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模式比较研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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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模式比较研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1.1.1城市化背景与土地开发理念。

美国在1790年进行第一次人口统计时,城市人口仅占总人口的5%,19世纪初工业革命开始后,美国人口不断由农村向城市集中,城市由小城市逐渐向中等城市再到大城市发展。

到了19世纪下半叶,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和西部的大规模开发,美国城市化发展也进入了鼎盛时期,1940年时城市人口已占总人口的47.6%,接近美国人口总数的一半。

二战之后,美国再次崛起,经济迅速增长,中产阶级群体不断壮大,这部分人群逐渐开始搬离环境、交通逐渐恶化的市区,向城市周边迁移。

这种迁移带来的巨大住房及公共生活需求,使得城郊范围的地产业发展一时十分兴旺,直接推动了城市的土地扩张。

到了1970年,美国城市化率达到了73.6%,基本完成了城市化,前后经历了近120年的时间。

城市的不断向外扩张,不可避免地将挤占大量土地,被称为城市蔓延。

城市蔓延具有3个突出特征[1]:

(1)低密度的分散发展和每户住宅占用较多的土地;

(2)生活的基本地点,如工作地、居住地、学校和购物地在地理上是分开的;

(3)几乎全部靠汽车出行。

这种城市的快速化扩张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首先,郊区的大量土地被占用,包括农田、湿地和森林等。

据统计,1982-1992年,美国平均每年有5,670平方公里的农业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为9,320平方公里。

其次,由城市蔓延引发的城市化模式,是一种低密度的土地利用。

虽然美国地广人稀,人均占地面积约为中国的4倍,但这种不健康的城市发展模式为日后的区域发展埋下了隐患。

所以,自1970年起,美国政府针对快速推进的城市化浪潮,推行“城市成长管理”政策,对城市发展采取了多方位的管理措施,推进城市基础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有效遏制了城市的蔓延。

同时也保护了土地和生态环境,改善了社区生活质量,保持和恢复了老街区和老商业区的活力,拓宽了住房和就业机会,降低了公共及私人投资在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又提出了“精明增长”(SmartGrowth)的城市发展理论,这一理论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控制城市蔓延的负面影响。

其核心内容为:

(1)混合利用土地,减少盲目扩张,并且采用紧凑的规划模式,提高土地利用率。

(2)打造有特色的社区,创造广泛的居住机会和选择,加强社区性理念。

(3)加强对现有社区的重建,整治污染,保护公共空间及自然景观。

至今,美国已经有超过20个州实行了“精明增长”理念,如马里兰洲等,多年来拥有良好的政策控制城市边界的扩张[2]。

1.1.2土地使用制度和农地保护。

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大致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用地增长管理规划3类以及区域级、州级、亚区域级、县级、市级5个层次[3],土地所有制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种形式。

美国主体上以实行土地私有制为主,其占有量约占全国土地的58%,此外,公有制土地占40%。

土地资产作为一种财富在美国社会中所占比重分别为:

占政府总财富的11.5%,占个人财富总额的12%,占工商业全部财富的18%。

美国的土地利用采用完全的商品化模式,政府和个人需要利用非自有的土地资源用于开发时,必须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

此外,尽管联邦政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拥有对私产的征用权,但依然没有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同时美国政府颁布了《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办法》、《美国财产法》等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征地行为,保证了被征地者权益,防止政府滥用征地权。

在耕地保护方面,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不可避免地会占用农业耕地,过度的耕地流失将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严重的隐患,所以在推进城市化的同时确保耕地的面积,是政府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从历史上看,美国从20世纪中叶开始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在1961-2001年间,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基本维持稳定(见图1)。

这种耕地面积保持稳定的城市化推进模式,得益于美国政府一直采取优选的城市扩张,大多数的城市扩张选择了草场、森林等,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同时,各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购买优质耕地的非农开发权,并付给农民补偿金,避免农民将私有土地出售给非农用途,永久地保护战略性农地及生态区[4]。

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加强对农地的保护,通过发放农地保护补贴,使农民获得放弃改变土地功能的补偿,增大耕地保有量[5]。

由上述可以看出,在美国城市化的进程中,美国政府始终采取手段限制农地向非农地转变。

在因城市发展影响到土地所有者权益时,美国政府重视公民财产权益,通过相关法律政策对土地所有者给予充分补偿,这为城市化进程扫清了障碍,提高了效率,也驱使了土地的集约化、紧凑化利用。

1.2英国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模式与相关政策。

1.2.1城市化背景与土地开发理念。

从十八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农业革命、商业革命之后,开始了工业革命的步伐,也由此拉动了城市化的进程。

英国土地规划采取法规导向型体系,从1909年创建土地规划制度,1947年大幅度调整和修改,不断调控土地市场需求,其特点为:

力求城市化模式呈可持续发展状态,防止出现低密度的蔓延式发展,同时倡导民众参与,推动土地利用节约化、紧凑化。

从英国的城市开发历史看,20世纪4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为了缓解大城市人口密集、环境污染等问题,开始疏导人群向城市周边卫星城转移。

到了20世纪50年代,英国政府开始对其村镇进行被称为“发展规划”的规划性开发,其具体措施是通过建设中心村,产生规模效益,改善生活、就业环境,带动区域人口集中,提高城市化水平。

但在经历了二三十年的发展之后,由于以中心村建设为模式的规划性开发所存在的一些弊端,英国政府改变发展战略,由过去的单一中心村建设模式转变为多元化建设的发展。

英国从1760年产业革命开始,到1851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城市人口超过总人口50%的国家,经历了90年的时间,到1921年时,英国城市化水平已达77.2%,基本实现了城市化,目前维持在80%左右,是世界上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1.2.2土地使用制度和农地保护。

英国城市化开发体系由完善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系统构成。

依照英国《城乡规划法》,英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中央规划、大区规划、郡规划和市规划四级构成,规划自下而上制订,上级规划控制下级规划。

英国实行土地私有制制度,政府允许私人购买土地,但在对土地开发时,必须通过政府的执法系统签发规划许可,同时遵照政府土地使用规划,遵守土地使用限制、土地开发密度等条件。

在英国政府部门参与土地分配、再分配,尽量均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公众对土地使用规划的参与度也很高。

政府在规划制订前会广泛寻求公众意见,法律规定开发规划阶段必须有三个月公众参与阶段开展公众讨论,进行公众审核等程序。

此外,在赔偿价款方面,英国土地征用补偿以土地交易市价为基础,而非采用补偿性价格,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的办法商定赔偿价款,这样可使征地补偿尽量保证公平。

在另一方面,英国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城市化用地,且租期一般长达150年,而非我国采用的使用权一次性价格转让。

这样使租金分期支付的做法,既保证了政府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收入且不亦产生土地财政依赖,又杜绝了宏观经济过热的现象,这为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合理集约利用奠定了基础。

英国国土面积狭小,耕地面积所占比重在欧洲各国中也属最少的国家之一,2000年其垦殖指数为24.3%,低于欧洲31.3%的平均水平。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城市化发展进程中,英国未进行专门的耕地保护,一直到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才开始着手采取措施。

英国政府首先以立法为根本措施,如颁布《新城镇法》、《村庄土地法》等十多部相关土地法律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耕地保护;

其次,进行土地调查、分类定级和科学规划工作,对城市交通、农业等用地部门进行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

同时,实行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从而调控农牧业生产,使之扩大或缩小经营规模,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6];

此外,从20世纪80年代起,大力推行环保型农业,节约耕地占用,提高农业质量,发展农村经济。

1.3日本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模式与相关政策。

1.3.1城市化背景与土地开发理念。

日本资源匮乏、国土狭小、人口稠密,与中国人多地少、人均资源稀缺的基本国情有相似之处。

然而,日本的城市化水平早在1960年就达到了62.5%,1974年上升到74.77%,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了美、英等传统发达国家的水准,并且一度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强国,拥有东京、大阪这样的世界级城市。

日本的城市化道路是一条以大城市主导,先形成有规模效应的都市圈,再向周边多极发散的道路,同时严格控制城市盲目扩张,推动城市向空中、地下利用空间,立体化发展。

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用地成本,在这一系列的城市化快速发展中,日本仅付出了较小的代价。

在公认的耕地保护难题上,耕地流失控制得当,从1961年到2011城市化水平上升了26.95个百分点,而全国耕地面积比例仅下降了3.76个百分点,且耕地面积基本保持稳定(见图2),是当今世界城市化土地集约利用的典型代表。

在日本推进城市化的历史上,1952年政府制定了《农地法》,把农地的各个区域作为对象进行严格管制,确保了一定数量的优质耕地。

1968年,政府颁布《城市计划法》,推行区划制度和实施开发许可证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同时抑制城区无序发展。

之后,日本又相继颁布了《农振法》(1968)、《增进农用地利用法》(1980)、《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等为核心的130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为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集约利用、农业耕地保护提供了保障。

1.3.2土地使用制度及农地保护。

日本的土地制度实行私有制与国有制并存,65%为私有,35%为国家所有和公共所有,产权很明确[7]。

日本土地可以作为私有财产自由交换,市场机制发挥能动作用,政府通过政策及税收杠杆来调整土地市场供需关系,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起了决定性作用。

从日本农地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以1952年制定的《农地法》为主的、以严厉管制为中心的农地制度,在1961年制定旧《农业基本法》之后,走上了放宽管制和促进土地流转的道路,这正是日本的耕地数量由增到减的重要转折点,同时也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转折点[8]。

根据1968年颁布的《农振法》规定,日本的土地使用审批按土地等级划分为4大类:

(1)第一类农地,通常指生产力高的农地,土地改良事业的对象农地以及集团农地;

(2)甲类用地,即位于《城市计划法》中规定的城市化调整区域内的、具有特别良好营农条件的农地[9];

(3)第二类农地,即已有规划利用计划的农地,主要用于一般农用开发;

(4)第三类农地,主要指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农地。

原则上,第一类与甲类农地只可转用为农业及医疗等公益设施,第二类农地在周边无替代用地时才可转用为其他用途,第三类农地转用限制较少。

通过土地的分级划分,日本农地根据所处宏观环境分等级开发利用,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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