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寿险业发展驱动因素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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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寿险业发展驱动因素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Word下载.doc

关键词:

经济环境;

法律与监管环境;

寿险行业自身变革

一、日本寿险业发展近况

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济泡沫破灭,股价和房地产价格暴跌,日本经济开始一蹶不振,陷入了长达10余年的停滞状态,被称为“失落的十年”。

日本寿险业的保费收入在1995年达到顶峰后受经济的影响出现负增长态势,新单和有效保单业务均出现严重下滑。

1997亚洲金融风暴后日本寿险业出现了以“破产潮”为标志的严重衰退,日本以限制竞争、严格监管著称的保险业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

面对保险市场萎缩、业务拓展困难、利差损失严重以及寿险公司经营拮据的状况,日本对有上百年历史的保险业进行改革和重组,包括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开发适合国内“少子老龄化”需要的产品,同时更加注重增强抗风险能力、进行渠道创新和开拓海外市场,寿险业发展的基础更加健全。

目前,日本是全球第二大寿险市场,其保费收入占全球寿险保费的17.12%,仅低于美国的21.12%。

2002年-2009年间,日本寿险总保费收入从25.5万亿日元上升至2009年的34.1万亿日元,除2002年和2006年出现约2%的下滑外,保费收入一直稳呈上升态势,复合增长率达到5%。

日本市场现有46家保险公司,按其销售形式可分为4类:

一是以营销人员为主的传统寿险公司,主要包括5家大型寿险公司。

日本生命市场份额为16%、日本邮政保险12%、第一生命10%、明治安田生命8%、住友生命8%,这5家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约达54%,市场集中度依然较高。

二是以信邮直销方式为主的寿险公司,如Aflac和AlicoJapan,各自市场份额为4%左右。

三是以咨询服务与理财相结合的寿险公司,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进行销售,有索尼生命、ING、保诚等,其市场份额较低。

四是新型网络寿险公司,如Lifenet和SBI(AXA),由于处于发展初期,其市场份额很小,但因发展速度较快,已引起业界高度关注。

二、日本寿险业发展驱动因素分析从日本寿险业的发展历程和保险商品的演变可以看出,外界环境变化以及寿险行业自身的变革都会驱动寿险业的发展,造成寿险需求、寿险产品结构或寿险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变化。

本文采用PEST模型,从经济环境、法律与监管环境、科技环境和社会与文化环境,并结合寿险行业自身变革5项主要驱动日本寿险业发展的因素加以分析(如图1所示)。

图1日本寿险业发展驱动因素分析

(一)经济环境因素

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国民收入、通货膨胀、通货紧缩、利率变化、居民储蓄率等都对日本寿险业的发展有所影响,譬如二战结束后国民收入的大幅下降曾导致寿险需求萎缩;

上世纪60年代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则有效促进了寿险业的快速发展,确保1960年-1969年间寿险业的保费收入年增长率一直高达20%以上;

而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日本出现的通货紧缩现象以及持续低利率市场环境对日本寿险业的冲击尤为突出。

1985年“广场协议”后,日元大幅升值,加上日本的低利率政策刺激了投资行为使得日本经济泡沫迅速膨胀(图2)。

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连续30年的强劲经济增长宣告结束,其资产泡沫的破灭导致了股市崩溃、房地产市价暴跌和债务危机,日本经济出现全面下滑。

1991年-1997年间,日本的实际GDP平均增长率不足2%,1998年和1999年度更分别只有-1.2%和-1.4%。

日经平均股价指数从1989年的34,086点一路跌至1998年的15,362点,跌幅达54.9%。

自上世纪90年代起,日本消费物价指数(CPI)、批发物价指数(WPI)和土地价格均出现持续长时间下跌,出现严重的通货紧缩现象。

随着日本经济进入漫长的萧条期,寿险业也相应受到负面影响(图2)。

一是大众保险需求大幅萎缩。

首先,企业破产增加、失业率提高以及消费水平下降使寿险需求大幅降低。

其次,由于通货紧缩时期利率水平较低,寿险公司提供的较低预定利率的险种由于收益过低而对消费者失去吸引力。

此外,在日本预期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国民保费交纳能力受到抑制,新契约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1993-2006年间,日本个险新契约件数及承保金额均呈现连续下滑态势,尤其是1997和2006两年,日本个险新契约件数及承保金额的年增长率分别为负11%、负13%以及负11.9%和负12.5%。

2007年后,日本邮政保险并入商业寿险统计范畴,新契约业务才有所回升(图3)。

图21957年-2009年日本GDP年增长率与寿险保费收入年增长率图31988年-2009年日本个险新契约件数与承保金额变化

二是寿险公司出现大规模的退保风潮。

上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经济持续不景气和寿险公司资产组合中坏账增多使公众对寿险业的信心大幅度下降,出现了退保风潮,原来已经投保的客户也开始重新计划,纷纷将自己认为多余的保险合同解约。

1990年-2008年间,个人寿险的失效解约率由1990年的7.0%持续攀升至2001年的11.8%,后一直处于8%以上。

个人年金失效解约率从1990年的7.5%上升到1997年的10.8%,后一直保持平均8.2%的水平,2001年又上升至8.6%。

死亡保险、定期两全保险和两全保险的失效解约率也均有提高,分别从1990年的7.2%、6.7%和5.5%,提高到2001年的11.9%、10.3%和9.3%。

三是寿险业的投资业务和财务管理面临挑战。

首先,日本各寿险公司在泡沫经济时代大力销售的高预定利率产品随着上世纪90年代经济出现通货紧缩、日本进入低利率时期而产生巨额利差损(图4),在1997-2001年间,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等7家寿险公司先后因受利差损的拖累而宣布破产;

幸存下来的寿险公司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

其次,日本各寿险公司要承受坏帐激增,股票、不动产价格大跌引起资产价值缩水的冲击,大批寿险公司在经济快速扩张时期不易显现出的缺乏风险控管及资产配置不当的问题暴露出来。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日本寿险公司海外投资逐年增加,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国外证券投资比率由1979年的1.5%,上升至1989年的14.0%。

在扩张期的高峰,日本保险公司甚至以高价购买位于纽约、伦敦等国际地标资产作为其财力的象征。

1990年以后,经营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被迫出售国外资产来弥补亏损,而日元大幅升值则导致汇兑损失,曝露出保险公司不擅评估且未适当规避风险的缺失。

另外,由于通货紧缩时期寿险公司的许多成本相对增加,如销售成本、培训成本、管理成本等,同时现金收入减少,因而财务管理面临重大挑战。

在遭遇退保风潮的情况下,日本寿险公司还要保持充足的备付现金,这也影响了资金的总体收益水平。

图41990年-1999年日本寿险投资收益率与产品预定利率变化

(二)法律与监管环境因素

日本政府制定的金融政策、保险业监管调整、税收政策等都对寿险业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开发以及公司治理动向等方面均会产生影响和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实施的“金融大改革”和保险监管的改革及创新促进了整个寿险行业的自由竞争和效率经营,强化了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并且促使寿险业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3方面:

一是保险业相关法规限制得到放宽,寿险业由接受指令式向自主运营式转换。

首先,1996年修订的“保险业法”允许日本的寿险、财险公司直接经营第三领域的保险业务,并以子公司形式兼营财险、寿险业务(图5)。

其次,1998年底实施的金融体制改革法取消了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禁止相互渗透的规定、取消了保险公司禁止经营投资信托的限制,并取消禁止证券公司经营保险的规定。

另外,1999年允许保险公司成立银行子公司,并逐步实现允许银行成立保险子公司来销售保险,保险业与银行业开始混业经营。

图51996年日本寿财险公司可以子公司形式跨业经营

二是监管重点由严格审批市场准入转向偿付能力,寿险业的风险管理得以强化。

1996年修订的保险业法增加边际偿付能力比率来衡量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与否,并规定该比率不得低于200%。

1997年日本中型寿险公司日产生命的破产,促使日本政府重新思考其保险监管体系。

1998年12月日本再次修订保险业法,新增保险公司的早期预警措施(earlywarningmeasures),规定对于边际偿付能力比率低于200%法定比率下限的保险公司实施立即纠正措施(promptcorrectionaction);

对于边际偿付能力比率介于100%~200%之间的保险公司,令其提出营运改善计划并及时实行;

对于边际偿付能力比率在0%~100%间的保险公司,令其提出适当的偿付计划并实施,同时限制或禁止分配股息及董事红利等。

至于边际偿付能力比率为负数的公司则被限期勒令部分或完全停业。

此外,2001年4月日本政府规定边际偿付能力比率须以市价而非帐面价值计算。

上述法规改革实施后,多家原本帐面仍呈盈余的保险公司,改以市价计算资产后,边际偿付能力比率遂低于法定下限,面临立即纠正措施的压力这一系列改革方案,强化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三是各项法规出台促使寿险业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利益。

首先,1996年修订的“保险业法”更注重体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财务指标,提高了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从3000万日元提高到10亿日元。

其次,设立了投保人保障基金制度,完善了日本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有意以保险契约转移方式救助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的接管公司在经过监管机构认可后方可向投保人保障基金申请资金援助,投保人保障基金再向金融机构借支资金援助接管公司。

加入基金为自愿会员制,财险公司基金规模为3000亿日元,寿险公司基金规模2000亿日元。

但由于此制度没涉及在无接管公司时情况,1998年“金融系统改革法”又出台了投保人保障机构制度,规定如果没有接管公司出面时,投保人保障机构就必须担负起救助经营有问题公司的责任,给付保险金时可补偿至责任准备金的90%。

投保人保障基金也被改为强制性会员制模式,各保险公司均有义务按资产比例缴纳基金,加入投保人保障机构。

基金累积的上限:

寿险是4,000亿日元;

财险是5,000亿日元。

此后,日本在2001年出台金融商品销售法和消费者合约法;

2007年、2008年相继推出金融商品交易法和违法收益转移防止法等多项法规,进一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中国的启示

由于日本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与中国寿险业的发展有许多相似之处,日本寿险公司在经济、制度、科技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下的处理方式和其积极抓住环境变化所产生的机遇,顺应时代的发展,主动调整经营策略等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日本寿险业发展驱动因素分析对做好中国寿险业经营的启示在于:

(一)顺应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全球金融行业的变化主动调整寿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保险公司的经营很大程度上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的影响。

日本寿险业在上世纪90年代步入行业困难期与其经济长时间的衰退失落的十年有很大的关系,其经历再次证明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稳定高效的金融体系对保险公司提高经营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1997年-2001年间日本寿险业的倒闭风潮虽然有各寿险公司自身的原因,但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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