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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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严格管理、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企业法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成立以主管领导为主任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生产、计划、财务、从事职业病防治、安全、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成,负责企业内部重大健康管理问题的决策,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长期计划,对涉及职业病的部室、单位要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止措施,建立职工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
第三章防护措施
第六条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种、项目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并依法申报审批。
第七条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按照规定,涉及职业病工种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给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条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一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四章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环境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定期检查工作环境、防护用品、作业流程等
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职业工种单位应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凡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五条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治疗、复查等管理,建立职业病档案。
第六章放射防护
第十六条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应制定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并完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档案和管理档案。
定期对本企业的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监测和评价,并实行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十七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
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按规定周期进行监测、评价,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七章培训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分层次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将其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记录在案。
第八章职业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职工的权利
职工享有以下保护权利:
(一)接受职工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由企业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五)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职业的义务
(一)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九章职业病防治费用
第二十一作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费用列入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工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给予岗位律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