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网评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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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网评四篇

篇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2月21日《人民日报》)

对于“红头文件”是什么大家非常的熟悉,因为文件采取“红头”为文头,所以大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成为“红头文件”,这样感觉更亲切,也更形象,但是“红头文件”的一些怪象,却让“红头文件”有些跑偏了。

比如,“红头文件”在使用上也是有严格的要求的,并不是什么事都能够使用“红头文件”的,但是一些部门在对待“红头文件”的时候却把它当成了“万金油”,哪里要做什么都下一个“红头文件”,认为这样就能够解决问题了。

虽然,“红头文件”下发了,但是却不免让人笑话,毕竟那些明明可以口头告知或者是通知告知的事情,非得用“红头文件”来表达,虽然正式,但是也正式过度了,让“红头文件”因此而成为“奇葩文件”,也成为了茶余饭后的“谈资”。

当“红头文件”的使用都如何地没有规范,那么,当大家对“红头文件”习以为常,或者认为这很正常,反而当真正需要重视和及时处理的事情下来的时候,大家也不能引起重视,让“红头文件”的作用发挥不出来,这才容易导致工作上出现“短路”的情况。

《意见》的出台显然是为了规范“红头文件”的使用,也是对那些任性的“红头文件”再也不能姑息下去,这样的一种治理方式才能够让“红头文件”发挥出它的作用来,既是考验执政者思维的过程,也是考验法治理念的一个过程。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要规范“红头文件”还需要责任“在线”,从“红头文件”的制定、审核、下发、推进、落实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有责任,有担当,这样才能够让“红头文件”更有严肃性,规范性,从源头上避免“红头文件”的任性和跑偏。

篇二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明确和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机制和程序。

(12月21日《人民网》)

“红头文件”是政府公权力的象征,也是政府部门形象的展示。

在国家治理中,“红头文件”对推动地方经济建设、民生改善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更尤为突出。

中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人民对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规执政、依纪执政的要求愈加强烈。

而与之对应的是,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与人民的期盼相差甚远,让人大跌眼镜,如山东某区政府发文件让干部替开发商卖房,每月要评比通报;湖北某市政府为了提高本地产白酒的市场份额,发文件给下级机关下达喝酒任务……现实中,“红头文件”的任性滥发,屡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红头文件”的乱象,实质是权力的失范。

“红头文件”虽出自于“政府衙门”秘书之手,但在制发前的调研、草拟、讨论、审核,以及最后环节的签发,领导干部都全程参与,也就说,“红头文件”从头到尾,从草拟到执行,都是领导干部行权用权的体现,一旦出现了问题,领导要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有权不可任性。

把制定“红头文件”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就显得必要。

《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总体上打破了“谁拟定谁负责”的陈旧思维,主要领导在制定“红头文件”上应唱主角,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的创新。

一是严格审查把关。

各地要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二是坚持集体审议。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是及时公布并接受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篇三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

推行“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政令的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任性的“红头文件”时有出现。

比如,“以停水换节水”,“复婚不准操办酒席,违者礼金全部没收”,“从业人员必须交费参加培训”等内容的“红头文件”,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暴露出管理者缺乏法治思维的短板。

《意见》的出台,给“红头文件”戴牢了紧箍咒,能从源头上管住“红头文件”的任性。

用全面覆盖防止随意。

《意见》明确,只要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以确保实现合法性审核的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全覆盖”防止了“红头文件”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逃避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的方式代替审核”,强化审核的严肃性、正规性,从而有效遏制住“红头文件”内容的随意性。

用领导负责保证质量。

《意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

“这难那难,责任明确、主要领导重视就不难”。

“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能有效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提高“红头文件”的质量。

用严肃问责推进落实。

《意见》明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

“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核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谁不落实责任就问责谁,该问到哪一级就要问到哪一级,能够倒逼有责必尽,促进政府部门在审核上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

构建“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从源头上管住“红头文件”的任性,方能保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篇四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12月21日《人民日报》)

百度“红头文件”的解释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类等的俗称。

既然“红头文件”具有普遍效力,有助于各级政府机关对社会各项建设发展的规范管理,其规范使用不仅代表着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执政素养和执政思维,同时,也代表着政府部门的威信和形象。

然而,有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责任意识缺失,在制定出台“红头文件”时不按“套路”,闹出了不少笑话。

比如有乡镇纪委针对食堂肉少的情况对工作人员开出纪律处分的文件;再比如,针对民风民俗制定处罚性文件等等不规范情况,折射出“红头文件”背后的使用者的任性妄为。

由此可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等,给“红头文件”的制定者套上紧箍咒,让“红头文件”更加规范标准势在必行。

各类公文写作技巧五篇

篇一

【摘要】公文标题写作不仅要注重严肃端庄规范,也讲究美学视觉韵味。

本文选取独特的视角,从结构的严谨美、语言的简约美、表述的精准美、外观的规范美等方面试做抛砖引玉,与广大同仁共同探究公文工作者美学素养提升之道。

【关键词】公文标题美学视角结构语言表述外观

标题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则公文的“眼睛”,也是一个单位的窗口。

公文标题写作是项严肃、庄重的工作,同样也是件需要运用美学原理的技术活。

受特定行文目的和规定程式等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与一般文章的标题不同,它要求主旨鲜明、重点突出、文字简洁、格式规范。

一则好的公文标题往往蕴含着可贵的美学因子,包括标题结构的严谨之美、语言的简约之美、表述的精准之美、外观的规范之美。

这就要求公文撰制者、审核者加强美学修养,自觉从美学视角来审视和指导公文撰拟实践,不断提升公文整体质量、擦亮单位窗口形象。

依笔者的浅见,公文标题之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题结构的严谨之美

一则公文标题,如同一个人一般,同样要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符合语法规范,既不能“缺胳膊少腿”,也不能“随机组装”、变换位置,一是一、二是二,没有可商量的余地和任意变通的空间。

关于公文标题的结构,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要求三要素必须兼具,不得随意省略成分,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

严格来讲,除了这三个实词性元素,还包括两个虚词性元素,即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的连接介词“关于”、事由和文种之间的结构助词“的”。

一般而言,这五个元素的顺序不能调换,要严格按照“发文机关名称+关于+事由+的+文种”的总体结构和规范格式进行排布。

例如,《××集团有限公司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不能缺省介词“关于”,应改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又如,《关于××集团有限公司推行全员健身活动的通知》,其中发文机关是“××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挪位至介词“关于”之后,应改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行全员健身活动的通知》;再如,《××集团有限公司表彰决定》尽管标题三要素兼有,但要素之间缺少连接词,且事由未作具体说明,不能笼统用“表彰”二字概括,应改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表彰××××的决定》。

二、标题语言的简约之美

公文标题的简约之美主要反映在标题语言的简明扼要、精约简省。

一方面,要尽量使用简单好记、通俗易懂的词语,方便阅读者记忆或转述,切忌冗长拖沓、晦涩难懂。

一般来讲,公文标题以不超过三行为宜,如果字数确实过多,可以根据文件的主要内容、关键性词语等作合理简化。

例如,《××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同志在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及关于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关于加强司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这则标题包括三个被印发文件的标题,看起来相当繁冗、复杂,对此可采取概述法,将印发文件名称概括统称为“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三个文件”,瘦身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三个文件的通知》”,如此则容易记住、便于传达,给人的感觉就不一样了。

另一方面,应力求语义简洁明确,言简意赅,力避重复累赘,让阅文者和受文单位“开门见山”、一目了然,一看便知公文主旨和行文目的,起到准确、有效地指导公务的作用。

叙述事由时要用精炼浓缩的文字高度概括出正文的主题,避免事由中的动词同文种在字面和词义上的重叠,同时应注意词语的搭配得当,避免出现歧义和语病。

如《××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请求××省财政厅拨付专项经费用于危房改造的请示》,事由显得比较啰嗦,其一,“××省财政厅”系文件主送机关,可不必在标题中赘述;其二,“关于请求……的请示”系语义重复,属于“过度客气”;其三,类似“拨付专项经费用于危房改造”这样的兼语短语可改用动宾词组形式表述成“拨付危房改造专项经费”更为简练。

综合来看,这则标题若改为《××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拨付危房改造专项经费的请示》,则既礼貌得体又干净利落,彰显简约之美。

此外,对于有多层转发、批转关系的情况,公文标题的事由概述更应简明扼要。

如某集团公司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转发的《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标题如下: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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