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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三亚站接到求助信息后不久通知中旅可以向原告出票,并在接到中旅提供原告的有关久通知中旅可以向原告出票,并在接到中旅提供原告的有关情况后回电话票位已订妥同时向中旅提供订位的电脑记录编情况后回电话票位已订妥同时向中旅提供订位的电脑记录编码码“HF2301HF2301”。

中旅根据大韩三亚站的订票情况向。

中旅根据大韩三亚站的订票情况向二人二人出票出票两张,并报大韩三亚站确认。

机票在购买时即子确认两张,并报大韩三亚站确认。

机票在购买时即子确认,二人,二人于同日上午十时十分抵达香港机场,准备乘机前往洛杉矾,于同日上午十时十分抵达香港机场,准备乘机前往洛杉矾,被告知前往汉城至洛杉矶的航班电脑里没有他们的姓名,这被告知前往汉城至洛杉矶的航班电脑里没有他们的姓名,这就意味着机位落空,且该航班满位无法补票。

因此,二人只就意味着机位落空,且该航班满位无法补票。

因此,二人只好改签到第二天的航班,并因此在香港停留一天,好改签到第二天的航班,并因此在香港停留一天,花费住宿花费住宿费费13601360港元,传真费港元,传真费4545港元,重新登机机场收费港元,重新登机机场收费200200港元。

港元。

次日,次日,二人二人乘航班赴洛杉矶,到达洛杉矶后赶往会场时已乘航班赴洛杉矶,到达洛杉矶后赶往会场时已是是当当地地时间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下午十七时,超出会议的第一时间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下午十七时,超出会议的第一天。

邓明昱被预先安排开幕式的专门学术报告时间及李凡论天。

邓明昱被预先安排开幕式的专门学术报告时间及李凡论文发言时间因此被延误,大会按国际会议惯例未作另行安排。

文发言时间因此被延误,大会按国际会议惯例未作另行安排。

由于邓明昱、李凡未能按时到会,作为大会执行主席之一,由于邓明昱、李凡未能按时到会,作为大会执行主席之一,联合会在亚洲地区的常务理事第一侯选人邓明昱因未能按时联合会在亚洲地区的常务理事第一侯选人邓明昱因未能按时到会而丧失联合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的资格,李凡亦与会迟到到会而丧失联合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的资格,李凡亦与会迟到为由丧失专业委员资格。

为由丧失专业委员资格。

二人二人在大会结束回国途经香港时停在大会结束回国途经香港时停留一日,向大韩交涉,但未能处理。

留一日,向大韩交涉,但未能处理。

1997年年12月月13日、日、1998年年7月月7日、日、1998年年11月月13日,原告三次到香港向日,原告三次到香港向被告被告大韩航大韩航空公司香港站索赔,空公司香港站索赔,1998年年11月月26日,原告赴汉城向被告大日,原告赴汉城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索赔,但均未得到赔偿,原告四次索赔差旅费为韩航空公司索赔,但均未得到赔偿,原告四次索赔差旅费为24948元。

元。

二人二人回国后,亦多次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索赔,回国后,亦多次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索赔,但遭拒绝,故提起诉讼。

但遭拒绝,故提起诉讼。

关于案件的事实:

经查,任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的亚洲地区的常经查,任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的亚洲地区的常务理事,每年可获一万美元的报酬务理事,每年可获一万美元的报酬;

任该会专业委员会委任该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年可获二千美元的报酬,任期五年。

员,每年可获二千美元的报酬,任期五年。

另查,另查,1997年年5月月17日日,被告中旅服务公司与被告大韩航空,被告中旅服务公司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签订一份旅客机票销售代理协议,并已履行,被告长公司签订一份旅客机票销售代理协议,并已履行,被告长期代理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

期代理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

以上事实有机票、机票收据、邀请函、聘书、大会日程表、以上事实有机票、机票收据、邀请函、聘书、大会日程表、大会函件、收款收据、出口境报关登记、护照、订位凭证、大会函件、收款收据、出口境报关登记、护照、订位凭证、代理协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代理协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原告主张:

延误造成李凡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

多次追偿,延误造成李凡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

多次追偿,但大韩航空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故李凡请求法庭判决但大韩航空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故李凡请求法庭判决两被告赔偿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

两被告赔偿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

关于关于立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立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问题,李凡可以起诉大韩航的问题,李凡可以起诉大韩航空还是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空还是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

中旅服务公司中旅服务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是否应该赔偿?

李凡因参加国际会议而向中旅服务公司购买大韩航空公司李凡因参加国际会议而向中旅服务公司购买大韩航空公司的机票,中旅服务公司作为大韩航空公司代理人向原告出的机票,中旅服务公司作为大韩航空公司代理人向原告出票。

李凡与大韩航空公司之间已形成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票。

李凡与大韩航空公司之间已形成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机票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双方之间达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机票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双方之间达成运输合同的条款,双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条的条款,双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

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

分析分析一下:

一下:

大韩大韩李凡根据机票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约定的时间抵达李凡根据机票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约定的时间抵达约定的机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大韩航空公约定的机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大韩航空公司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原告未能依时到达目的地参加国际司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原告未能依时到达目的地参加国际大会,在履行运输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同时未能举证说明大会,在履行运输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同时未能举证说明造成机位落空是李凡的原因或免于承运人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机位落空是李凡的原因或免于承运人责任的其他情形,故大韩航空公司故大韩航空公司应对李凡机位落空而造成延误损失承担责应对李凡机位落空而造成延误损失承担责任。

任。

中旅中旅服务公司辩称,李凡要求我司出票时,我司与大韩航中旅服务公司辩称,李凡要求我司出票时,我司与大韩航空公司票位连网的电脑显示对外已无票位,可李凡当时很空公司票位连网的电脑显示对外已无票位,可李凡当时很急需,我司便与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联系。

大韩航空公司急需,我司便与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联系。

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获悉此情况后,同意对李凡出票。

大韩航空公司三三亚站获悉此情况后,同意对李凡出票。

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经许可后要求我方提供购票人的情况等资料,以便出亚站经许可后要求我方提供购票人的情况等资料,以便出票,我司按要求向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提供有关情况不久,票,我司按要求向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提供有关情况不久,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向我司提供了出票的有关票号等,我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向我司提供了出票的有关票号等,我司按三亚站提供的票号向李凡出票,并报三亚站确认。

我司按三亚站提供的票号向李凡出票,并报三亚站确认。

我司与大韩航空公司系代理关系,我司出票行为完全符合代司与大韩航空公司系代理关系,我司出票行为完全符合代理协议的规定。

大韩航空称其向我司发出要求机票确认的理协议的规定。

大韩航空称其向我司发出要求机票确认的传真,但我司从未收到,大韩航空公司也未能举证说明。

传真,但我司从未收到,大韩航空公司也未能举证说明。

我司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现李凡状告我司无事实及法律我司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现李凡状告我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望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依据,望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中旅服务公司代理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其在合同中系中旅服务公司代理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其在合同中系代理人,非合同当事人,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其代理出代理人,非合同当事人,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其代理出票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大韩航空公司承担,其票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大韩航空公司承担,其不应对造不应对造成李凡延误损失承担责任。

成李凡延误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限额,是否应该同意李凡提出的十万二千零九十关于赔偿限额,是否应该同意李凡提出的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的请求?

五元五角的请求?

此案件是国际运输纠纷案件,并且发生于此案件是国际运输纠纷案件,并且发生于19971997年,应使用年,应使用20062006年以前年以前华沙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海牙议定书的相应条款的相应条款关于赔偿责任限额问题。

关于赔偿责任限额问题。

“海牙议定书海牙议定书”规定,承运人对每规定,承运人对每一旅客所负的责任,以一旅客所负的责任,以2525万法郎为限(万法郎为限(2525万法郎万法郎=2=2万万USDUSD),),对于李凡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该限额,应予以支持对于李凡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该限额,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一、限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一、限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邓明昱、李凡的经济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

逾告邓明昱、李凡的经济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

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三千六百一十元由被告大韩航空公司承担。

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立立约约承运人:

以事主身份与旅客或承运人:

以事主身份与旅客或货货主主签订签订运运输输合同的人合同的人(中旅)(中旅)实际实际承运人:

根据立承运人:

根据立约约承运人授承运人授权权,实际实际从事部分或全部从事部分或全部运运输输的人(大的人(大韩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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