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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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绿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小区绿地属于附属绿地,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本办法所称绿地管理,是指对园林绿地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住宅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住宅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

第四条住宅小区绿地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

业主可将相关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

物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条款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上述规定以外的住宅小区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属地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单位。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对住宅小区绿化实施行业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绿化的监督管理。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应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DB51/50016—1998)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按绿化规程约定相关绿地管理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区绿地的树木和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

禁止破坏住宅小区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绿地管理应以保证建筑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住宅小区绿地的绿化景观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移植的措施;

能采取移植树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第八条因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需修枝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由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剪请求,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经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机构制定修剪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由物业服务机构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业主公示。

未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收集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制定修剪方案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实施。

第九条因建设需要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由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收集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机构制定移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根据移植方案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需移植到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外的,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胸径六厘米以下的树木移植或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移植的无需办理许可证,应将移植方案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手续齐全后由物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并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未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收集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业绿化管理企业制定移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根据移植方案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需移植到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外的,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手续齐全后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实施,并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十条因树木已经死亡;

或危及公共安全;

或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确需砍伐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由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收集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机构制定砍伐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未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收集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业绿化管理企业制定砍伐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按照规定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手续齐全后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专业绿化管理企业组织实施,并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十一条涉及住宅小区绿地内树木移植或砍伐,按《成都市中心城区树木砍伐、移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按《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B510100/TXXXXX—2017)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树木修剪、移植、补植等应在适宜季节进行,并接受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发生自然灾害、车祸、人为破坏等灾害或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倒伏、枝桠断裂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对树木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影响居民生命、房屋及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向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未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的住宅小区,发生该情况业主应立即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园林绿化企业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向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或移植(移出住宅小区外)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履行告知、劝阻和制止的义务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做好调查处理的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偷盗、损坏树木或者毁坏住宅小区绿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因不按规定修剪,造成树木损坏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擅自占用园林绿地;

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六至十八条设置的行政处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市)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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