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501821 上传时间:2022-11-02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6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刘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刘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刘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刘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刘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刘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

《刘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刘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刘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

并做到证件齐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采购、发放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

井下

第7条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二种或二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电气设备采用远距离控制时,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第8条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挂牌留名,注明开关的型号、编号、使用电压、整定值、使用地点、用途、维护责任人。

局扇用的“三专”设备应挂醒目的专用标志牌,避免误操作造成局部通风事故。

第9条井下停用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要及时拆除升井,禁止在井下挪用。

升井电气设备必须零部件齐全,凡缺少零部件的按原价加倍赔偿。

第10条因工作需要在井下挪用设备(含小型电器),由设备组、电管队牵头会同交接双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追究原领用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井下供电管理

第11条井下供电必须做到:

三无: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

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保护装置,有密封圈和档板,有螺钉和弹簧垫圈。

二齐:

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

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

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综保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

六不准:

三大保护不合格不准送电,电气故障未排除不准送电,擅自安装的电气设备,强行搭火的不准送电,非专职或值班人员不准送电,挂停电牌或已停电闭锁的开关不准送电,瓦斯超限区域不准送电。

第12条局扇供电必须做到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

专用线路上不准搭接其他负荷。

第13条井下用电单位需搭火时,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电管队提出申请,填写搭火申请单时要写清搭火地点和停电影响的范围,用电负荷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生效。

电缆组凭批准的搭火申请发给使用单位相应数量的电缆、小型电器等。

否则不予发放,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果。

第14条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作严肃处理。

第15条对于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实际要求的,设备负荷容量不明确的,威胁供电安全的不予审批。

第16条 

 

新采区的供电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采、掘、机电、通风副总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会审,设计中必须包含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装置,并标注清楚。

第17条回风巷道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第18条井下停送电审批:

1、设备需停电检修时,由维修单位到电管队,提前填写好停送电申请书,内容包括停电原因、申请停送电时间、影响单位及地点、申请人、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等,提前一天在调度会审批,影响单位要在停电报告上签字。

申请单位应及时将已批准停送电申请单送到调度台、安监处、机电科、通防区。

未按程序及时申请的,后果申请单位承担。

2、机电科电管队包片电管员应根据实际供电情况及要求,负责审查停电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协调供电事宜,最大限度的保障生产的连续性。

3、井下停电检修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天9:

00-11:

00,与井下采区变电所检漏试验同步,在井下试验检漏和停电检修期间,各局扇使用单位的局扇管理员必须坚守局扇开关跟前,及时开启局扇以防瓦斯超限。

检修,检漏试验后送电正常而局扇未能及时开启时,追究局扇管理员的责任。

第19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20条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应悬挂与实际负荷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图中应注明:

(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

(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电管队应备有全矿井下实际的供电系统图板,标明电气设备的参数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并负责检查监督过流及短路保护装置运行情况。

第21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22条停电牌管理办法

(1)井下电工都必须办理停电牌,电管队登记建档、编号发放;

(2)改变工种的机电工必须把停电牌交回电管队,新电工必须由单位开具证明到电管队办理停电牌;

(3)停电操作必须悬挂停电牌,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

(4)机电工检修,同停一台开关时,必须同时挂牌,后检修结束者摘牌送电;

(5)停电牌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停电牌;

违者罚款100元。

(6)违反停电牌使用规定的,按“三违”处罚;

(7)停电牌丢失者,交材料费后电管队予以补发。

第22条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电气防潮工作,雨季应至少每月2次检查设备中的防潮袋,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对防潮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每处罚200元。

第四章采区变电所的管理

第23条采区变电所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2)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其他巷道的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硐室内必须配置足够数量、性能合格的灭火器、沙箱、沙袋及消防铲。

(3)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4)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6)硐室不应有滴水。

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第24条担负三个面及以上的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记录,记录保存一年。

凡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必须关门上锁,每班巡视,做好记录。

第25条采区变电所由保运区负责管理维护,管理制度和各种记录按《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26条变电所内的搭火、甩火、改火及变电所门口(包括过碹20米内的)的高低压电缆吊挂整理等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27条各施工单位需搭火、甩火、改火要求停送电时,必须把停送电申请单交给当班变电工,特殊情况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变电所联系并签字,变电所值班人员询问清楚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并进行记录,否则不准无计划停、送电。

第28条加强变配电设备的维护,保证设备完好,操作灵活保护可靠。

第29条不在检修、检查时间内,不得试验局扇专用供电系统,否则造成影响生产,严肃追查处理。

第五章防爆管理

第30条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检查、检验、签字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否则按失爆处理。

第31条因特殊需要,非防爆性的设备入井使用时,由使用单位编写措施,经矿长、安监处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32条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的防爆性能要求。

并要按完好标准和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加强维修管理。

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查使用维修单位的责任。

第33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维修单位每日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爆检查员每周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巡回检查两次,职能单位、通防区应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完好检查,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台台完好。

防爆检查人员每季度对所管辖区域的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开盖检查,确认防爆性能符合要求时,方可更换防爆合格证,并做记录。

第34条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失去防爆性能,而现场又无法处理合格的,要立即停用,升井维修,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35条防爆电气设备不得任意改变防爆性能和结构。

如需改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51条规定: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章井下三大保护管理

第36条井下电气安全保护应做到:

三可靠:

过流装置动作可靠,检漏装置灵敏可靠,接地装置牢固可靠。

三及时:

供电设计及时,整定及时,处理问题及时。

第37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每季度要由电管队组织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每月由电管队组织安监处、通防区、电气实验组进行一次测定,检查和测定结果要认真记录备查。

第38条漏电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每一独立的低压供电系统(与其它供电系统无直接的电气联系)都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并逐步实现井下供电系统全网选择性检漏保护。

低压馈电开关内装设漏电保护的,运行、检查、试验、记录要按要求进行。

127V手持式煤电钻,照明灯具及信号装置的电源,必须使用专用的综合保护开关。

(1)供漏电保护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线应用截面积不少于10mm2的橡套电缆,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立。

漏电保护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由电管队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信号、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的漏电保护装置,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开关,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并认真记录备查。

机电科电管队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3)电管队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财务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