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型企业高端人才流失原因及对策研究-以格力集团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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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型企业高端人才流失原因及对策研究-以格力集团为

1、相关定义

 1.1、相关概念界定

 2.1.1人才2.1.1人才“人才”一词源于《诗经小雅菁菁者莪》,诗曰:

”菁菁者莪,乐育材也,君子能长育人才,则天下喜乐之矣!

”“人才”的古义是具有端庄的外表、有知识、有见识、有技能的人。

在教育领域, 人才是指中专以上毕业生。

在统计学领域,人才是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

在当代,新 编辞海对人才的解释是”有才识学问的人、德才兼备的人”[1]。

国家在2010-2020年的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指出,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在社会进行 劳动创造并做出贡献的人,是能力较高并且素质也较高的劳动者。

当前社会定义人才有三种概念,第一种是人事统计口径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称为专门人才,是以职称和学历作为评定标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人也定义为人才。

第二种是作为人才学家的王通讯在人才理论研究中提到的,能为社会和人类的 发展进步做出较大贡献的人称为人才,认为人才的本质是具有创造性和历史进步性。

第三是政策的定义,有其选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例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人才工程中的人选、县农村本地人才。

在本文中,对沈阳 SW 集团人才研究时, 使用的人才的概念是张小明在《从项目下马的窘境中跳出来》一文中定义的,即人才 是指专业技术能力高的或是在该行业经验丰富和管理技能出色的人,这类人才所拥有 的能力一般都是

通过长期不断地学习、培训以及工作中锻炼出来的[2]。

这一概念更为符合在国有企业从事工作的人才。

 1.2、企业集团财务管控概念的界定

 一、企业集团财务管控的定义一、企业集团财务管控的定义

(一)财务管控的定义 对财务管控的定义,相当于理论界财务控制的含义。

传统的财务控制理论认为:

财务控制是财务人员(部门)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 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 促和约束,确保财务计划(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葛家澍,1993)。

但是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财务控制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不少学者从各个角 度对企业财务控制进行了新的诠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汤谷良(2000)、阎达 五

(2000)、李心合(2001)、杨淑娥(2005)、张先治(2005)。

企业财务控制的主体首先是公司董事会;财务控制的目标是企业财务价值最大化;财务控制的客体是人(经营者、财务经理等管理者、员工)以及由此形成的内外部财务关系;财务控制的实现方式应该是一系列激励措施与约束手段的统一(汤谷良,2000);李心合(2001)从企业性质的角度上看,企业财务控制是以公司共同所有权安排为基础的财务控制权和财务收益分享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效安排,在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公司财务控制安排具有多样性、层次性、非均衡分布性和状态依存性等特征。

张先治(2005)以财务契约理论对财务控制进行了定义:

财务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官僚等级结构中上级依照相关法规、制

度和契 约从财务角度对下级实施的控制,主要包括审批下级提出的预算方案,监督下 级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下级的业绩做出评价并据以分配报酬。

公司治理层次?

9上的财务控制,主要是股东和债权人对整个公司实施的财务控制。

(二)集团财务管控的定义 因此,结合集团财务管理的特征,集团财务管控可以定义为:

依据企业集 团的总体发展战略,以实现企业集团的财务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集团董事会通过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董事会制度,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授权书控制制度、财务总监委派制、全面预算管理、业绩评价等制度,通过网络实现对 企业集团各项资源(包括财务人员、内部财务关系、财务资源等)的集约化管理。

 1.3、与集团有关的概念

 企业集团在我国的真正形成与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从孕育到实行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

企业集团,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企业集团仅指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垄断财团。

如日本的三菱、三井、住友等六大企业集团,美国的摩根、洛克菲 勒、杜邦、花旗银行等十大垄断财团。

广义的企业集团,除包括上述垄断财团之外, 还包括以特大型公司为核心,通过控股、参股,操纵为数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 关联公司,并影响大批协作企业,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

我国目前实践中比较规范且运作较好的企业集团基本上都属于这类企业集团。

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 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

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我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指出: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 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 法人资格的控股公

司。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

经营、协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集团公司是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通常是一

个企业集团的管理总部;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通常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集团公司下辖若干子公司,对于大型集团公司,往往还有孙公司、曾孙公司,此时一些子公司也成了集团公司,形成了母集团公司套子集团公司的嵌套式”母子型”企业集团。

 1.4、金融集团的相关定义

 作为对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的讨论,我们不仅有必要明确关联方的范围,也有必要明确金融集团的范围。

图4.1 中表示控制关系模型的”铁三角”,同时 也直接被某些立法例直接用于描述”集团”定义,如香港《公司条例》对”公 司集团”、”企业集团”的定义。

如果说以控制关系联系的公司构成一个集团是 一个常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这个常识背后的原理是什么?

”集团”成员的范围应当只限于以”控制”

为纽带连接起来不断向外延伸、直至”控制”纽 ★160 施天涛:

《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第15页。

★161同上,第19~23页。

16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1993年第15号令,1993年10月9日发布与实施。

★16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颁布与实施。

★164《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体改生

[1998]27号,1998年3月13日颁布与实施。

★16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166同上,第四条。

★167《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第3条。

★168施天涛:

《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第8页。

★169RobertR.Pennington,CompanyLaw(SixthEdition),(London:

Butterworths,1990),p.749.

★170 参见何美欢:

《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下册)》,第1137~1138页。

此书内是以香港《公司条例》及由英国继受的普通法为蓝本进行的分析。

★171RobertR.Pennington,CompanyLaw,p.740.★172施天涛:

《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第250~253 页。

★173R.H.Coase,“TheNatureoftheFirm”,Economica,NewSeries,Vol.4(Nov.,

1937),pp.386-405.★174Ibid,p.387.★175Ibid,p.390.★176类似的

分析亦可参见:

RichardA.Posner,EconomicAnalysisofLaw,(Beijign:

CiticPublishingHouse,2003),pp.407~408.★177Ibid,p.392.55范围。

上文介绍的《联合论坛监管原则》和《欧盟金融集团补充监管指令》对 “金融集团”的定义有以下两个特点:

(1)并不绝对禁止集团从事金融业务以 外的行业,但均要求金融业务为集团主业。

其中,欧盟指令

以年度合并和/或总资产负债表为参照基准,设定了一定比例(40%)作为判断金融业是否为主业的 一般标准;

(2)要求集团各成员在银行、证券、保险三种金融业务中至少同时从事两种以上业务。

这或许是出于监管目的的考虑,因为,如果集团成员全部 从事同一种金融业务,其资本要求和风险水平在业务范围内是相同的,适用传 统的分业监管要求便已足够。

在各国还未普遍建立起对混合金融集团的集团水平监管的情况下,联合论坛讨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之监管的目的,在 于应对此种混业金融集团带来的特殊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资本充足方面178。

笔者认为,对中国而言,这些考虑也是可行的,处于集团水平监管的必要性,可以将金融集团界定为至少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业中至少两种业务的混 合型金融集团。

而对于金融集团可以从事的非金融业务,笔者认为,在现有情况下,应当 将金融集团的业务范围限定在纯粹的金融业务范围之内,不应从事其他非金融

业务。

在美国,即使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放开对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内的业务限制后,仍然没有放弃对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之间的隔离政策。

银行业与商业相分离的传统政策是这背后的主要原因。

这种政策认为,允许商业银行和普通商业进行联合,会带来如下危害:

(a)阻碍银行做出良好的信贷决策,损害银行分配信贷资源的公正性并带来利益冲突;(b)为控制银行的商业实体带来不正当的竞争优势;(c)由于公众心目中会将相关联的银行和其关联公司混为一体,无论实质上他们的经营运作是否分离,银行关联机构的资金困难会损害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和联邦对

银行业提 供的安全网;(d)由于银行难以对其关联公司做出独立的信用判断,会在支付 系统造成过度透支,损害联邦支付系统,最后造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178联合论坛《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在资本充足文件(CapitalAdequacyPrinciplesPaper)中指出了几种需要监管的突出情况,包括,资本金重复计算,母公司将债务以股本形式转移给子公司而导致杠杆率过 高,通过持有从事金融活动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股份、但却未受监管的中介控股公司而产生的前两种 情况,集团内从事与受监管实体类似的活动而未受监管的实体所承担的风险,以及解决对受监管子公 司的参股问题以保证少数股东和多数股东的权益。

联合论坛《金融集团监管原则》,第5页。

尽管本文研究重点并非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监管考虑,但应当认识到,引发资本充足监管需求的这些情况,都可 能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而产生,而可能成为关联交易监管的重要类型。

★179 U.S. Senate Committee onBanking,Housing,andUrbanAffairs,theCompetitiveEqualityBanking

Actof1987,S.Rep.100-19,at8-10(1987).转引自JonathanR.Maceyet.al,BankingLawandRegulation,pp.460~463.★180反对意见参看同上,pp.463~464.主要是认为这些理由所描述的情况在实际中并未出现或过于夸大。

★18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七条。

★18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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