当或超负荷使用(包括恶意驾驶和过失操作),导致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严重损耗的
(4)从事其它有损甲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在以上情况下根据第九条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7、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第一期租金及足额保证金后3天内完成交车手续,即双方对租赁车辆进行验车并填妥《客户交车确认表》后交付乙方使用。
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8、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或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可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收回车辆,且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它责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按期交纳月租金;
2、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合约结束后,乙方保证归还的租赁车辆需符合如下验收标准:
(1)车辆必须保持堪用可行驶
(2)各部机件不可短缺且堪用
(3)发动机及车身号码不可变造
(4)发动机不得有吃机油、异音、冲缸等异常现象
(5)变速箱不可有打滑,及外部破损及难入档现象,各檔位均能使用
(6)耗材部分(例轮胎、转向系统、悬挂系统)必须达到尚可使用
(7)灯光系统需操作正常不得破损
(8)车体外观,需恢复无凹痕及刮伤
(9)租赁期间车辆均有商业险,车身外表受损当时,请即刻通知本公司客服人员,办理出险事宜
(10)租赁合约期满若车况不符合以上内容,乙方需修护后始可还回甲方,并于合约到期前完成修护
3、自行承担租用期内租车车辆所发生的一切停车费、燃油费、路桥费、违章处罚等费用,包括未及时缴纳费用所产生的滞纳金;
4、车辆在1个月租赁期内行驶里程数不应超过公里,超过部份每1公里按2.0元另外支付租车费用;
5、租赁期间内需使用正规燃油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6、租赁期间之年审(含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须配合租赁车辆召回,其中因过期或不通过审验所衍生之费用由乙方承担;
7、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车况与《客户交车确认表》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甲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
八、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甲方已就租赁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0万、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前四项不计免赔特约险),投保费用由甲方承担。
车辆出现任何意外事故或损坏时,乙方须及时报警和向承保公司报案,并主动联系甲方,进行维修及理赔工作;
2、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以上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4、因有责交通事故造成租赁车辆损害加速折旧责任,租赁车辆维修超过元,承租方需承担费用(依照保险理赔金额及判定责任范围的60%)且由承租方指定维修厂。
九、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需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出租方原因收回车辆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承租方并折算当月租用租金;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须履行未完成部分租用金额总数50%的违约金及车辆折旧损失,当合同未完成部分少于三个月时,以3个月租金为违约金额;
2、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用车辆,如有续租需求,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出租方经过审议过后,有权决定是否给予续约;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40%的违约金;
3、担保条款: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个人签字、单位盖章)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如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担保方愿承担连带责任;
4、承租方迁离合约上载明所在地或变更公司名称及通讯数据未通知出租方的视同违约。
十、附页及补充协议
附页内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的解决
解决争议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租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特约条款
租赁期间,承租人在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其他任何需要维修情况的,需立即告知出租方,并由出租方对故障作出评估后才准予进行维修。
情况紧急需立即维修的,承租方必须保存资料和情况佐证,或经双方同意,安排回到出租方处进行维修。
否则出租方将不为此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租车合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三日内回还车所在地进行车辆检测归还,如承租方欲继续租用,由出租方检视车况后进行是否决定承租。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署(盖章)后即时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署代表:
签署代表:
职务:
保证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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