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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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区教育经费收入包括财政经费拔款、事业收入(学费、幼管费等)、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第五条本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育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部分。
基本支出预算的测算和编制应以定员、定额作为重要依据。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本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为完成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二章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公共财政、注重效率
3、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5、厉行节约、科学合理。
第七条区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确定财政拨款的依据:
人员经费按实际计算,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项目经费按批准。
第八条由物价局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幼管费等事业性收费收入,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根据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将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上一年度的结余经费,应列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三章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应按照区财政局提供的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报表(软件)填报本单位的基本支出。
在安排基本支出之后,再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一经批复下达,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在执行中,因项目发生中止、撤销、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下拨的教育经费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章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由人员经费、学生人数和生均综合定额标准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人数是指预算年度内教育事业单位接受的纳入招生计划的中小学生及中职生。
第十五条生均综合定额由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委下达的各类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拨款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本区教育系统除中小学、幼儿园、职校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及公用经费的各项定额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开支标准、补助标准、各项津贴范围及本区有关规定等核定。
第十七条定额标准在每年教育事业单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工作之前予以下达。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编报单位不得作自行调整。
第十八条本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和促进内涵提升等发展性项目。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购建项目主要指工程新建、修缮类项目和货物、服务等购置类项目。
第二十条促进内涵提升等发展性项目主要指用于学校课堂改革、课程开发、教师发展、教育科研、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建设及加强学校品牌建设等发展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前,应办理有关项目申报、审核等程序。
第五章支出预算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凡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的本系统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由区教育局计财科逐月拨付。
第二十四条凡经申报、审核程序并纳入当年预算实施的项目支出,应按照实施进度拨款,不允许超支、透支及任何形式的浪费。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的工程新建、修缮类项目由区教育基建管理中心按进度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区教育局计财科初审后报区教育局主管领导审定。
列入国库直拨的基建工程项目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经确认的货物、服务等购置类项目由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汇编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一览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区教育局计财科初审后报区教育局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促进内涵提升的发展性项目,其资金拨付及使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年度预算以外发生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作安排。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投入的,由事业单位申报,区教育局按审批权限审批、拨付。
㈠总额度在3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计财科审核提交分管局长批拨;
㈡总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计财科审核并报分管局长,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管领导批拨。
第二十九条专项经费由区教育局向区财政局申请,经区财政局、分管区长审批下达。
第六章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认真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第三十一条区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应主动向本单位教代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区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受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监督。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区民办非企业社团登记举办学校,接受财政性资金补贴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教育系统经费和资金管理权限的若干规定(试行)》(普教办字〔99〕第9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定额及公用经费定额内容
一、人员经费定额内容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其他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
二、公用经费定额内容
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附件2:
事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的要求
一、项目申报、审核的原则
1、统筹安排的原则。
应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择优安排,成熟一个,立项审核一个;
成熟一个,储备一个。
2、科学论证的原则。
应坚持行政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充分体现针对性、实用性。
同时按必需和财力可能进行安排。
3、加强管理的原则。
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追踪问效的原则。
建设方或采购方(使用方)对专项资金的执行过程应实行控制监督,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二、项目申报的要求
1、申报项目要有充分的论证,有合理的立项依据,编制要规范、细化、完整、不漏报、不虚报。
2、申报项目要有详细的预算支出内容、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评审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
3、申报项目应按教育项目分类申报,不可混同申报。
4、除特殊情况外,预算年度的第三季度前,应申报下一年度需实施的项目。
三、项目审核的要求
1、形式审核。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2、内容审核。
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分析论证是否充分完整,预期效益和效率是否理想,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审核的程序
1、形式审核由项目申报的受理科室负责。
2、内容审核分为二级:
一级审核由相关机构牵头组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
二级审核由受理科室按照项目分类,将初审情况分门别类上报。
3、二级审核的重点是对初审意见的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对初审项目进行筛选,建立滚动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择优排序。
4、项目审核应在预算年度第三季度内完成。
凡被确定的下一年度的实施项目,由受理科室行文通知申报单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