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教案(姚新超)10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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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的一种融资方式。

打包放款利息打包放款利息=信用证融资额信用证融资额*融资年利率融资年利率*放款天数放款天数/360/360放款天数为办理放款日到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放款天数为办理放款日到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的天数加上的天数加上3030天。

(二)业务程序

(二)业务程序第一节出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四、出口信用证押汇四、出口信用证押汇

(一)概念及含义

(一)概念及含义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在出口贸易中,以信用证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在出口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出口商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作抵押,方式结汇,出口商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作抵押,请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之前,向出口商请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之前,向出口商垫付信用证金额的一种融资方式。

垫付信用证金额的一种融资方式。

押汇利息押汇利息=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融资年利率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押汇天数/360/360押汇天数为办理押汇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天数加押汇天数为办理押汇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天数加上上5-75-7天。

(二)业务程序

(二)业务程序第一节出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一、信托收据一、信托收据

(一)概念及含义

(一)概念及含义信托收据是进口商与开证行或代收行订立的处理信托收据是进口商与开证行或代收行订立的处理进口货物的一种合同,依据该合同,进口商在付清货进口货物的一种合同,依据该合同,进口商在付清货款之前将代表该货物的所有单据及权益抵押给银行进款之前将代表该货物的所有单据及权益抵押给银行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在未付清货款口商凭信托收据,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在未付清货款前可向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办理报关、提货及销售,前可向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办理报关、提货及销售,取得的货款归银行所有。

货款到期后,进口商向银行取得的货款归银行所有。

货款到期后,进口商向银行付款,赎回信托收据。

付款,赎回信托收据。

第二节进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

(二)信托收据下的权利与义务

(二)信托收据下的权利与义务若开证行或代收行接受了进口商的请求,双方之若开证行或代收行接受了进口商的请求,双方之间订立了信托收据合同,则开证行或代收行即成为信间订立了信托收据合同,则开证行或代收行即成为信托人,并拥有以下权利:

托人,并拥有以下权利:

11、根据进口商的实际情况,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回、根据进口商的实际情况,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货物;

借出的货物;

22、若货物已被销售,、若货物已被销售,可以随时收回货款;

可以随时收回货款;

33、若进口商破产清算,开证行或代收行对货物或货款、若进口商破产清算,开证行或代收行对货物或货款拥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拥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节进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进口商应承担的义务:

进口商应承担的义务:

11、必须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与自有货物分别存仓、必须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与自有货物分别存仓、投保,其物权归属于开证行或代收行;

投保,其物权归属于开证行或代收行;

22、若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出售,、若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出售,所得的货款归开证所得的货款归开证行或代收行所有;

行或代收行所有;

33、不得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抵押给他人。

、不得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抵押给他人。

第二节进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三)开证行或代收行对信托货物或货款的监管(三)开证行或代收行对信托货物或货款的监管11、控制额度;

、控制额度;

22、控制还款期限、控制还款期限;

33、适当的担保或抵押;

、适当的担保或抵押;

44、加强对货物或货款的跟踪管理;

、加强对货物或货款的跟踪管理;

55、理解进口商所在地关于信托收据的法律规定。

、理解进口商所在地关于信托收据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进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二、进口开证额度二、进口开证额度进口开证额度,是指开证行对资信状况良好、有进口开证额度,是指开证行对资信状况良好、有充足的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进口商,在开立信充足的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规定一定的金额以供进口商循环使用。

进口商用证时规定一定的金额以供进口商循环使用。

进口商在该金额限度内申请开证时,开证行免收或收取较低在该金额限度内申请开证时,开证行免收或收取较低的保证金,且一定时期内保证金的比例不变。

这种做的保证金,且一定时期内保证金的比例不变。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

法实际上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

通常有以下两种额度:

11、一般信用证额度;

、一般信用证额度;

22、一次性开证额度。

、一次性开证额度。

第二节进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

(一)概念及含义

(一)概念及含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议付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或被指定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为进口行或被指定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为进口商垫付货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商垫付货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押汇利息押汇利息=本金本金*融资年利率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押汇天数/360/360

(二)业务程序

(二)业务程序第二节进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四、托收项下的进口代收押汇四、托收项下的进口代收押汇这种融资是指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国的代收这种融资是指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国的代收行以包括物权的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为质押,向进口行以包括物权的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为质押,向进口商提供垫款的融资业务。

商提供垫款的融资业务。

这种融资业务的程序与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程这种融资业务的程序与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程序类似。

序类似。

第二节进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五、提货担保五、提货担保

(一)概念及含义

(一)概念及含义提货担保,是指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载货船舶提货担保,是指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载货船舶早于运输单据到达卸货港时,进口商请求开证行开立早于运输单据到达卸货港时,进口商请求开证行开立的凭以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的一种保函。

的凭以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的一种保函。

(二)业务程序

(二)业务程序第二节进口结算中的贸易融资一、保理的概念一、保理的概念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在买卖双方采用O/A或D/A方式销售商品时,对出口商提供集商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的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节保付代理二、保理业务的主要项目二、保理业务的主要项目1、销售账务处理。

保理商一般均为大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具备在账务管理方面的各种有利条件,有能力向客户提供优良的账务管理服务。

2、收取应收账款。

保理商拥有专门的收债技术和丰富的收债经验,且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部门处理法律事务,并可随时提供一流的律师服务,因此对这类事情处理起来较为得心应手。

第三节保付代理3、买方信用担保。

保理协议签订后,保理商通常在协议生效前要对进口商的债务逐一核定,预先评估信用额度。

在执行保理合同的过程中,保理商要根据每一进口商的资信变化情况、收款考核实绩和出口商的业务需要,定期或经常为每个进口商核准或调查信用额度。

4、出口贸易融资。

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装运的商品融通资金,可以根据有关应收账款做出一定比例付款,购买每笔应收账款,使出口商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要的营运资金。

对保理商和出口商都有好处。

第三节保付代理三、保理业务种类1、依据保理商的不同,保理业务可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2、依据追索权的不同,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3、依据是否提供融资,保理业务可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4、依据货款支付对象的不同,保理业务可分为公开保理和保密保理第三节保付代理四、保理业务程序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合同;

2、出口商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向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3、出口保理商将信用额度申请表传送给进口保理商;

4、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确定和批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通知给出口保理商,然后再通知给出口商;

5、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并规定采用OA或D/A或类似的支付方式;

第三节保付代理6、出口商按贸易合同发运货物,将货运单据直接寄送进口商;

同时将发票副本和应收账款通知书送交出口保理商,转让债权;

7、出口保理商签署应收账款通知书,并在发票上加盖“再让渡”章,将该笔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8、进口保理商于付款到期日向进口商收取应收账款;

9、进口保理商将汇款信息传递给出口保理商;

10、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办理货款的收款,将已融资的预付本息从收汇金额中扣除。

第三节保付代理五、保理业务的特点1、债务人买方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它是按照销售合同接收货物,在到期日支付发票全部金额给出口商,完成保理结算;

2、进口保理商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对于经它核准信用额度以内,并以转让给它的应收账款,承担债务人的付款信用风险;

3、按照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2001年10月新版本,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日后90天内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的交易争议而拒付时,进口保理商应立即发送争议通知书给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的付款责任随之解除;

第三节保付代理4、按照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2001年10月新版本,出口保理商负责解决纠纷并将进展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并可要求进口保理商协助出口保理商合作解决纠纷。

解决方式有三种:

买卖双方互相协商友好解决;

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仲裁规则提交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

法律诉讼;

5、如果出口保理商和/或卖方未按规则行事,进口保理商有权将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则买方拒付即成定论。

第三节保付代理一、概念及特性在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的出口中,当出口商以赊销等方式出口货物后,由包买商/福费廷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贴现已被进口商承兑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这种业务叫做包买票据,也称之为福费廷。

第四节福费廷(包买票据)包买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这种远期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资本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

2、叙做包买票据业务以后,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而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3、出口商在背书转让作为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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