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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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为:
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开展灵活经营,生财有道,遵纪守法,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万元人民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期出资万元人民币,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二年内缴足。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号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