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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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渠联合小学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各类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校内、本人住宅及学生家里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教学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提供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学校严禁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教师禁止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到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课并获取报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组织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退回违规所得。
2.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职务晋升资格。
3.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当年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三年内不得评优选先、晋升职务。
已评聘了中级以上职务者,解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6.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现工作单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具有特级教师、骨干教师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7.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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