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标准及专项监察执法手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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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2010) 125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135
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140
5、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144
6、湖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湘煤行〔2011〕23号) 152
7、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总局令第82号) 155
三、防治突出 156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令第19号) 156
2、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AQ/T
1086-2011) 181
3、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187
4、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 200
5、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214
6、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217
7、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 226
8、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方法(GB/T25216-2010) 234
9、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 240
突出措施效果评价方法(MT/T1037-2007) 240
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反向风门设置技术条件(MT1066-2008) 243
11、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2007) 246
12、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2009) 251
13、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MT49-87) 252
14、煤层透气性系数测定方法 253
15、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ΔP)测定方法(AQ1080-2009) 256
16、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 259
17、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定方法(AQ/T
1065-2008) 269
18、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方法(MTT639—1996) 275
19、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摘自《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278
四、防灭火 283
1、矿井均压防灭火技术规范(MT/T626-1996) 283
2、煤矿采空区阻化气雾防火技术规范(MT/T699-1997) 285
3、煤矿用氮气防灭火技术规范(MT/T701-1997) 287
4、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MT/T702-1997) 291
5、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 297
五、粉尘防治 303
1、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303
2、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 311
3、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规范(AQ1021-2006) 327
4、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 330
六、职业危害防治 332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 332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 341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 342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 346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 354
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总局令第73号) 361
第二章行政处罚依据 37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85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89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96号) 401
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405
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 410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 419
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4号) 423
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总局令第6号) 426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6号) 429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 437
1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3号) 449
1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 452
第三章省局规范执法资料 457
1、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湘煤监监察〔2016〕3号) 457
2、“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现场检查重点内容表 468
3.“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查阅资料清单 479
4
第一章标准、规范和规定
一、矿井通风
1、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T441-1995)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式通风术语、一般要求、布置方式和安全监控。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巷道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布置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等各类巷道。
2引用标准
MT164煤矿用正压风筒、MT165煤矿用负压风筒、MT222煤矿用局部通风机
3术语
3.1主导局部通风机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系统的主要供给掘进巷道风量的局部通风机。
3.2主导风筒与主导局部通风机相连接的导风筒。
4一般要求
4.1岩巷、半煤岩巷或煤巷的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应有专门的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
4.2掘进巷道混合式通风,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严禁采用风幛通风。
4.3有瓦斯喷出区域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掘进时不得采用混合式通风。
4.4主导局部通风机所在全风压通风巷道中的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压入式主导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全风压系统中的进风侧,距掘进巷口不得小于10m;
抽出式主导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距掘进巷道口10m以外的回风侧。
4.5混合式通风的掘进巷道中的供风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关于工作面和掘进巷道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和温度等有关规定。
4.6局部通风机应符合MT222要求。
湿式除尘通风机与水射流通风机可作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应用。
4.7压入式风筒应采用符合MT164要求的煤矿用正压风筒;
抽出式风筒应采用符合MT165要求的矿用负压风筒;
硬质风筒必须是经国家指定质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4.8压入式风筒的出风口或抽出式风筒的吸风口,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分别在风流的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范围内,抽出式风筒的吸风口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
4.9应选用低噪声的局部通风机和湿式除尘通风机,否则应安设消声器,使噪声不超过85dB(A)级。
4.10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掘进工作面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或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掘进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瓦斯排放制度排放,主导局部通风机和巷道内局部通风机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启动。
4.11短抽或短压风筒与主导风筒间的重叠段长度宜大于10m,小于60m。
4.12风筒重叠段长度范围内的掘进巷道中的风速和瓦斯浓度,应满足《规程》的有关规定。
4.13掘进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局部通风设施的安装与使用、通风与瓦斯管理等方面,均应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5布置方式
5.1通风布置方式有下列四种:
a.“长抽、短压”方式主导局部通风机和主导风筒作抽出式通风,位于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作压入式通风的方式,见图1。
b.“长抽、短抽”方式主导局部通风机和主导风筒作抽出式通风,位于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或湿式除尘通风机或水射流通风机)和风筒也作抽出式通风的方式,见图2。
c.“长压、短抽”方式主导局部通风机及主导风筒作压入式通风,位于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或湿式除尘通风机或水射流通风机)和风筒作抽出式通风的方式,见图3。
d.“长压、短抽、短压”方式在“长压、短抽”方式的基础上,掘进巷道中另安设一台空调机,向工作面供冷风的通风方式,见图4。
5.2无瓦斯涌出的岩巷,可采用上述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混合式通风方式只允许采用“长压、短抽”和“长压、短抽、短压”的方式。
6安全监控
6.1安设在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或湿式除尘通风机)必须与掘进巷道的主导局部通风机联动闭锁。
当主导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停止运转;
主导局部通风机未启动时,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不能启动。
6.2主导局部通风机与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设风电闭锁装置,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6.3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主导局部通风机和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主导局部通风机和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供电线路供电。
6.4在“长压、短抽”方式和“长压、短抽、短压”方式中,抽出式风筒的吸入口应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保证吸入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超过时自动切断抽出式局部通风机(或湿式除尘通风机)的电源。
1-压入式风筒;
2-抽出式风筒;
3-压入式风机;
4-抽出式风机;
5-除尘风机(或抽出式风机);
6-空调机
6.5在“长压、短抽、短压”方式中,空调系统中的压入式通风机吸风口应安设有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
吸入口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超过时自动切断空调机的电源。
2、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的煤矿的基本通风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包含的部分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矿井通风mineventilation
向矿井连续输送新鲜空气,供给人员呼吸,稀释并排出有害气体和浮尘,改善井下气候条件的作业。
3.2矿井通风系统mineyentfiationsystem
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矿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
3.3矿井通风方式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