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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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交易行为,保证产品质量,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抵制预拌混凝土、砂浆市场的不良现象,保证交易双方合法利益,特制定会员自律公约。
第二条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行业信誉,确保产品质量,严禁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经营准则
第四条会员单位进行预拌混凝土、砂浆交易时必须使用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监制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供货合同》文本。
第五条对一个单位工程(未在招标书中预先注明由多方承担的)只能由一个混凝土企业供货,与需方签订唯一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报送协会,进行第一合同确认备案,协会及时在网上公布,在本合同未终结或供需双方的经济未结清时不能出现另一个合同。
第六条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供应方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服务问题,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在双方按合同结清工程款后,其它供货单位方可介入。
第七条因工程款拖欠问题而引起的停止供货的工程,原供货企业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协会将上网公布,未经原供货企业同意,其他企业不得介入。
第八条协会根据市场情况一个季度或半年发布预拌混凝土、砂浆产品指导价,各会员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公约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设立督察小组,市场指导价小组,小组成员在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中产生,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选举通过。
第十一条市场指导价小组,负责对原材料价格进行市场动态调研,提出预拌混凝土、砂浆指导价意见,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定期发布。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在接收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章投诉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之间有权进行相互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协会秘书处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到协会进行投诉,反映情况应属实、全面、准确,投诉信息内容应包括投诉单位名称、联系人、违约事实等内容。
没有署名的投诉协会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协会秘书处在受理违反自律公约的投诉后,三日内组织督察小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督察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报秘书处进行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二章的给予下列处分:
1、书面警告;
2、业内通报批评。
3、扣除或部分扣除信用保证金;
4、列入行业网上黑名单。
第十七条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协会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中的非会员单位亦应执行第二章规定的经营准则,以维护行业的正常、公平竞争,对违规者,协会将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查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公约对所属会员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条本公约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即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变更、终止须由百分之三十会员单位提出议案,经理事会研究确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讨论通过即可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自20年月日起实施。