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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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施工监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监理人:
年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委托通知书
运城市公路工程监理咨询中心:
很高兴地通知你们,项目施工监理任务由贵单位承担。
现特邀请你们委派全权代表,根据文件的有关规定,于年月到签约。
顺致
良好祝愿!
年月日
监理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以下简称“监理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发包人已委托监理人工程监理合同段提供监理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证书号码):
(4)驻地监理工程师:
二、工程监理范围:
三、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限:
四、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总价:
(大写);
五、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定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监理合同协议书;
(2)投标书文件;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工程专用规范;
(6)监理规范;
(7)技术规范;
(8)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七、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八、监理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协议书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授权的代理人:
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国道209线运城市过城路段改造工程廉政合同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国道209线运城市过城路段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运城市公路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道209线运城市过城路段改造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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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
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
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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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
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国道209线运城市过城路段改造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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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或
其授权代理人:
其授权代理人:
地址:
运城市红旗西街625号 地址:
运城市红旗西街625号
电话:
0359—2054019 电话:
0359—2276708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外部环境,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本工程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项目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组织对乙方所监理的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70号主席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令)、《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的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3、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4、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也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理部门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5、监理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监理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并制定专人将该资料整理归档,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6、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以及周围必须具有醒目的和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7、乙方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适合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或
其授权代理人:
其授权代理人: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