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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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构建法治政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对所属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各镇区、各部门对内设执法机构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由各镇区、各部门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对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要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执法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依法行政工作给予加减分的情形。

第九条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职能和权限界定合理,能有效协调所属机构职能争议。

(二)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依法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有效实施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各种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

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保障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事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条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完善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二)建立并实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审查和论证制度。

提请县政府作出或部门自己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县政府研究前,必须经本部门或机构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集体决定应有完善的工作程序和记录。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重大决策实施机关应确定机构和人员,制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内容,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重大决策制定或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职责权限,提请县政府进行修改或废止,或由实施机关自行纠正。

(六)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因未认真履行重大决策程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文件制定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切实执行《阜宁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阜政发[2005]71号)、《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实施工作的意见》(阜政发[2009]79号)和《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盐政办发[2008]120号)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选择一些重要的,特别是有关经济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逐步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重要制度和措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四)各镇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对备案审查意见,依法研究处理,并在6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处理意见;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在15日内作出答复。

(五)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修改和废止的制度。

按照每2年进行一次清理的要求,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修改和废止工作。

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文件制定权限,进行修改或废止。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严格执行《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协调工作的意见》(阜政办发[2010]149号)中关于行政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调查、决定、复议、诉讼、执行等各个环节的规定,进一步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研究探索行政指导在行政执法中的新型管理模式。

在行政管理中首先采用建议、劝告、引导、指示、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手段,获得相对人主动接受管理,或者帮助行政相对人实现一定利益,实现遏制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行政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并正确告知救济途径。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资格经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有关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证件年检等信息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开展全程说理式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运用。

全程说理式行政执法坚持依法行政、过程优先、公平公正、教育为主四个原则,紧扣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文书制作和行政执行五个环节,着力说明违法事实认定的事理、说透违法行为定性的法理、说通自由裁量的情理和说清行政执行的道理,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运用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规范证据的收集、保全、使用等各个环节。

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权限进行梳理分类,就每一类型违法行为认定的最低证明要求,进行关键证据列举,制定行政处罚关键证据指导标准。

(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建立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开门审案等制度。

行政处罚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按《阜宁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实施办法》(阜政办发[2005]37号)的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对备案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意见书》,处罚机关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各镇区、各部门每年6月定期评查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等执法案卷,并将评查情况书面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执法的有关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符合规定。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将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强化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的建议。

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

(二)自觉接受县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的层级监督和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司法监督。

严格执行《阜宁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阜政发[2008]59号)的规定,对县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做好参加行政复议、出庭应诉、提交答复(答辩)、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材料等工作。

对涉案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案件、重大群体性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赔偿金额超过2万元、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再次发生与当年败诉案件同类型的案件等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或参加行政复议;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书面说明情况,报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初审和县政府同意后,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代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

各地、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当年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率达到100%。

自觉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和司法裁判。

(四)有行政复议权的部门依法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规定在每年6月和12月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材料。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依法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申请,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六)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法制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实施行政行为的监督。

(七)自觉接受并履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和信访制度。

人民群众通过行政投诉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信访条例》法定的程序履行受理、答复、复查和复核工作;

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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