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领退、使用、存放和运输制度及执行记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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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凤
副组长:
萧成学付鹏飞
成员:
满家喜卢喜任福曹二张铁成
(二)管理职责:
1、矿长对火工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火工品管理负技术责任、副矿长对分管工作中的火工品管理负责。
2、火药库管理员主要负责火工品的验收、存放、保管、发放、清退登记、每月流向统计等工作。
3、生产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对本单位火工品的领取、运输、现场存放、使用、清退等工作负责。
4、放炮员对火工品的领取、运输、现场存放、使用、清退等工作具体负责。
二、火工品存放管理制度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2、火工品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所购进的火工品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对火工品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
(2)应建立火工品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消耗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火工品,不得发放使用。
(4)火工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4.同一库房内不得有不允许共存的火工品,应按要求分库存放。
5.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库房必须严密,以杜绝鼠害。
6.库房外应加设围墙和铁丝网,其高度不低于2.0m。
7.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采用自然光或在库外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8.火药库应设避雷装置,火药库采用不燃材料构筑。
9.火药库必须建有火工品发放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10.火工品领取人员不得进入火工品储存室,不得携带烟火,放炮器等进入库区。
12、当火工品被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由于距装药还有一段时间,因此火工品必须按有关规定作临时存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电雷管应分开存放在木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的专药箱、管箱内。
(2)药箱、管箱应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支顶板完好、支护良好、避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无淋水的安全地点。
(3)药箱、管箱要加锁,钥匙应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4)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火工品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火工品箱上。
(5)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的地点,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3、火药库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4、建立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火药库,对因工作需要进入火药库的人员,必须签名登记,同时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
1、不得使用机动车运送火工品,必须采取人员专用的包裹背送。
2、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3、领取的火工品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严禁将火工品装在衣袋内。
4、领到的火工品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行走时要注意离开金属导体和电缆。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火工品。
6、火工品运送到爆破地点后应存放于火工品临时存放箱内,严禁乱丢乱放。
7、不得携带火工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四、火工品领退制度
1、火工品的领用应由使用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开具火工品领用单,并由使用单位队长签字并盖章。
2、领用人应为专职放炮员,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放炮员资格证。
3、领用人应穿棉制或抗静电服进入火药库,严禁携带烟火、放炮器、穿化纤衣物进入火药库。
4、领用人领取火工品时,必须当场检查火工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用单上的计划相符,要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领取火工品后,火工品发放员和放炮员必须及时在火工品领用单上签字。
6、井下使用过程中剩余的火工品应在工作结束后,由放炮员、当班班(组)长填写火工品消耗单,由放炮员携带剩余火工品及火工品消耗单升井。
7、火药库火工品发放员应将火工品发放登记册、火工品领用单、火工品消耗单进行最终核对,逐一造册备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1、煤矿(井工)使用的火工品,必须全部用于井下相关采掘工程,严禁作为它用,如其他原因需要使用火工品,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报矿长批准。
2、火工品的领用应做到使用队申请、初审,火药库审核,禁止火工品丢失及无计划使用。
3、火工品的领取、使用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领取、使用。
4、领取的火工品必须在规定的地点使用,严禁在其他地点使用。
5、火工品的领取、使用应严格按火工品领用流程图操作,严格做到审批、实领、实用、缴回四个环节各负其责,个自把关。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7、井下放炮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放炮。
8、对瞎炮、残炮、爆燃、缓爆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措施进行处理。
9、当班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火工品消耗单,剩余的火工品应及时上缴回火药库,严禁丢弃或存于井下。
10、火药库应严格执行火工品进库、领用、出库、缴回登记制度,并详细分类备案。
六、火工品销毁管理制度
1、火药库应及时对退回的火工品进行登记造册,对不能正常使用的火工品应独立存放,禁止和其它火工品存放在一起。
2、受潮、变形、外观损坏严重及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火工品,禁止发放使用。
3、禁止自行进行火工品销毁工作。
4、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火工品,应及时退回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集中统一销毁。
5、对于不能正常使用并退回民爆公司销毁的火工品,必须要由准联煤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