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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企业如何处理?

政策分析第二十一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012年6月21日会议纪要1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2012年6月21日会议纪要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双方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在公司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续订劳动合同。

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

(一)、(三)、(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乙方应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

劳动合同的续订时间劳动合同未予签订/续订的法律责任二倍工资的计算范围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的时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未予签订/续订的法律责任举例分析:

员工张先生劳动合同于员工张先生劳动合同于2013年年12月月31日到期后未日到期后未予续签,其在予续签,其在2015年年3月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月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如何赔付?

双倍工资,如何赔付?

张先生月工资5000元;

各项津贴2500元;

2014年3月发放年终奖23000元;

6月发放在职津贴15000元;

7月-10月每月发放旺季奖励3500元;

11月、12月发放勤工奖,每月1000元。

二:

员工工作地点约定权二:

员工工作地点约定权劳动合同签订地是客观存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自主”约定举例:

店员本城市行政区域内店经理本城市行政区域内分区/区域经理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市大区经理大区范围内的各县市中国区经理在中国境内的各县市劳动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办公常驻地:

举例,在所辖区域由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并变更常驻地。

出差范围:

与公司业务有关联的区域(明确范围)工作支援的约定:

在公司其它区域业绩下滑或业绩增量,需要支援的情况下跨区域调动的约定:

保持职级职等/薪酬福利不变的底限或上调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三:

企业业绩考核管理权考核本质为了调整工资”,或者是“为了激励员工老师说:

绩效管理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绩效,通过改善员工的绩效,进而改善企业的绩效考核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考核方式的合法性问题一:

竞争上岗是否等于保不住“饭碗”问题二:

末位淘汰/强制分布是否可以砸掉“饭碗”问题三:

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的标准如何制定四:

企业薪酬福利管理权工资性收入法定标准: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自主设定标准浮动(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等:

详见薪酬福利制度详见薪酬福利制度工资条工资条员工姓名工作部门入职时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技能津贴绩效工资夜班津贴值班津贴其它其它加班工资底薪制: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

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月薪制:

月工资为:

*元(包含加班工资)工作时间:

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至少休息一天以广州,四周/月为例:

最低小时工资:

10.90元平日加班小时工资:

16.35元休息日加班小时工资:

21.80元月最低工资(含加班工资):

1895+16.35*40+21.8*40=3421业务提成与年终奖广州十三、用人单位就年终奖问题规定以某个时间点为分界线,如规定三月份在职的职工可以领取上一年度的年终奖,现在该时间点之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上年度的年终奖,应否支持?

答:

关于年终奖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年终奖的性质更属于一种激励机制,用人单位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是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应当予以尊重。

深圳业务提成:

约定按月发放,离职当月需发放约定回款发放,回款后需发放年终奖:

需按照服务月数折算发放其它城市:

暂无明确规定,一般看双方约定五:

劳动合同解除权员工提出解除辞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起因:

社会保险缴费不足绩效/加班工资发放不足调整工作岗位工厂/公司搬迁员工提出解除搬迁解除:

某企业决定市区内进行整体搬迁(含生产车间、管理部门、营销部门)。

决定一公布,包括生产工人、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等在内的大部分职工提出异议,认为“搬厂”后对上下班、日常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

变更了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其法律性质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要点:

1、行政区域内2、免费交通工具接送3、乘坐本市交通工具或提供交通补贴-粤人社规20133号公司提出解除收购解除:

某汽车配件制造厂原属国有小企业,与35名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6年,该企业被某上市公司整体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该企业后提出,要求35名员工变更原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作待岗处理。

这35名职工收到待岗通知书后,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继续执行与原汽车配件制造厂签订的劳动合同。

待岗的合法性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因劳动者过错,规章制度中约定待岗待岗的待遇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提出解除组织架构调整解除:

某公司销售业务分三个板块,其中一个板块长期由经销商直接经营,公司仅设置售后服务功能。

公司总部为了方便管理,决定取消销售业务功能,三个板块均交由经销商经营,公司销售功能转为售后服务功能。

公司希望与原销售板块员工协商解除,是否可行?

处理思路1发生重大客观变化:

1、组织架构调整通知书2、协商变更通知书(一对一)岗位/薪酬/工作地点3、员工不同意变更的证明4、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5、支付N+1经济补偿金处理思路2裁员:

1、组织架构调整通知书2、协商变更通知书(非一对一)岗位/薪酬/工作地点3、员工不同意变更的证明或已变更部分员工的证明4、向全体员工或工会说明情况的证明5、劳动部门裁员报备6、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7、支付N经济补偿金协商一致解除前言:

甲乙双方在明确知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身情况的背景下,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补偿约定:

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协商补偿款项:

(包含但不限于各项工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项下的所有补偿)免责条款:

本协议属于双方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整体解决方案,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双方劳动关系于解除日即行解除,一方对另一方不再互负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同时双方确认并明确放弃再行提出任何法律主张或提起仲裁/诉讼的权利。

谢谢!

中国劳动在线中国劳动在线TEL:

020-38463200020-38463202020-3846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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