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2005-9)-第六章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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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2005-9)-第六章优质PPT.ppt

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住所冲突住所冲突及其解决及其解决住所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确定涉外因素确定涉外因素确定司法管辖权确定司法管辖权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住所的概念,各国不同住所的概念,各国不同客客观标准准-如居住年限、家庭关系、如居住年限、家庭关系、财产所在地所在地以及以及职业、社会和、社会和经济的的联系等系等主主观标准准-当事人定居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定居的意思表示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惯常居所惯常居所-一个人在某一段一个人在某一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住的处所所只有一个,必须有一个?

只有一个,必须有一个?

住所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的冲突及其解决住所冲突住所冲突-积极冲突极冲突消极冲突消极冲突住所冲突住所冲突的解决的解决与国籍与国籍冲突冲突的解决类似的解决类似确定住所的准据法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任何人只有一个住所,至少在同一问题上任何人只有一个住所,至少在同一问题上法院依照法院地法解释法院依照法院地法解释例外情况,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时例外情况,适用外国的冲突规范时,依该国依该国法法住所住所-我国我国的规定(的规定(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公民以他的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我国我国规定(规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当当事事人人有有几几个个住住所所的的,以以与与产产生生纠纠纷纷的的民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当事人的住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当事人的住所所住住所所不不明明或或者者不不能能确确定定的的,以以其其经经常常居居住住地为住所地为住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所地法律。

积极积极消极消极最高法关于适用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等情形除外。

法人法人的的国籍国籍和住所和住所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国籍的确定402402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以注册登以注册登记地地为准准以主要以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所所在地为准准-“营业中心地中心地说”以法人的以法人的管理管理机构、董事会、股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大会的所在地所在地为准准-“-“管理中心所在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复合标准复合标准-法人注册登法人注册登记地和法人住所地和法人住所地地法人法人的的国籍国籍和住所和住所法人住所的确定法人住所的确定营业中心地中心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法人住所依其章程规定法人住所依其章程规定法人法人的的国籍国籍和住所和住所我国我国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地国家的法律为其其本国法本国法法人以它的主要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当事人有二个以上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所的,应以与以与产生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系的营业所所为准;

准;

当事人没有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常居住地住地为准。

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地,为其主营业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法人的登记地。

外国法人的认许外国法人的认许外国法人的外国法人的认许-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商事活动的的认可可外国法人外国法人认许的方式的方式特特别认许一般认许一般认许相互认许相互认许分别认许分别认许外国法人的认许外国法人的认许我国我国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贸活动经贸活动设立企业设立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常设机构设立常设机构国家国家基本特点基本特点授权有关机构进行授权有关机构进行豁免权豁免权以其国库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国库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国家国家豁免权国家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强制执行豁免三项内容构成了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整体三项内容构成了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整体国家国家国家豁免权国家豁免权绝对豁免论基于国家主权国际习惯法国家国家国家豁免权国家豁免权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将国家的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将国家的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不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享有豁免权目的说目的说性质说性质说国家国家国家豁免权国家豁免权我国加入国际公约我国加入国际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JurisdictionalImmunitiesofStatesandTheirProperty)(尚未批准尚未批准)主要是司法管辖豁免主要是司法管辖豁免立法立法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实践实践绝对豁免论402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法若干问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答记者问题的解释

(一)答记者问我国在实践中一直主张我国在实践中一直主张“绝对豁免绝对豁免”,而,而非非“相对豁免相对豁免”,在本司法解释中明确将,在本司法解释中明确将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列入,有可能被误认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列入,有可能被误认为我国法院已经采取了相对豁免的立场,为我国法院已经采取了相对豁免的立场,故虽有将故虽有将“外国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外国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列入列入的建议,但我们未予采纳。

的建议,但我们未予采纳。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10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同等的待遇,使的待遇,使其享有与本国国民其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同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同等的民事义务。

互惠和对等互惠和对等有一定的例外有一定的例外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指授予国给于某个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指授予国给于某个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待遇。

互惠互惠无条件无条件贸易等领域贸易等领域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一般包括: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一般包括:

(1)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

)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和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和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

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

特权和优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优惠待遇优惠待遇一国为了特定目的在一定的领域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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