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条件补充协议---高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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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条件补充协议---高层.do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

协议书

发包单位:

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佳美广场区工程建设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工程,不含基槽土方开挖、桩基、基坑支护、门窗工程、消防、水电暖安装工程、外墙真石漆、地下防水工程、电梯工程、栏杆护栏工程。

二、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三、施工工期:

本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总共日历日。

四、主要条款:

1、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据实结算,执行2003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2003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量消耗定额》、2008《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及枣庄地区价目表》和2008《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综合工日单价为:

50元/工日。

工程类别为Ⅰ类的按Ⅱ类工程类别和费率执行,Ⅱ类、Ⅲ类建筑工程及装饰、安装工程类别和取费按有关规定。

2、工程总造价税前让利:

税前总造价让利8%(包干价部分不让利)。

甲方有对部分分项工程进行定价包干的权利。

3、本工程模板及支撑统一按胶合板模板钢支撑结算。

外墙保温甲方提供保温板,乙方只计取安装费。

4、商品混凝土无论承包方采用何种泵送方式发包方均按20元/m³包干价进入结算(含泵送剂、泵送管道拆、安、看管等),仅计取规费及税金,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结算时不再计取泵送项目费用。

5、工程结算时除甲方供应和指定的部分材料外,其余材料价格均执行2011《枣庄地区价目表》。

6、安全施工费计取:

达到枣庄市级及以上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的安全施工费按2%计取,达不到枣庄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的安全施工费按1%计取。

施工安全不达标或者达不到安监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不能确保施工安全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施工费不再计取。

7、甲方供应主要材料为: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多孔砖、乳胶漆、真石漆等主要材料。

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应提前两周提供计划报告,以使甲方有充足的时间采购。

乙方超定额领取甲方材料,超领部分结算时按采购到场价的1.5倍扣减乙方工程款。

8、甲方指定分包项目:

土方大开挖、桩基、基坑支护、门窗工程、消防、水电暖安装工程、外墙真石漆、高层地下室防水工程、电梯工程、栏杆护栏等工程。

9、甲方指定的分包项目,由乙方负责对其指定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监督,并对指定分包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资料等完全负责;乙方责任的承担完全依照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约定。

乙方收取指定分包项目合同价款2%的管理费(安装工程项目为安装费的2%),含找补、清理、塔吊、脚手架使用等所有费用。

该费用由甲方负责扣除后支付给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基础以下部分(含基础)分包工程无配合费用、二次加压、电梯工程无配合费用。

10、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前7日内,高层按200元/㎡向甲方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甲方付年息12%。

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待完成基础工程时返还本息30%,待主体完成二分之一时返还到履约保证金的50%,利息支付到50%;剩余部分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返还。

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停工,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另选施工队伍或自行组织施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所施工的部分工程在小区整体交工验收上房后再进行结算,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结算中扣除。

11、拨款方式:

(1)工程(承包范围内)暂定价:

地下车库建筑部分暂定1200元/m²,高层建筑部分暂定850元/m²,工程进度拨付以暂定价为基准。

(2)本工程主体工程完成前不拨款,主体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200元/平方;竣工验收(交付钥匙)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后拨付完成产值的70%(同时扣除甲方所供材料款);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计值的95%(工程款拨付到70%后剩余部分工程款甲方可以以房屋按市场价格抵扣),因资料整理移交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或发包人设专人代为整理资料的费用从本次拨款中扣除。

留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一次性付清。

12、乙方推荐的驻现场项目经理经甲方考核认可后,不得擅自更换,否则甲方没收乙方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

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2天,施工期间不服从甲方及监理管理的,甲方除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外,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扣除所缴纳的保证金。

13、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及政策性调整的变化一律不予调整。

14、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的,由乙方负责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的各项整改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对甲方承担所造成的甲方各项损失;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自愿向甲方承担8元/m2的违约金。

五、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需经甲方代表签证后方才生效,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

乙方一旦收到甲方、授权代理或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通知(涉及到结构安全的变更,需由设计单位出据变更单),则必须立即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施工;由变更和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在竣工结算后支付。

六、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乙方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14日内,乙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分别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汇总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一式二套报甲方且向档案馆完成工程档案备案。

2、工程结算及审计

工程验收合格后1月内,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二套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逾期未提供的一律视为按图施工不再另行进行工程结算。

甲方自接到乙方提供的结算报告且乙方向城建档案馆进行工程备案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审计完毕。

因甲方原因结算(除因审计部门原因)不能按时审核完毕的,按乙方提供结算资料结算付款;如乙方原因拖延结算日期的,甲方以委托的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并视为乙方认可。

乙方送审的结算减(增)额在送审造价5%以内的审计费由甲方承担,超过送审价5%的审计费由乙方承担,如审计报告出具后乙方不能交付审计费,由甲方代扣代交。

3、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向甲方提供上述材料及上报备案工作,若因乙方原因延迟,乙方承担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七、其他约定事项

(1)该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先行代缴,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施工面积平均分摊。

(2)在施工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规定整改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整改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及技术交底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和监理,须经甲方、监理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程序的施工,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进行返工处理,甲方、监理随时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经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返工内容不计取工程量。

(4)工程施工期间和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对本单位施工人员及所负责管理的人员进行各项内容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聚众闹事及各类上访事件发生。

如果发生针对本项目的上访事件,每发生一次,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此项承诺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该款在工程结算时由甲方予以扣除。

(5)成品保护及移交;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前,所有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生的偷、损坏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调试期间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民工权益,乙方应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

(7)乙方应设立现场安全责任人和专职安全员,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出现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

如该项目发生任何意外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关。

乙方并承诺:

在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自行解决,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此项承诺违约金2万元。

该款项在工程拨款时由甲方予以扣除。

(8)乙方无论以任何理由在滕州市信访局、市政府或其他公共场合上访的,每发生一次,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此项目承诺违约金10万元;若在枣庄市级单位上访的,每发生一次,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此项目承诺违约金20万元;在山东省级单位上方的,每发生一次,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此项目承诺违约金50万元。

上述款项在工程拨款时由甲方予以扣除。

(9)乙方确保工程按期如约完成,若违约,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的违约金,以此类推。

同时,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不仅且包含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10)本协议若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有冲突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同时签订《确认书》,以便明确双方责任。

八、工程质量保修

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乙方工程完整的资料由甲方、监理、质检站审核完毕后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预验后把回执交与甲方视为工程正式竣工。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书当日内派人维修。

并按承若期限修复。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来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所发生的费用将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并对延期造成的损失按500元/天标准予以赔偿。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如不能立即到达,甲方有权另行委派队伍,由此发生所有相关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不能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承诺期限履约,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加倍扣除实际发生费用,责任及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九、甲乙双方一方违约,经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章)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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