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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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

(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山阳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孵化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申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绿色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山阳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

初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

评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

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租金标准及其它

第六条租金标准及调整

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

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为5元/平方米/月。

以后每年县政府可根据我县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参照周边县、区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合理调整。

租金标准调整后,应当面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2、新入园企业实际租赁厂房租金标准按入园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在新入园企业与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协议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第七条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

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结合我县实际,暂按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

2、履约保证金。

每1000平方米万元(不足1000平方米按照1000平方米计算)。

租赁期届满,拟入驻孵化园企业在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会应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3日内把履约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之余额无息退还承租方。

3、交费时间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每年交纳一次,履约保证金须一次性交纳。

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

以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

第八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年。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租赁协议3年一签。

租赁到期后,如承租方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县域工业集中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县域工业集中管理委员会有权就承租方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新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新入园企业通过培育、发展、壮大,具备在工业集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集中区用地计划。

2、新入园企业享受有天的装修、安装设备等时间,期间免收租金。

3、新入园企业可享受我县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政策扶持及融资服务政策优惠。

4、租金减免政策。

为鼓励企业发展,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返”的原则予以减免优惠。

厂房租赁协议续签企业不再享受租金减免返还政策。

“先交后返”是指企业在租赁期限内企业按年度足额缴纳厂房租金,待租赁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约定一次性返还优惠部分。

减免返还优惠政策分别为:

(1)新入园企业连续租赁5年以上(含5年),且在租赁期间正常生产、合法经营以及按相关要求缴费和依法纳税的,第1年租金全额减免返还,第2年减免返还50%租金,第3年减免返还30%租金,从第4年起不再减免返还,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新入园企业连续租赁3年以上(含3年),且在租赁期间正常生产、合法经营以及按相关要求缴费和依法纳税的,第1年减免返还70%租金,第2年减免返还40%租金,从第3年起不再减免返还,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3)新入园企业连续租赁2年以上(含2年),且在租赁期间正常生产、合法经营以及按相关要求缴费和依法纳税的,第1年减免返还50%租金,从第2年起不再减免返还,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5、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定价,同时可享受上述1、2、3、4条优惠政策。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孵化园是山阳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创业就业服务机构。

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孵化园(标准厂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1、负责入园项目引进、审查和考核,办理入园和出园手续;

2、负责园区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孵化园的对外宣传工作;  

3、制订和发布孵化园的具体管理制度;

4、定期对入园园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5、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厂房租金的使用及管理

1、租金管理权限。

县政府是标准化厂房的所有者,对标准化厂房的使用和租金管理具有支配权和监督权。

县财政局是厂房租金的管理部门,依法对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是标准化厂房的管理单位,应协助财政局做好厂房租金征缴及管理工作。

2、租金管理程序。

厂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帐专户管理。

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在财政局设立标准化厂房租金专户,新入园企业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在财政局标准化厂房租金专户缴纳年度租金,县财政局对标准化厂房租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租金返还优惠及费用支出实行县政府领导审签报账制。

3、租金用途。

租金除按照优惠政策约定返还企业外,全额用于标准化厂房的再建设与日常保养维护。

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标准化厂房保养维护,确保租赁者正常使用。

标准化厂房如需保养维护,厂房管理者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尽快予以保养维护,保养维护费用从租金财政专户列支。

标准化厂房的再建设是指县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新建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标准化厂房,也指因发展需要对原有标准化厂房的功能提升改造工程。

标准化厂房的保养维护是指为了满足入驻孵化园企业的发展需要,定期对标准化厂房非人为损坏的配套设施(含道路、路灯、绿化带、公共管网等)的保养维护和影响企业使用功能的标准化厂房保养维修,但标准化厂房内配套设施不在保养维护范围内。

4、监督管理。

县政府成立由财政、发改、经贸、纪委、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县域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标准化厂房租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计,确保租金的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仅适用申请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及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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