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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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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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Word格式.doc

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

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

购进后交制剂室管理,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三专”管理,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

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6、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

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

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

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按季度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监督销毁。

8、经常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

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

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

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

病情及诊断;

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

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

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

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对需要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麻醉、精神药品发药时除处方外,还须同时回收安瓿、废贴。

4、发药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首诊病历的患者取药时,药房应将首诊病历押存,每次取药必须及时在首诊病历上填写发药记录。

对于用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

不得再次使用。

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6、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由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交药剂科备案。

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调配。

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并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随病历或专用卡留存)。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

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5、临床科室需要备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报医务科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

每日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

使用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

6、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

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7、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

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

七对:

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

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

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

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

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

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保卫科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6、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年度工作考核,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组成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

有违反此办法者,按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目录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0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0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1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1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1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16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7

药剂科主任职责……………………………………………………18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19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20

调剂人员职责………………………………………………………21

处方医师职责………………………………………………………2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24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建立(并发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病区药房、病区、)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规定定期每月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由上海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院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卢湾区卫监所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卢湾区卫监所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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