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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广思,杨锐,2010)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一1952年)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覆灭和社会主义新制度的诞生。

从此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1951年发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一1957年)

1956年的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将城市绿化工作的重点放在普遍植树上:

增加城市的绿色,逐渐改变城市的气候条件,重点进行街坊绿化。

“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一1965年)

1958年第一次全国园林绿化工作会议,会上强调了“植树造林包干到户”,“城市绿化必须与生产相结合”;

但同时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协调问题,以及苗圃的苗木保障问题都很客观地显现出来。

1962年第一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财政部与建工部根据《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指出园林绿化设施:

系指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风景区绿地等设施。

1963年《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若干规定》,是建国后第一部对园林绿化事业进行总结和展望的法律文件。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一1976年)

国家主管城市建设的工作机构停止了工作,各城市也纷纷撤销城市建设管理机构,下放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的档案资料被大量销毁,使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形成了极为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乱拆乱建、乱挤乱占的情况随处可见。

园林、文物遭到大规模破坏,私人住房被挤占,工厂进山、入洞,不建城市,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影响深远(韩笑,2004)。

改革初期(1977一1984年)

1978年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以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197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1981年颁发了《关于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1982年,颁发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1982年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园林苗圃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并形成了《关于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报告》。

1984年发布了《全国城市草坪及地被植被工作座谈会纪要》,《城市建设技术政策》,后者提到“大力发展城市绿化、建设城市公园,”涉及到园林绿化的功能、规划、建设、植物材料以及技术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总结了建国以来园林行业的各种经验,针对实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技术政策。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发展阶段(1985一1991年)

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划法》。

与《城市规划法》相对应,前后还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国家大法,

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与《城市规

划法》一道,共同担负起规范城市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

产等各方面的责任,是与园林法规体系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其法律内容互为补充,

相互弥合,逐渐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网络。

《城市规划法》的诞生,反映出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己步入法制化轨道,

城市对国家整体发展的影响度和重要性明显增强,城市规划工作已明显的成为政府职

能,且其重要地位开始为国家的立法机构所认识(吴志强,唐子来,1998)。

2.1.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1992一1997年)

除了行政立法外,建设部还加强了技术立法,1991年颁布了城市园林绿化标准

体系表,为此后园林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颁布提供了依据。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环保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近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于1992年5月27日发布了《城市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将园林行业通盘考虑,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一个重要产业来引导,有利于扭转个别园林部门片面重视经济效益的状况,有利于全面发挥园林行业的综合效益。

国务院1992年颁布了《城市绿化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直接对城市绿化事业进行全面规定和管理的行政法规。

根据《条例》的授权,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建设部于1992发出了《公园设计规范》,1993年颁布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年,建设部发出了《关于检查城市绿化条例执行情况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1995年发出《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1997年发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条例》针对我国城市绿化管理的实际情况,总结了城市绿化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和成果,对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各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使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从而有利于依法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促进全国绿化事业的发展。

国家新一轮开发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全面铺开阶段(1998一2003年)

随着我国园林绿化事业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拓展,园林法制建设进行了对以主干法

为核心的园林法规体系的补充和完善。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都为绿化空间、

领域的拓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支持,《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绿化用地的规划编制、

实施管理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园林绿化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尽快组织编制“生

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中就体现了这一

思想,添加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是植物)章节。

随着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的颁布,“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也相应

做出变化,标志着我国园林城市的评价标准正在朝着以绿化为主体、综合提高环境效

益的方向迈进。

随着对园林绿化企业规范的标准出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一步

保证了园林绿化建设的质量。

此外,这一阶段的园林法制建设面临加入WTO,与世界接轨的要求,进行了对

以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整理,加快了立法进程,用以规范行业的活动;

其中包

括《游乐园管理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我国现阶段对于园林相关法律法规

总结

根据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机构分为三个层次: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第九届人代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行业规范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2002年240号

《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试行)))2004/6/7

《公园设计规范》

《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规范》2003年修订

3.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北京为例)

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地方立

法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地方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情况,对相关

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深化;

因而与中央法规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领域和深度上的

衔接,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或在某一领域内产生突破的可能性。

北京市的园林法规建设在这方面作了较多的工作。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吴俊,张晓婧,2007)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示范文本等(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发展处编,2006;

吴俊,张晓婧,2007)。

分析与评价

1立法热点与方向(林广思,杨锐,2010)

根据表2所示,在法规数量上,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公园名列前茅,次之是乡村绿化和特定公园绿地广场;

在规章数量上,前3位是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绿线,次之为特定公园绿地广场和公园。

也就是说,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公园、绿线、乡村绿化、特定公园绿地广场是我国当前各地园林绿化立法的热点。

随着我国城乡统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绿地系统从建成区拓展至郊区乃至整个市域,个别城市的园林绿化有城乡统一立法的发展趋势。

如2009年颁布的《北京市绿化条例》,则把原来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整合在一起。

2中央立法

现国家建设部门在城镇园林绿化、古树名木、公园、绿线4个重要的园林绿化领域中,除了城镇园林已经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之外,只颁布了绿线的部门规章和古树名木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在公园管理方面,没有综合管理性的部门规章,只有城市动物园和游乐园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他方面则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侧重于专项管理,如国家湿地公园、国家重点公园等。

此外,自2002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发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涉及《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但是,除《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之外,国家建设部门并没有及时修订上述部门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3地方立法

从表2来看,省(自治区)无论是法规还是规章都比较少,这说明了城乡园林立法工作在省(自治区)中比较薄弱。

直辖市普遍重视法规的制定,除重庆市还没有出台古树名木条例之外,普遍制定了城镇园林(城乡绿化)、古树名木、公园条例。

相对而言,政府规章颁布较少。

较大的市制定园林法规和规章的热情较高,并且规章的数量要多于法规,也反映了城市政府行政管理的特点。

城市(包括直辖市)是我国园林法规规章制定的主体,它们的数量约占全国具有法规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政府数量的20%左右,但制定的法规规章数量占全国的80%以上。

地方立法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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