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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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其中涉企服务项目指企业委托学校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此类项目仅限于学校从非财政渠道获得的,并需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

其他科技合作项目指除涉企服务项目以外的科技合作项目。

科技合作项目中属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费使用可参照《中国计量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合作项目中涉及国防科学技术领域的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项目经费。

科技合作项目应根据本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科技合作项目合同审核和管理,包括立项建账、支出审批、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和经费公开等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审计处及各学院做好科技合作项目经费预算、经费使用等的审核、监督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科技合作项目管理责任。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对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服务等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入库、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对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条学院负责科技合作项目立项合同审查、预算编制、结题验收、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公开、仪器设备及材料购置、项目合作/协作研究费外拨等事项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和监督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及预算进行使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审计处及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技合作项目立项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合同与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合作项目必须由学校和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正式技术合同或协议方可立项。

项目追加经费须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未通过学院或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审查的科技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承接。

审查通过的科技合作项目,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学院分管科研院长)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技合作项目合同(协议)。

科技合作项目合同(协议)必须使用“中国计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使用均应编制经费预算。

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编制预算,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委托方同意按照学校经费预算指南执行的情况下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会同项目负责人在指南范围内如实编制预算;

委托方另有要求的,需合作双方签订单独预算表作为经费预算依据。

科技合作项目经费预算指南

预算科目

额度限制

合作/协作研究费

不超过到校经费的50%

检验测试化验加工服务等外协服务费

激励费*

根据项目类型确定:

涉企服务≤70%

其他科技合作≤40%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参照《中国计量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仪器设备费

归学校仪器设备费

归学校仪器设备费据实报销;

外协设备费不超过到校经费的30%

外协仪器设备费(不可免税)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

车辆使用费

不超过到校经费的25%

业务接待费

不超过到校经费的15%

项目业务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据实报销

管理费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取

*注:

激励费不纳入调控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章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计划财务处开具发票或收据,并按相关要求代扣国家规定的税费;

技术开发类科技合作项目,开具发票前可申请办理免税,通过审核后可申请减免相关税费。

票据的管理原则上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票据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按项目类别编制经费代码。

经费到款后,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根据项目审批表、合同、预算表和计划财务处交款通知核定经费分配比例,开具“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建账单”,由项目负责人凭建账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建账、经费入账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按到账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

外拨的合作/协作研究费、经费用于购买产权归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且单价超过一万元的,可申请减提相应管理费,减提的管理费均拨回原项目中并以项目业务费列支。

第五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应当用于与该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研究内容相关的各项合理、合法支出,其开支范围及报销要求如下:

(一)合作/协作研究费:

是指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支付给国际、国内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作研究经费。

国际合作费应当根据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合作、协作研究费均需与合作、协作的第三方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

应在办理项目经费划款前留足转拨款,填写“科技合作项目合作/协作研究费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后提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审核。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对外合作的名义,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研发无关的单位。

除项目中止和违约赔偿外,项目经费不得转回委托单位及其关联单位。

外拨的合作/协作研究费不收取管理费,不计算业绩点及奖励,已计算业绩点及奖励的外拨合作/协作研究费需退回业绩点及奖励后方可完成外拨。

(二)检验测试化验加工服务等外协服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服务等服务费用。

外协服务内容需与预算编制和研究内容相符,具体采购及审批按学校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激励费:

是指科技合作项目承担人员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收益中获得的,作为项目实施的劳务报酬。

激励费同工资合并发放,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得再从该项目中领取或变相领取其他各种劳务报酬。

激励费发放对象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中的校内人员。

项目组成员中校外人员的劳务报酬从劳务费列支。

(四)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如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组以外人员或项目组成员中的校外人员的劳务费用;

社会保险补助(不含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预算报销。

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计划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省、上级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事项应根据项目研究开展的需要,实际支付时应严格按照计划财务处的要求进行结算。

(六)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支付给被采集对象的费用。

(七)仪器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技合作项目合同中需明确约定仪器设备的归属权和数额。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所涉及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管理。

报销所购置的外协仪器设备(合同中规定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时,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分管处长审批;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将接收单位的签收证明等材料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备案。

外协设备费均按照4%收取管理费,不计算业绩点。

(八)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及在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所有材料的采购与管理按照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相关规定进行。

(九)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十二)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报销标准对照学校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的基础上调一个等级报销,但不可上调至高铁动车商务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事项应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并根据项目实际研究进展执行。

(十四)车辆使用费:

指因项目研发需要,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但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与项目无关费用不得报销。

(十五)业务接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

业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规范报销。

(十六)管理费: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应该扣缴的管理费。

(十七)税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该扣缴的税费。

第十九条对于已开具应税增值税发票的科技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进项抵扣要求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抵扣联)到计划财务处进行网上扫描认证,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部分(以项目到账经费应税税额为限),由计划财务处统一退回到原项目。

第二十条凡使用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属学校固定资产的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用于购买属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且单件价格一万元以上的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可按此设备价格的4%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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