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业务手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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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件……………………………………………………7

1.接收…………………………………………………………7

2.登记…………………………………………………………7

3.编号…………………………………………………………7

4.出具凭证……………………………………………………7

(二)受理……………………………………………………7

1.审核…………………………………………………………7

2.补正材料……………………………………………………8

3.受理决定……………………………………………………8

(三)审查……………………………………………………8

(四)审批决定………………………………………………8

(五)决定书送达……………………………………………9

(六)审批流程图……………………………………………9

(七)决定公开………………………………………………9

(八)归档……………………………………………………9

四、投诉举报…………………………………………………9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10

(二)审查与决定类…………………………………………11

(三)特别程序类……………………………………………11

附件

1.环评批复…………………………………………………13

2.审批流程图………………………………………………14

3.建设项目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5

4.申请材料接受凭证………………………………………19

5.补正材料通知单…………………………………………20

6.受理通知书………………………………………………21

7.不予受理决定书…………………………………………22

8.变更延续申请书…………………………………………23

9.撤回行政审批申请书……………………………………24

10.行政许可代为申请书……………………………………25

11.不予批准决定书…………………………………………26

12.送达回证…………………………………………………27

13.陈述申辩告知书…………………………………………28

14.陈述申辩笔录……………………………………………29

15.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30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审批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

编码:

(二)实施机构:

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

(三)审批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59号)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五)审批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或园区规划要求。

2.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审查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有关项目的基础资料,污染物总量确认书,根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所填报或编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

(七)审批证件:

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报告书40个工作日,报告表25个工作日,登记表即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九)审批收费: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济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一)收件

1.接收

济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地址:

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75号,联系电话:

0537—2363683,2363820。

2.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台账。

3.编号

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凭证内容包括:

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附件是否齐全、环评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现场勘查。

需要现场勘查的项目,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项目区位置、周围敏感点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形成现场勘查意见,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审核。

(四)审批决定

1.报告表项目由窗口人员进行审查,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修改,窗口人员形成审批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阅、签发。

报告书项目由环保部门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修改报告书后,窗口人员形成审批意见报局分管局长、局长审阅、签发。

2.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打印文稿并加盖公章。

(五)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

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济宁环境网公开。

示例如下:

(八)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项目办结后由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具体办理人员负责归档。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行政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负责对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行政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和行政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

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一)申请预受理类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登记表(见附件3);

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环评中介机构按要求编制

2.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见附件4

3.补正材料通知单

见附件5

4.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6

5.不予受理决定书

见附件7

6.变更延续申请表

见附件8

7.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见附件9

8.行政许可代为申请委托书

见附件10

(二)审查与决定类

1.准予决定

见附件1

2.不予批准决定书

见附件11

3.送达回证

见附件12

(三)特别程序类

1.陈述申辩告知书

见附件13

2.陈述申辩笔录

见附件14

3.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

见附件15

附件1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许可流程图

注:

受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电话:

2363683;

承办机构:

市环保局环评科;

服务电话:

2316723;

监督电话:

2355396

建设单位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环保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有关项目的基础资料,根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所填报或编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

环保部门对已批复项目进行公告(7日)、建设单位窗口领取批复意见

环保部门审查环评文件、出具环评批复意见(报告书:

10个工作日;

报告表:

4个工作日;

登记表即到即办)

环保部门对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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