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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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说明.doc

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

填写说明

  社会团体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申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审定。

1.基本信息

1.1.“名称”,“业务范围”,“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等,应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相一致。

1.2.“行业分类”根据社会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填写,主要包括:

⑴文化艺术体育娱乐,⑵教育和研究,⑶卫生保健,⑷救灾扶贫,⑸环境保护,⑹社区发展,⑺法律,⑻妇孺老残保护,⑼国际交流与合作,⑽宗教,⑾行业协会、商会,⑿其他

1.3.“成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复同意成立的时间。

1.4.“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按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的住所填写。

1.5.“联系电话”、“传真”填写秘书处或者办公室电话、传真。

通过该电话或传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与社会团体有关负责同志,就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务,进行沟通、协调。

1.6.“网站地址”,填写社会团体建立的用于发布本社会团体各类信息的网站地址。

1.7.“电子邮箱”,填写用于社会团体对外电子信件联络的秘书处(办公室)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电子邮箱。

1.8.“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正式履行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量分别如实进行填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如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请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说明。

1.9.“法定代表人”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①如已经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尚未及时办理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应填写变更登记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②如尚未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或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尚未批准进行变更登记的,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姓名。

1.10.“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指在社会团体担任的负责人职务。

主要包括:

①会长(理事长、主席等),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③秘书长,④其他。

如选择“④其他”,请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1.11.“理事会情况”,主要反映社会团体理事会结构、人员组成等情况。

1.11.1.“负责人人数”,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

副主席)、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

1.11.2.“秘书长为”主要了解社会团体秘书长的专、兼职情况。

秘书长专职,是指社

会团体秘书长专门从事社会团体的工作,不兼任其他单位的工作。

1.11.3.“现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情况”,反映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

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

“现职公务员”,是指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依法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包括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1.11.4.“离退休人员担任负责人数”,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担任社会团体的

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

1.12.“工作人员情况”,主要反映社会团体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以及使用志愿工作者的情况。

1.12.1.“工作人员总数”,是指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总数。

1.12.2“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

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1.12.3.“兼职人员”是指人事、工资等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在社会团体兼有除社会团体

负责人以外的职务,或负责相关工作,部分领取薪酬的人员(包括离退休返聘)。

1.12.4.“志愿者”是指本年度曾在社会团体从事志愿劳动,不领取薪酬的人员。

“志愿劳动时间”是指本年度志愿者为社会团体志愿劳动的累计时间(以小时计算)。

1.12.5.“党建情况”指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的情况。

社会团体建立多层党组织的,填写最高层级的党组织。

1.13.“机构设置情况”反映社会团体设置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实体机构等情况。

1.13.1.“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申

请并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

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

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1.13.2.“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申请并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

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

办事处、联络处等。

1.13.3“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

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等工作部门。

1.13.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

政部门)申请并经批准设立的,专门管理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

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

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的管理机构。

1.14.“举办刊物情况”反映社会团体因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而举办、发行各

类刊物的情况。

1.14.1.“公开发行的刊物”,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面向社会公开发

行的报纸、期刊或其他定期、不定期的出版物。

1.14.2.“内部资料性刊物”,是仅用于社会团体内部、会员之间或者相关领域

内的资料、信息等发布,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报纸、期刊或其他定期、

不定期的出版物。

1.15.“会费情况”,反映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订或变更、收取标准等情况。

1.15.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民发〔2003〕95号、民发〔2006〕123号)要求,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1.15.2.“会费标准”应当如实填写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详细标准。

2.内部建设情况

2.1.“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根据社会团体在本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名称、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章程、负责人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如实进行选择、填写。

2.2.“本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进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写。

2.3.“内部制度建设”,主要反映社会团体在内部分支机构管理、印章管理、法人证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情况。

2.3.1.“法人证书保管在”,是指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日常保管、使用,由谁专人负责。

主要包括:

①会长、②副会长、③秘书长、④办公室(秘书处)、⑤其它。

2.3.2.“印章保管在”,是指社会团体的法人印章的日常保管、使用,由谁专人负责。

主要包括:

①会长、②副会长、③秘书长、④办公室(秘书处)、⑤其它。

2.3.3.“专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数”,是指在专职工作人员中,社会团体书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数量。

2.3.4.“专职财会人员”,是指专门负责会计、出纳等财务工作职责的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的界定,见1.12.2)

2.3.5.“使用票据种类”,反映社会团体因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在收取有关费用等日常财务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财务票据。

3.财务会计报告

3.1.“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具体项目的界定,请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3.2.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社会团体财务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尚未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

3.3.按要求需提交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财务会计报告中数据,应与审计报告中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基本情况

4.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界定,见1.13.1-4。

4.2.分支机构情况,主要反映2006年社会团体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情况,以及目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置的总体情况。

4.2.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增设的分支机构。

4.2.2.已办理成立登记手续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23号),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申请,批准成立的分支机构。

4.2.3.注销的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注销的分支机构。

4.2.4.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23号),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申请,批准注销的分支机构。

4.2.5.目前本社团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反映社会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分支机构情况。

4.2.5.1.名称,是指该分支机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

的规范名称。

限于篇幅,可不填写分支机构前的社会团体名称。

4.2.5.2负责人,是指该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的姓名。

4.2.5.3登记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该分支机构成立的时间。

4.2.5.4登记证号,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颁发的,该分支机构所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的证书号码。

4.2.5.5账户,反映该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①基本账户,②普通账户;③无。

4.2.5.6住所,是指该分支机构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的办公所在地。

4.3.代表机构情况,主要反映2006年社会团体增设、注销代表机构情况,以及目前社会团体代表机构设置的总体情况。

4.3.1.新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而增设的代表机构。

4.3.2.已办理成立登记手续的代表机构,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23号),在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申请,批准成立的代表机构。

4.3.3.注销的代表机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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