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房地产产权管理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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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房地产产权管理PPT文档格式.ppt

如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占有出租人的房屋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产权主体按照土地和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

如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等。

使用权是房地产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使用土地和房屋。

房地产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将使用权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房地产的使用权的实现,要以占有权为前提,当占有权与所有人分离以后所有人的使用权也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但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之后,并不排斥所有者要求在经济上的实现。

11/5/2022(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产权主体在土地和房屋之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也可以说,收益权是基于行使房地产所有权而取得的经济收人的权利,是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表现。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和房屋的处理权利。

处分权是决定土地和房屋在法律上的命运,即依照所有人的意志和法律的规定对土地、房屋进行处置的权利,如出卖、赠与和其它转让行为。

所有权人对房地产的处分,都会引起所有权的转移或消灭,决定土地和房屋的最终归宿。

所以,处分权是所有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

处分权一般是由所有权人行使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管处理。

11/5/2022房地产的处分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其行使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受赋予其权利的法律规定限制的。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也不允许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

禁止滥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环境生态乎伤,危害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

不得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等。

如1990年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中对房屋产权转移的限制作了这样的规定:

城市房屋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11/5/2022他项权利在民法中称谓相邻权。

所以,房地产他项权利房地产他项权利是指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各自的土地或房屋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目前,我国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主要类别有:

(1)抵押权抵押权房屋所有权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抵押开始,抵押权人即取得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权,抵押人(产权人)和抵抑权人(债权人)要订立抵押契约,规定还敦期限及利息。

到期不还清债务的,抵押权即消失。

抵押人破产的,抵押权人享有以抵押物作价或从拍卖房地产价中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11/5/2022

(2)租赁权租赁权我国的房屋及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承祖人对所承祖的房屋或土地有租赁权,这是我国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房地产他项权利。

(3)典当权典当权简称典权。

它是产权人将房地产以商定的典价典给承典人,承典人在典期内享有房地产的使用和管理权的行为。

在典期内,承典人不收付出典价的利息,而出典人也不收房屋租金。

典期满,房屋所有人,即出典人退回典价收回房产的产权。

超过典期,出典人如不赎回或无力赎回,承典人享有房地产产权的权利。

11/5/2022(4)地役权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的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

地役权设定的基本原则是:

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人变动时,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供役地所供的便利,应为需役地可以直接利用的便利;

地役权有“永久权”,临时存在的权利不得视为地役权;

地役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所有权让位于地役权。

地役权的种类有:

通行、用水、开发富源(食草、采石等)。

一般认为,相邻关系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必经相邻各方约定而对房地产产权进行限制,同时,为了取得通过他人土地或院落、走道出入的权利,要向他人交纳一定的费用。

11/5/2022(5)地上权地上权地上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

作为他物权的一种,其实质在于利用他人土地建筑房屋,从而达到使用他人土地的目的。

地上权人对其建筑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

土地所有权人除有权要求承租方(地上权人)按期交付租金外,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已基本丧失所有权的大部分权能。

除此,房地产的他项权利还包括有相邻采光通风权、相邻安全权、借用权、空中权和地下权等。

11/5/2022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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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专有部分通常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此项单独所有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分,所以,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

(2)共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分。

11/5/2022(3)成员权成员权这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它不但是财产关系,更主要的是管理关系,也是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紧密结合而不可分割的一种永续权。

其表现为具有表决权、参与制定规约、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等,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11/5/2022第第2节节.房地产产权取得方式房地产产权取得方式房地产产权取得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原始取得;

二是继受取得。

它们是以是否按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而取得所有权来区分的。

2.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也叫最初取得,它指房地产所有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其主要包括有:

2.1.1土地所有权原始取得11/5/2022

(1)没收

(2)社会主义合作化、集体化。

(3)无主土地。

没有土地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土地,依法收归国有。

(4)添附。

因海滩、河流的冲刷或改造形成的沙洲、滩涂等的土地,依法收归国有。

2.1.2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

(1)没收。

(2)社会主义改造。

(3)新建。

国家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新建的房屋。

(4)无主房屋。

指房屋所有人不明或者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依法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5)公私合营、单位撤、并、转和调整的房产。

11/5/20222.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叫传来取得,它是指房地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儿取得的房地产所有权。

它是最常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如通过各种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取得的房地产所有权。

房地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土地所有权继受取得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不能买卖、赠与、遗赠。

所以,土地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主要是征用土地。

(2)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以房屋的买卖、继承等方式为主。

常见的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有:

买卖房屋、产权交换、遗赠、赠与和继承等。

11/5/2022第第3节节.房地产产权登记房地产产权登记房地产产权登记房地产产权登记又称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3.1各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种类和特点各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种类和特点3.2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类型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类型11/5/20223.1各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种类和特点各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种类和特点世界各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分为三种:

即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以及登记发证制度。

3.1.1契据登记制度3.1.2产权登记制度3.1.3登记发证制度3.1.4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11/5/2022也称登记公示主义,由法国首创,实行这一登记制度的国家还有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日本、南美国家及美国的大多数州,以及中国的香港等。

其特点是:

(1)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主义。

即只审查契约及登记手续的形式是否完备,登记的内容就是契据记载的内容。

(2)登记机关设置登记公簿,记载房地产权利的得失变更过程,便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查阅。

(3)记为房地产产权变更的对抗要件。

即房地产产权的变更要依据权利人的意志生效。

产权发生纠纷时,只有登记过的契约方能作为产权证明提交法庭,否则法庭不予受理。

(4)登记公信力较差。

即已登记的权利事项,如果在实体法上不能成立而无效时,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1.1契据登记契据登记制度制度11/5/20223.1.2产权登记制度产权登记制度也称登记要件主义,由德国首创,实行这一登记制度的国家还有:

奥地利、荷兰、瑞典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

(1)登记具有强制性。

房地产权利得失变更不经登记,无法律效力。

(2)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义。

即对申请登记所必备的形式要件、登记手续是否完备必须进行审查,还要审查产权取得的方式、产权的界限与他人的产权关系等,上述审查无问题方予登记。

(3)登记具有公信力。

经登记后权利具有绝对效力。

(4)登记机关设登记公簿,记载房地产权利得失变更,经第三人查阅。

登记簿的权利地块为单元,按地号顺序排列。

(5)权利登记效力强,要求严。

先要进行地籍测量,而后办理登记,并建立转移、变更等动态登记制度。

11/5/20223.1.3登记发证制度登记发证制度也称托伦斯登记制度,由英国托伦斯、罗伯特理查德教授于1885年拟定。

实行这一登记制度的国家有澳大利亚、爱尔兰、新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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