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产业园策划销售招商代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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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产业园策划销售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策划销售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定名)

委托人:

(甲方)xx省xx县经开区(暂定)

受托人:

(乙方)xx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甲方为xx省xx县经开区(暂定),现委托乙方为该经开区产业园物业独家招商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受托物业名称:

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本项目)。

1.2受托物业位置:

位于xx县经济开发区区路号,总占地约108000平方米,项目宗地号。

1.3受托物业类型:

生产、仓储、办公厂房以及职工生活配套物业。

1.4受托物业面积: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共约180,000平方米(本项目预售许可证获批准的全部可售可租(生产厂房/办公厂房/生活配套/职工公寓/)物业面积)。

第二条服务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续合作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在甲乙双方未以书面方式明确终止代理合作之前,乙方有权继续代理本项目招商销售工作,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合同所约定之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直至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履行之日止,此期间代理费率按双方已结算的代理费率计算。

第三条工作內容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委派专职人员为本项目提供前期推广策划、招商销售以及其它相关的营销代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3.1策划工作包括:

3.1.1在本项目前期策划阶段,乙方成立专门策划组根据《xx经开区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暂名),编制提交《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招商策划报告》(暂名),(主要包含:

提交本项目的市场调研报告、整体招商战略、产业市场布局、招商客户定位、产业招商政策建议、市场宣传推广、招商团队建设、招商资源整合、招商渠道开辟、招商平台搭建、招商工作执行计划等等(本工作为伴随本项目市场推广工作过程,定期分阶段进行的常规服务工作)。

3.1.2乙方根据甲方战略转移或政策调整及其它市场形势转变,对本报告做出及时准确的调整与补充,并及时为甲方提供问题分析与处理意见。

3.1.3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及时委派策划组相应成员,参加甲方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会议及工作讨论,并根据甲方需求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及指导建议。

3.1.4在公开对外招商的筹备阶段,乙方可根据项目的提供整体招商推广策略、招商节奏安排、招商政策、推广活动及项目包装方案等重要策略建议,经甲方认后可由乙方负责执行和实施,并及时向甲方汇报。

3.1.5乙方负责根据项目招商工作计划的安排,分阶段提交项目宣传、广告与推广活动的创意设计、宣传策划、制作发布、活动组织等工作的指导意见。

3.2销售代理工作包括:

3.2.1乙方负责本项目公开对外招商准备期内(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公开招商计划时间为准)完成项目招商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招商计划》的编制以及与之相关的项目招商政策、招商策略、招商制度的制定以及招商团队的招募、招商销售计划的编制、招商推广计划的编制、招商接待案场的筹建、招商宣传材料的设计等。

3.2.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时委派专人负责本项目招商销售工作,同时通过内部选派和社会招聘,挑选一批具有专业招商经验的招商销售人员,组建本项目招商团队常驻招商销售现场,专门负责本项目招商销售工作的驻场服务,同时负责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招商案场的场内外设备安置与现场包装工作。

3.2.3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根据《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招商策划报告》及市场招商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xx经开区电子产业园(暂名)招商计划》,结合招商工作计划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制定阶段性市场招商信息发布与广告宣传计划,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负责落实相关的信息发布与广告宣传工作。

3.2.4在乙方正式进场招商前,乙方负责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的培训,并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制定项目招商销售管理制度及招商案场管理办法。

3.2.5在整个项目招商推广全程,乙方负责对到访政府领导、意向客户、合作单位以及其它交流参观人员接洽工作。

3.2.6甲方如有异地招商活动举行或招商机构设立,乙方负责指派提供相应的招商人员与招商物料,全力配合甲方工作。

3.2.7乙方全权代表甲方签订与本项目物业有关的物业销售类合同、物业出租合同类合同与销售服务类合同。

3.2.8乙方负责本项目进行市场宣传推广并对市场反馈进行市场调查统计与来电来访客户客户数据登记,并将统计结果及登记数据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提交,以便甲方的存档和备案。

3.2.9乙方有责任催促签约客户在《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厂房销售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附件,督促购房客户按时交纳购房款或厂房租金。

3.2.10乙方负责对接具备相应条件的银行或其它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协助有贷款服务需求客户办理银行按揭等金融业务办理。

3.2.11在本项目招商过程中,乙方应实时制定阶段性的招商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与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由乙方执行和实施。

3.2.12本项目销售期内定期提交销售报告及下阶段销售对策分析,严格做好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4.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4.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4.1.3甲方保证自身是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唯一权利人,对本项目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如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中载明有其它权利人,则甲方保证于预售许可证经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其它权利人认可本合同并同意甲方将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全部可售物业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书面文件。

甲方保证本项目不存在与合作方、出资方、土地权益分享方等主体的任何纠纷,并保证上述主体不会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出任何异议。

4.1.4甲方对因委托乙方销售之物业本身的权属或资格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4.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4.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4.2.3乙方承担除甲方声明及保证承担责任以外全部责任。

第五条双方权责

5.1甲方权利:

5.1.1甲方根据乙方在各阶段提供的分析报告及相关建议,最终确定本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营销实施方案并书面通知乙方。

5.1.2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与本项目策划、销售、招商相关的工作要求,并对乙方项目小组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进行更换。

5.1.3甲方有权指定专人参与乙方项目组,配合乙方市场招商工作。

5.1.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招商工作进展情况。

5.1.5甲方对乙方与客户签订的《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协议》、《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租赁合同》、《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厂房买卖合同》内容及相关文件的起草、修改、变更或终止享有审批决定权。

5.1.6甲方有权对其指定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交纳的相应款项的没收权及退还权,但甲方不论是给予客户折扣还是没收、退还客户款项,均不影响乙方依本合同已收取或应收取的销售代理费、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5.1.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5.1.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乙方的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商业利益的情况,甲方首先应书面告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十四天的整改期,若期满乙方仍未改正,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继续代理本项目销售招商活动,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5.1.9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

5.2甲方义务:

5.2.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其该项目开发单位或物业产权持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产权证(如已办理)的复印件(上述文件甲方均需加盖公章),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5.2.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本项目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图纸、数据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公开对外招商前,甲方必须根据乙方招商推广工作要求,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数据(提供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乙方提交书面申请获得甲方书面知晓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包括但不限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经甲方书面盖章确定的可售单位清单、房号销控表及价格表;提供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园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等资料或文件,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甲方保证上述文件、数据真实、合法并承担由之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若本项目甲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分批(期)取得,则甲方可分期提交给乙方。

但须给予乙方书面确认且须加盖甲方公章。

5.2.3甲方须在乙方与客户签署《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认购协议》、《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园区物业租赁合同》、《xx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暂名)房地产买卖合同》(均为一式二份)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呈交的合同原件一份加盖甲方公章后交付乙方,作为对乙方销售代理工作的确认。

对于乙方提请甲方盖章确认的与乙方工作成果相关的书面确认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每月成交确认清单》、《每销售阶段确认清单》、《结佣确认表》及《项目撤盘确认书》等,甲方承诺在收到相关书面确认清单之日起5日内核实并盖章确认。

5.2.4甲方负责在本项目招商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活动承办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同,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网络费及电脑购置、保洁、保安等费用。

在本项目的广告推广宣传方面,甲方每年广告推广宣传费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计划销售总金额的2%。

如有招商工作需求,甲方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招商材料、园区模型、视频宣传短片以及其它销售物料供乙方招商宣传使用。

5.2.5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策划顾问费、销售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甲方收取乙方提供发票的同时有义务进行签收确认。

5.2.6在本合同期内,本项目所有营销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商物料、媒体广告、有关本项目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均需注明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

5.2.7因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5.2.8若甲方对乙方招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项目组全体或单个乙方员工给予额外报酬(无论以何种形式或名义),均应当先行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通过其内部薪酬管理体系统一发放。

5.2.9甲方可委派或指定专人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

5.2.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其它代理公司代理销售本项目,如甲方需将本项目物业出售、出租或无偿提供给指定购房客户,乙方应予以尊重,但甲方仍需按本合同之约定按照实际发生物业占用面积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

5.3乙方权利

5.3.1乙方就本项目享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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