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职业操作规程(2016年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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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通告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晋政办字[2010]91号)的有关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保障全体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对2015年制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不断提高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修订版正式颁布下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经理(签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西中煤******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一六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1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7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

第五章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1

第六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2

第七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3

第八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8

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9

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0

第十二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1

第十三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24

第十四章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28

第十五章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29

第十六章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29

第十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30

第十八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31

第十九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3

第二十章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4

第二十一章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39

第二十二章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40

第二十三章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41

第二十四章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42

第一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认定、查处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负责指导建立职业健康预评价体系。

第三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单位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第四条公司安监部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职业健康监测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负责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的岗位调整和安置;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负责落实公司和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按规定监督本单位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的佩戴;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负责本单位的作业现场警示标识的建立和职业危害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内容及职责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主要职能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

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机构与管理

1、人力资源部:

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资产财务部:

负责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生产技术部:

负责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安全监察部:

建立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公司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给予监督管理。

对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管理审批,并参加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做好防尘、毒、噪声以及防止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十条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违反此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治疗、诊断。

7、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技术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管理

1、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露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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