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广告广告代理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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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下列广告及其它的行销传播代理服务:
1.年度整合行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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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策略制定(产品分析;
竞争品牌分析;
消费者分析;
品牌定位
年度传播计划(制定传播目标;
界定目标对象;
界定不同传播工具所扮演的角色;
发展整合传播计划)
2.广告及广告相关的服务
1)提供营销策略与整合传播策略方面的咨询及建议
2)提供年度广告活动的策划、创意和执行。
新产品上市策略及传播计划(制定上市活动目标;
发展上市整合传播活动;
寻找合适的活动执行第三单位,负责执行细节)
年度促销活动设计(制定促销活动目标;
发展促销活动;
报纸/杂志/户外等平面广告设计(发展平面广告文字及设计;
寻找合适的摄影师拍摄照片;
要求摄影师提出报价及拍摄计划;
指导摄影师寻找合适的演员及场景;
监督拍摄过程;
户外广告,代理商将寻找合适的制作公司完成制作)
3.各种媒体计划的分析拟定
媒介策划-负责乙方中央及地方媒介的总体统筹规划
制定媒介目标;
发展媒介计划(广告费用建议;
媒介选择;
播出时间;
媒介组合)
媒体实施效率评估及媒体情报的提供
4.各种媒介计划的购买与媒体执行日程的控制、监看
发展媒介执行结果评估计划-仅负责中央媒体的购买行为及效果
5.日常书面作业
会议记录
竞争品牌分析报告(如:
市场营销活动;
媒介投放分析)
固定作业会议(工作进度;
工作质量检讨;
活动执行进度;
媒介投放结果)
月份别进度报告
年度广告效果评估(发展效果追踪调研计划;
选择合适的调研公司执行调研;
监督调研过程;
根据调研结果分析与原制定目标之差异;
提出下一步计划建议)
6.其他行销传播服务
各种整合行销传播活动(直销行销、促销、公关等)的策划、创意和执行。
品牌识别系统的建立
各种市场调研的咨询及支持服务
行销数据库的策划、名单收集与建立
小册子、标签、包装或各类平面及立体辅助销售制作物的设计及策划
Internet广告活动的策划及执行
7.其他未经委托的服务项目的咨询策划与设计
三.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1.广告及广告相关服务的收费
1)媒体购买费用:
媒体净价(即代理商支付媒体之成本价)加上净价×
6%的服务费向乙方收费.该项服务费主要是支付媒体人员的执行的成本.
2) 制作费收取内容:
乙方同意甲方所提出的广告创意,决定开始执行以后,所发生的费用即称为制作费.
(a)制作相关的外付费用(例如:
打字费,摄影费,影片制作费,喷修费...).甲方将评估并选择最合适的制作公司或供应商,并负起监督与保证质量的责任
(c)电报,电话,交通,住宿...等杂费,制作前,由甲方开列"
估价单"
由乙方签署后,开始执行.待执行完毕,直接开列发票向乙方收取实际发生净费用。
10%的金额变动,是属容许范围.
3)印刷费用:
印刷厂净价加上17.65%的监督费向客户收取.
2.其他行销传播服务的收费
甲方将根据专业人员的估计工作小时数或依照双方同意的金额提出估价单,在征得乙方的同意后,按估价单向乙方收取。
所有外付成本另加17.65%的服务费。
四.付款
1.付款条件
甲方向乙方收取费用,以媒体计划和估价单为依据。
媒体计划和估价单应征得乙方指定的代表书面同意,货运费用除外。
经乙方签字认可的媒体计划和估价单是双方结算的最终凭证,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变更。
1)所有媒体费用之收取,客户应支付30天以内之期票或现金.(例如:
八月广告费,9月30日以前付款.)但,如遇媒体要求预付款或支付现金时,则客户亦应预付款项或支付现金。
2)制作费用如是代理商现金代垫,客户应以现金支付;
其余请支付30日内之期票或现金.如遇第三单位要求预付款或支付现金时(如印刷、拍片等),则客户亦应预付款项或支付现金。
2.按国家规定以外币进行结算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汇兑损失。
3.税务
广告代理商会将中国政府就有关广告所征收之所有商业税以成本向客户收回。
所有税项、进口关税或类似规定之征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文化税等)按客户付广告代理商或代理商付媒介或其他制作服务费用之总金额或净额征收,均须由客户承担。
其他税项如广告代理商之企业所得税、员工个人所得税或承办商须付之税项,则均不需由客户负责。
4.请款作业
代理商一律开具奥美之发票,并附上请款细目,在每月15日之前送达上月之发票及必要的凭证.任何客户之对价目之质疑,代理商有义务接受必要的查询.
五.赔偿
甲方为乙方策划、制作的广告及有关活动,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乙方确认而实施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经乙方确认后实施的活动,若乙方提出变更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若甲方或甲方委托之第三方未依乙方确认的内容执行,则由甲方负起责任,并向乙方提出补救或补偿的方案。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在为乙方提供服务时作出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
甲方对于使用所有由乙方提出的或被乙方确认的作品,及根据乙方的指示或认可采取的行动,而对任何第三人产生纠纷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密
由甲方或代表甲方之人提供给乙方并向乙方明示应加以保守机密之专业技术或其它资料,乙方将遵守下列规定;
如有违反致甲方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除非乙方认为有充分理由及执行本商品之广告所需外,不得对任何个人、公司泄露前述资料及技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向第三方透露。
3.双方合约终止时,应即将前述资料与技术、讯息归还甲方。
并从合约终止起一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信息向第三方泄露。
七.使用权
广告代理商将赋予客户独家、无限制及无界限地使用其创作概念(意念、文本及图象),只要客户能支付广告代理商满意之创作概念费用。
任何转移至广告代理商之可转让之版权使用权,可透过协议在全数支付广告代理商之发票后自动转移至客户。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由广告代理商聘请之第三者,例如摄影师、插图画家、模特儿、演讲者、歌手,客户可事前就估计费用及确保法律保障方面在区域空间或/及时间上限制该使用权。
八.终止
客户或广告代理商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此协议。
就本行业之惯例,除非对方同意较短之通知期,否则需作三个月事先通知。
广告代理商将于终止期限内收取所有电台及电视广告之费用,如终止期后之刊物广告之截稿期限乃在此期间内,有关刊物广告费用亦同时收取。
当协议终止及有关帐目付清后,广告代理商将交回客户所有创作物料,包括初稿设计、画稿、制版、录象/录音带、软片等,而广告代理商亦会将所有当时之媒介合约移交新广告代理商。
九.本合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全部直接间接损失。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提出诉讼,应在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
十一.乙方确认:
在本合同履行中,对由乙方加盖印章的书面文件或由乙方指定签名的一切文件及单据等,甲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于1998年3月1日起生效。
甲方:
上海奥美广告公司北京分公司乙方:
****软件(集团)公司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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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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