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编)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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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编)PPT资料.ppt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特点是有固定的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和直接的救济手段。

2.概念:

n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n行政诉讼是法律向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7三、行政赔偿n概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

n目前,我国的行政赔偿救济适用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而不是适用一般的民事责任法,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发展。

回到章目录8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一节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回到编目录9第一节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三、行政复议的特征10一、行政复议的概念n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1二、行政复议的性质n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12三、行政复议的特征n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它又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

相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回到章目录13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n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复议立法目的的指导下和遵循行政复议的基本规律设定的,是对行政复议具有高屋建瓴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n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不仅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同时也规范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复议的行为。

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在行政复议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14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15一、合法原则n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无论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还是作为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遵守现行的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当然,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是合法原则的核心要求。

n合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16二、公正原则n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通过行政法控制行政权的关键在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

公正原则便是用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机制的根本准则之一。

17二、公正原则n公正原则的主要要求是: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证据规则;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否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出了公正的解释。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审查权本身也是一种自由裁量权,也要受到本原则的约束。

18三、公开原则n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n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2.行政信息公开19四、及时原则n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n及时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其主要内容是: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

20五、便民原则n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的实现。

1.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回到章目录21第三节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二、书面复议制度22一、一级复议制度1.概念2.理由3.基本内容4.法律意义23二、书面复议制度1.概念2.理由3.内容4.法律意义24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一节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第二节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第三节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回到编目录25第一节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概述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26一、行政复议范围概述n概念: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n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救济的手段,它在解决行政争议功能上的局限性导致行政复议机关不可能受理所有的行政争议。

因此,通过立法规定行政复议范围是必要的。

为此,行政复议法分别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

27二、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n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行政给付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回到章目录28第二节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一、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二、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三、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29一、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n行政复议法第7条和第26条第一次用“规定”指代抽象行政行为中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确立了对规定的行政审查制度。

n虽然行政规定不属于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规定却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

n不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规定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的程序权利,那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就不可能获得有效的保护。

30二、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n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行政规定均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另外,对于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不服的,应当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31三、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n行政规定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认为其违法而要求申请复议的,应当符合如下法定条件:

(1)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2)行政相对人应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

回到章目录32第三节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n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又规定了如下几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一、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内部行政行为三、居间行为回到章目录33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行政复议机关与主管机构第二节行政复议的管辖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回到编目录34第一节行政复议机关与主管机构一、行政复议机关二、行政复议机构35一、行政复议机关n概念:

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n理解:

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其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是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对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

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36一、行政复议机关n行政复议机关主要种类:

(一)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二)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37二、行政复议机构n概念:

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n机构性质:

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n设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

回到章目录38第二节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二、行政复议的管辖39一、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n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40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n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

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1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二)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7、对人民政府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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