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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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

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通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如经采纳后非本机关单独实施的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办公厅(室)经授权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

  

(一)公文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便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上方,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

联合各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面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景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

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避中位置。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除“公告”、“通告”外,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

“命令(令)”、“会议纪要”等文件,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

向此有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

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

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

(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

(1)“。

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

附件与正件订在一起发送。

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

但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是正件的有机组成,不得视为附件。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守20日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

电报的成文日期以发出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一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除有固定文头的“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都应加盖印章。

“命令(令)”一般加盖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名章。

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公文如需注明发送或传达范围、使用办法、名词术语含义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附注,应加括号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位置。

  (十四)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发送栏之上,顶格写。

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引主题词。

公文的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

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词表中代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司时,可只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十五)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栏之下。

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如涉及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应按顺序分行排列。

  (十六)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位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

翻印文件,此标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十七)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为“(共印×份)”。

  第十条公文应当在每页下方外口用阿拉拍数码标注页数。

  第十一条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必须使用规范简化字。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计算机电子公文的储存格式和转输规范,应当符合统一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通用软件标准。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加约束,如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与同级党委机关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政府审批的请示,可由政府批复,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答复。

政府各部门报请政府批转执行的公文,可由政府批转,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转发,还可冠以“经××政府同意”由部门下达。

  第十六条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一律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不再报请政府批转、转发。

一年一度工作布置,无特殊情况,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发文。

  第十七条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属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各地区之间、同级政府呼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八条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政府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文件,应报本级政府备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示。

  第十九条同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的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先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应由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

  第二十条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向上级机关请示要求做到:

  

(一)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包括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

  

(二)请示一律送交受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

除领导人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同时又写主送、抄送领导人。

  (三)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并在文中写明越级的理由。

  (四)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或先行审核的请示事项,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得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政府请示。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办理、答复。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该睛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六)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代拟批转机关的通知稿。

  第二十二条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用“报告”或其他文咱的公文请示问题并出理“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向来函机关答复请求批准的事项,应当用函,不得用请示或批复。

  第二十四条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另重复行文。

  第二十五条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再另行发文。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不另行文。

在报刊发布的行政规章,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必行文。

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除按规定必须正式行文批复的外,可采取抄送领导同志指示等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的办理。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产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机要收发公文过程中,不得夹带广告、征订单位、私人信函等非公文材料;不得以私人信函方式传递公文。

  第二十九条需要办理的公文,文书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本机关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内容涉及几个部门或者地区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机关。

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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