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2012618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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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o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o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o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o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o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o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o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o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o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o保持场所环境整洁o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o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存放垃圾的设备o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要求o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o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o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生产经营要求o直接入口的食品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o经营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o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o用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o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o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o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o用回收食品生产的食品;
o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o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o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o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o未经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o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o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o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o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职责o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o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o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o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o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职责o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o监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o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采购食品要求o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o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o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o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采购食品要求o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贮存要求o定期检查库存食品o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o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o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预包装食品要求o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标明下列事项:
o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o成分或者配料表o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o保质期o产品标准代号o贮存条件;
o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o生产许可证编号o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及添加剂o要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o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o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o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生产经营的食品o不得添加药品o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食品召回制度o食品经营者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o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o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检验o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o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食品进出口o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o标签、说明书应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o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o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o应当立即予以处置o防止事故扩大o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o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o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o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o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o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o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o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o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处置o疾病预防控制机构o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o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职责o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o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o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o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o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o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o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o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o应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o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o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o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o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法律责任o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o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o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o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o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o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o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o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制品;
o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其制品;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o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o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o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o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o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o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