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方案评审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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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5.2.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2.5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5.2.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5.2.7计算书与相关图纸。
5.3专项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进行编制,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施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技术负责人签字。
6、专项方案专家认证
6.1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
专家组成员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不应含本项目建设各方人员),由专家论证会组织方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论证专家库中直接抽取。
施工单位组织专家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武汉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协助联系专家(以下简称“市建设安全专家委”),并应签订委托协议书。
市安全专家委协助组织专家论证的范围见附件一。
6.2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包括:
6.2.1专家组成员;
6.2.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6.2.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
6.2.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2.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组织方可通知工程受监安全监督部门派员列席论证会。
6.3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成员共同推选一名专家任组长,主持论证会议并起草论证意见报告,所有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在论证意见报告上签字,并对论证意见负责。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6.4专家论证会必须完成以下程序:
6.4.1与会人员签到;
6.4.2专家熟悉方案与现场;
6.4.3方案编制人介绍方案并解答专家疑问;
6.4.4专家发表意见并填写专家意见表;
6.4.5专家组合议,形成专家组论证报告并签字;
6.4.6施工单位整理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相关单位与会人员签字。
6.5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6.5.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6.5.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6.5.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6.6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7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专家论证报告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7、专项方案实施
7.1专项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最终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重新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7.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3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7.4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7.5监理单位必须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7.6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必须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受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7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及其论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建设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7.7.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7.7.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
专项方案未经专案论证的、未按专家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的。
7.7.3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附件:
1、武汉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开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的范围
2、专家论证会议签到表
3、专家意见书
4、专家组论证报告
5、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附件1
武汉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开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的范围
一、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二、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拆除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三)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五、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的联系电话:
85725641
附件2
专家论证会议签到表
会议名称
组织单位
会议地点
会议时间
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附件3
专家意见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专项方案名称
专家意见:
专家:
(签名)年月日
附件4
专家组专家论证报告
方案名称
与会专家
专家组论证意见:
专家组组长:
(签名)年月日
附件5
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盖章)
主持人
列席人数
缺席人数
会议记录:
与会人员签名:
记录人:
审阅人:
抄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1月15日印发
主题词:
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细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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