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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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

其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同,是对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2)5.本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制定,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它代表我国的工程施工惯例。

(1.1)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的我国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则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3)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则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

规范。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5)若工程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若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履行规定的保密义务。

(4.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4.2)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使用。

(4.3)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仍不一致,可以按合同争执的规定处理。

(2.2)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合同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发包人一、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在我国发包人可能是工程的业主,也可能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应支付的其它款项。

2.发包人的工作职责: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8.1):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现场等工作。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相关的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由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应由发包人负责的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述这些工作也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但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

(1)若工程实行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则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24.1)

(2)发包人应按一览表内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若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4.3)(4)如果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内容,双方按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发包人供应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负责倒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

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5)4.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5.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42.1)6.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7.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二、工程师二、工程师1.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的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师可能是如下两种人:

(1.8)

(1)发包人派驻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5.3)

(2)如果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则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即为“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1.7)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的内容及监理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1)。

如果发包人分别委派驻工地的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共同工作,他们的职责不得相互交叉。

如果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应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职责。

(5.4,5.3)2.工程师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工作,行使合同规定“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

发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经过发包人的批准。

除合同明确规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5)3.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规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代表的行为与工程师的行为有同等效力。

(6.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合同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所确定的争执解决程序处理。

(5.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工程师的指令。

(1)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3)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2)(4)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1)(5)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否则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顺延。

(6.3)6.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承包人三、承包人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施工,是施工合同的实施者。

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完成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的工程范围由合同协议书约定或由工程项目一览表确定。

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9.1):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审查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工作。

承包人如果不履行上述款各项义务,则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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