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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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集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3.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

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管理,梳理、完善并及时公布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加强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建设;

根据各行业要求,稳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4.切实加强安全科技化。

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配备等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集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集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三)切实强化重点工作(三)切实强化重点工作5、规范集体企业安全管理。

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为重点,围绕“落实责任、健全组织、完善体系、加强培训、保证投入、推进标准化”,实施集体企业与主业同管理、同标准、同评价、同考核的一体化安全管理。

切实提高集体企业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健全集体企业安全责任制,逐级明确安全生产保证和监督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体系有效运转。

强化集体企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集体企业电力施工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集体企业电力施工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网安质部关于印发集体企业国网安质部关于印发集体企业电力施工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的通知电力施工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的通知集体企业电力施工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集体企业电力施工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严禁超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项目。

二、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严禁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开展施工。

三、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施工分包,严禁转包、层层分包、违规分包和以包代管。

四、必须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随意挤占或挪用。

五、必须制订有效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方案(措施)或不按审批的方案(措施)组织施工。

集体企业电力施工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集体企业电力施工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六、必须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不合格人员进场施工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必须在开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严禁不掌握作业内容、作业程序、安全措施的人员进场作业。

八、必须确认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严禁不适宜现场施工的人员进场作业。

九、必须落实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与劳务分包人员“同进同出”要求,严禁劳务分包人员独立施工作业。

十、必须定期检测、维护施工机械和安全工器具,严禁设备设施超期服役、带病入场和使用。

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察质量部安全监察质量部二一四年三月六日二一四年三月六日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工程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工程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第三章第三章工程承包单位安全培训工程承包单位安全培训第四章第四章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第五章第五章发承包安全协议管理发承包安全协议管理第六章第六章考核考核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附件: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发承包附件: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二、目录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第一条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电力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工程承包单位和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8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第二第二条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电力建设、技改工程;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施工企业承揽的输变配电、电源工程;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施工企业承揽的客户工程;

由用户出资并将资产划归辽宁电网的客户工程。

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第二章第二章工程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工程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第第三三条条安全资质审查按照“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投标工程所在地的公司系统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出具安全资质审查意见。

资质审查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第四条第四条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按相关规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电监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1.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2.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3.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66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4.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5.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四)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质量记录。

(五)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质量管理人员素质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六)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

具有二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

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七)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吊车年检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工器具的配备。

(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第第五五条条各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由施工总承包负责。

审查内容除本章第四条内容外,还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送变电工程的劳务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变电工程的主控楼等建筑项目分包方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三)送变电工程的基础和土建工程分包方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第六六条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有权进行抽查。

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第七条第七条工程承包单位安全工器具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质量保证体系完备的生产企的产品。

(二)必须由有相关试验资质的单位按周期进行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三)电压等级、数量、质量满足施工作业需要。

(四)保管及存放环境,必须满足电力行业标准。

(五)使用者能够正确熟练使用安全工器具,确保使用安全。

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第八条第八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通过安全资质审查的工程承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第九条安全培训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入网施工队伍法人安规考试合格证书和入网施工项目经理安规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第十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施工资质合格的施工队伍法人代表和工程项目项目经理、专(兼)安全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第三章工程承包单位安全培训工程承包单位安全培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地、市级供电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法定代表人安全培训合格的施工企业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工程承包单位职工的安全培训和考试由本单位组织,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当地供电公司安监部门或工程发包(管理)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工程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培训每两年进行1次,项目经理,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安全培训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考试每年至少1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原则上对工程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在每年一月份进行,考试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参加下一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直到考试合格。

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临时参加工程施工的外省、国际施工企业在参加投标报名后、竞标前,由招标中心统计报到安监部门对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参加竞标。

其他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中标后按其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按照“谁发包、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公司安监部门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安全培训时,由公司基建部和各供电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于每年12月份统计上报工程承包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名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安监部门和各供电公司安监部门应将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名单备案并公示,以备发包工程时进行核查。

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进入现场前,工程承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设备中标厂家调试、安装人员由厂家组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变电部分)培训,考试合格发放安全考试合格证,以备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查,并接受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安全技术、安全措施的培训、交底和抽考。

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三、内容介绍第四章第四章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在进行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时应依法签订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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