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的问题及政策建议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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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阐述了房地产税的基本结构,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税试点的基本现状,对现有的房地产税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
房产税;
房产税试点;
建议
一、我国房产税试点方案比较
此次两个试点城市分别是上海和重庆,都是直辖市,由于两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经济结构和房地产市场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在制定房地产税征税管理办法时都参考了各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相关的条例。
虽然具体的征税办法有所差异,但是其总的初衷和发展核心基本相同,包括控制外来投资需求、免税标准较为宽松、执行差别化税率以及新购住房为主。
本文根据2011年两地出台的房产税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对比和分析,具体差异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上海市试点方案较为温和,着重根据住房面积以及成交金额进行征税,对本地个人第一套房源不进行征税,而对第二套房源进行征税,且计税依据参照的是房产价格的评估值,这些条例着重压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者。
而重庆市的试点方案则较为严格,对个人的独栋住房进行较重的约束,而对低端住房者则适量放宽,对高档住宅的楼盘开发商起到的压力较为明显,而对整体的房价上涨趋势的压制则不够有力。
二、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实施的影响效果评析
房产税改革试点实施近三年来,房价依然处于高位运行。
上海和重庆近五年房价数据如图1。
图1:
上海、重庆近五年平均房价走势图
从图1可以看出,从2011年房产税在重庆和上海试点以来,并没有对房价造成影响,房价反而呈现上升的趋势。
可见房产税并未对整个市场消费者的需求产生足够的影响。
当然,房产税着重点在需求这方面,对于供给就没那么有力度了,近两年土地出让金屡创新高,上海不断的刷新的地王的价格记录。
[7]政府是土地的垄断者,是土地价格的制定者。
对开发商而言,土地的购置费用一方面作为成本,致使房价普涨,一方面某些开发商囤地炒地,利用稀缺的资源获取无劳动结果的利润,种种原因导致房价的普涨。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者,目的是通过抑制消费来降低供给者价格,目前的房产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主要问题是没有对存量房征税房产税,而且只对于新增住宅的增量房征收房产税,这对于过去购买多套房产的购买者没有进行控制,又对新购住宅的真正需求者造成压力。
总体来说房产税的横向和纵向范围影响不够,无法真正完全的限制到投机者,房价下不来,房产税又对普通的刚性需求消费者造成更多的压力。
所以即需要增收存量房的房产税,又需要一个对普通消费者影响更小的税率制订和征税机制。
三、完善房产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之后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开放还未有确定的日程表,下一阶段房产税改革应在契合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利用的房地产资源,充分保障民生作为出发点,协调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增加持有环节的征税,减少出租和出售环节的税收,努力使房产税更加规范。
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扩大征税对象,扩大对存量房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试点目前的只对增量房征税,往后的目标应增加对存量房的征税,优点如下:
第一,有利于整体税制的税收公平原则。
对于之前购买多套房产的购房者来说,可能会比现在有购房需求的购买者更加富有,而富有者没有征税,而对普通家庭却进行征税,这违反了房产税设定的本意,使得财富分配职能不能实现。
第二,二手房市场也会受到对存量房征税的影响,所以也会间接的发挥调控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作用。
第三,避免房地产市场过大的短时间价格和供给的波动,在宣布房产税实施前夕,消费者察觉到其中的差异,就会趁着这段空隙大量抢房,来规避税收,这样就会造成不良的价格波动。
第四,从国际经验来看,房地产税一般是宽税基,低税率,尽量保证在全社会的税收公平与合理。
第五,房产税只对增量房征税,对于整个税收体系的影响不会很大,如果对存量房一同进行征税,就会使得整个税基范围扩大,从而使得房产税成为整个税收体制中比较重要的税种。
2、实行“地宅分离、宽税基、低税率”的房产税制度
实行“住宅分离实现,宽税基,低税率”的房地产税制,完善房产税使其更好的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服务,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宅地分离,土地属于国家,所以要采用分开征税的形式,加上对不同地区经济程度不同所制定不同的利率,从而让房产税更好的引导社会资源分配。
另一方面由于房产税的收入大大小于土地出让金,短期也不能对整个财政造成太大的影响,所以税率不用制定的过高,虽然税收收入会减少,但是可以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实行累进税率等来弥补,也会让社会财富和消费结构趋向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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