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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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2019年度售楼处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
战略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
poly-sd-2018-009(5)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保利山东2018-2020年度售楼处精装修战略合作协议书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通过邀请招标,确定乙方为保利山东区域售楼处精装修工程战略合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售楼处精装修工程战略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1.1本售楼处精装修工程战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下表列明的服务项目,各项目由甲方或其下属的各项目公司与乙方单独签署对应的售楼处精装修工程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公司名称
保利华府项目售楼处
淄博
淄博贝瑞置业有限公司
保利城项目售楼处
淄博
淄博保利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西客站项目售楼处
济南
海子洼项目售楼处
济南
济南保利文昌置业有限公司
大柿子园项目售楼处
济南
济南盛利置业有限公司
合作期内甲方开发的其他项目
山东省内区域
待定
1.2甲方指定乙方为售楼处精装修工程战略合作单位之一,合作不具有排他性,甲方可根据项目的需要选择乙方或其他战略合作单位提供服务。
甲方可按照项目整体委托,也可以按照具体事项分项委托。
1.3甲方的售楼处精装修工程合作范围为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的服务范围,但甲方已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并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以及甲方需以其他方式确定供货商的项目除外,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如乙方的服务不能满足甲方所开发项目的要求,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公司代替乙方。
1.5本协议中未涉及的事项,如招投标过程中乙方作出了书面确认,以乙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二条合作方式
2.1双方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售楼处精装修工程的相关服务。
2.2由于甲方各开发项目不同,工程进度不一,因此售楼处精装修的具体项目要求,由乙方另行与甲方(或甲方下属的各项目公司)单独签订相关项目的施工合同加以确定。
2.3本协议一经签订,与甲乙双方就售楼处精装修工程签订的各项目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4乙方同意按照战略协议文件规定、有关附加的战略合作协议条款和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文明要求、具体项目合同所说明的内容进行售楼处精装修工程有关的相关事宜。
乙方承诺承担未能按照本协议及具体项目合同的规定而使甲方导致的相应损失。
第三条战略合作范围及价格
3.1乙方于报价单内填报的且获甲方接纳的单价、费率等如下:
详见《附件1:
合同清单》
3.2本协议价格在合作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均不得调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3本协议价格作为签订项目委托合同的依据,具体合同签订时合约工程师需依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补充合同具体条款及内容。
3.4战略集采合同清单内没有的价格,后期执行过程中招标人组织各协议单位另行报价(仅针对无集采价格且无相似集采价格的项目),并以最低价中标原则为评标原则,即:
项目合同固定总价=战略清单单价*招标工程量+战略清单外项目报价。
3.5发、承包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证实本协议以及今后签订的分合同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3.6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支付进度及比例由各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工程合同具体约定,乙方应凭甲方及其下属的各项目公司要求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及甲方或其项目公司规定的签章齐全的请款资料申请付款。
第四条合作期限
4.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期为一年,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
4.2如果出现甲方集团公司进行集采或由集团招标相关项目、甲方需执行集团要求的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如因合作期限届满或甲方需执行集团要求而使得本协议终止的,本协议终止前已生效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目售楼处精装修工程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服务合同履行完毕。
第五条独立施工合同的签订
5.1甲方及其下属的各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最终确认乙方为售楼处精装修工程承包方的,甲方及其下属的各项目公司将按照本协议中第三条中的价格,与乙方分别签订相应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
5.2本协议中没有的价格,各协议单位按照清单要求竞报市场价。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详见附件合同文本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详见附件合同文本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8.1.1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工程施工服务或拒绝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与甲方下属各城市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乙方除了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还须按照拒绝签订合同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1.2乙方不具有或丧失按本协议约定对甲方及其下属的各项目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能力或本协议约定的相应资质的;
8.1.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8.1.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甲方无法实现签订本协议目的的;
8.1.5甲方将对乙方履约合作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凡有不合格的评价,甲方及其下属各项目公司将不再与乙方合作;
8.1.6甲方因前述各情形终止本协议的,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9.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双方确认,本协议所列明地址、电话、传真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第十条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书份数
11.1本协议书一式捌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
12.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地点为济南市明湖东路777号。
第十三条其他
13.1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以任何方式进行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合同交易金额5%的违约金,并取消乙方日后合作资格。
第十四条附件
附表1:
价格清单
附件2:
合同样本及其附件
附件3:
乙方单位各地区授权业务联络人
附件4:
银行账户信息确认函
附件5:
廉政责任书
甲方:
保利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表1:
价格清单
附件2:
合同样本及其附件
附件3:
乙方单位各地区授权业务联络人
乙方单位各地区授权业务联络人
合作商名称
合作领域
注册地址
网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服务区域
联系人姓名
座机
手机
附件4:
银行账户信息确认函
关于银行账户信息的确认函
保利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地址:
我公司在保利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2019年度售楼处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战略合作相应业务收款均为上述账户,若信息有误,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备注:
每次向委托方申请款项时,本页均需提供。
签章(公章或财务章):
2018年月日
附件5:
廉政责任书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